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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石油买卖合同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范本大全小编整理的石油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石油买卖合同范本一

甲方:浙江临安环球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临安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购货单位:浙江临安环球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浙江临安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0号柴油。(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10t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吨 。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乙方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汽运 。

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3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 : (公章)

____年__月__日订

石油买卖合同范本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中国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黄海油田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黄海石油公司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管道和船运结合。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中国石油公司。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

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

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15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15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中国政府(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黄海石油公司(公章)

20xx年4月7日订

石油买卖合同范本三

出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原油买卖合同

出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

1.1 品名:原油

1.2 型号、规格:

2 质量标准

2.1 本合同原油符合SY7513 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3 数量

3.1 数量:万吨。

4 价款及支付

4.1 价款构成

4.1.1 油款

单价:

总价:

4.1.2运杂费:

包括:

4.2 合同总金额(油款+运杂费)(含税价)

4.3 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原油货款、运杂费、铁路代垫运费以同城支票、异地电汇或统一内部划转方式,汇入出卖人指定的账户。当月货款当月结清,月末不欠款。

具体结算办法:

收款人名称:

4.4 出卖人按实际交付油量向买受人开具油款增值税发票及提供相关单据。

5 交付

5.1 原油交付选择以下方式:

5.1.1 出卖人在本合同生效后通过输油管道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承担相关费用。

5.1.2 出卖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代办铁路运输方式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承担相关运杂费及代垫运费。

5.1.3 出卖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大罐交接方式向买受人交付,由买受人自行组织运输并承担相关杂费。

5.2 原油交付点:5.3 交割完成后,出卖人即完成交付义务。

5.4 出卖人以其计量器具上的读数作为向买受人交付原油的数量依据。

5.5 出卖人应提前向买受人通知将要交付的原油数量。

5.6 如买受人在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油托运后,需变更到站或改变收货人,买受人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

6 计量交接

6.1 计量交接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计量交接由出卖人操作,买受人现场监督、验收,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6.2 本合同签定后,买受人与签定原油计量交接及安全运行协议。 7 合同变更与解除

7.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7.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2.2 一方违约,致使他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2.3 一方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

7.2.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3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7.4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8 违约责任

8.1 出卖人交付的原油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原油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8.2 出卖人未按期交付,应向买受人支付没有履约部分货款金额%的违约金。但非因出卖人责任除外。

8.3 买受人未按期接货,应向出卖人支付没有履约部分货款金额%的违约金。

8.4 买受人未按期付款,出卖人有权随时停供或限供原油。

8.5 货物到达后,买受人未及时组织接卸,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6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9 不可抗力

9.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9.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9.3 因政府行为、上级部门或铁路运输环节等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双方可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免除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10 争议解决方式

10.1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10.2 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11 效力及其它

11.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1.3 本合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1.4 本合同一式份,出卖人执份,买受人执

出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合同专用章)

住所:

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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