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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交物業費

Q1:物業起訴業主不交物業費,在什麼情況下業主無需支付

一樓法盲
進入起訴程式了,除非法院判決業主可以免交物業費。如果法院判決業主敗訴,那就必須繳納物業費了。
一樓說的那些,只能作為法庭辯論的一種證據,前提是業主能舉證上述事實。但是根據實際案例來看,作用不大。
接到法院判決仍拒不繳費的,物業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直接從業主的銀行存款中轉帳或扣押其財物拍賣抵帳

Q2:在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繳物業費,該如何判定?

如何判斷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是依據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 與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並收取管理費的。合同里會對物業管理公司及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標准、服務內容及質量標准、違約責任等會有詳細的描述。是協調和處理物業公司以業主糾紛的依據。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有下列情況的業主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

1.物業費的收取是從業主接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業主沒有收到收樓通知書之前的物業管理費可以拒絕繳納。

2.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

3.《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可以拒絕繳納。

4.不在業主繳納范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

5.服務質量過差地可暫時拒繳。但是業主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否則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我,我們共同探討物業管理服務中的問題。

Q3:業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交物業費

簽了合同,除非物業違約,法院判決少交或者免交。
其他情況估計只有在夢里。
小心被起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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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物業起訴業主不交物業費,在什麼情況下業主無需支付?

業主無需支付物業費的情形:

1、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

2、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擴展資料:

業主需要支付物業費的情形:

1、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

2、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也應支付物業費。

3、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的。

Q5: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費

一、還未交房,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

物業費從交房拿到鑰匙的那天算起,一般是先預交半年或一年。如果交房時發現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入住,在修好再次通知交房之前,物業費由開發商交。記得口說無憑,一定要保留證據。

如果因為業主原因導致延期交房,物業費起繳時間以此前規定的交房日期算起,拖延期間的物業費在業主收房時一起補交。

二、房屋出租,合同中注明物業費由租客繳納

如果房子已出租,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物業費由業主承擔。如果租房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出租期間物業費由承租人繳納,且合同得到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物業費就由租客繳納,同時,業主承擔連帶繳納責任。

三、空置房可申請減免物業費

經業主驗收,因未裝修不具備入住條件或者入住後因故長期不用的空置房,可向物業申請減免物業費,具體減免幅度,由業主和物業協商確定,一般為合同約定收費標准的70%或50%。不過,為了避免出現假空置房,物業會一次性收取半年物業費,且在水電上予以控制。

四、物業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擴大收費范圍

物業違反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若物業管理公司違規收費,業主可提出抗辯,拒絕交納。

五、物業亂收費

一般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必須要經過當地物價局的審核透過並下發收費許可才可以,如果業主認為物業收費不合理,可透過業主委員會向物業反映,讓物業出示收費許可,如果物業拿不出,業主有權拒繳,並向物價局投訴。

六、服務質量不達標,全體業主可拒繳,但需要有力證據

物業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准,這是很多業主拒繳物業費的原因,對此一定要有充足的證據,用手機、相機等記錄下物業做得不到位的地方,然後主動去和物業交涉,告訴他們哪里做得不對,不應該收物業費或是少收物業費,並保留好交涉記錄。一旦物業起訴拖欠物業費,業主就可以有理有據地辯駁並非惡意拖欠。

Q6:什麼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為物業費?

誠邀回答:隨著我國房地產業蓬勃發展以及人們對自身生存的環境無限的追求和不斷的改善,使物業管理成了一種新興的行業。與此同時,物業管理不斷進入到尋常百姓家,同時它也形成了一種新的概念,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認識接受。然而在對我們家園進行專業化管理的同時,難免有各種不愉快的事發生!如果一旦產生不愉快的事,我們業主就可以不繳物業費或者少繳物業費。當然這是要有前提條件的,下面就來說說:

第一: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因為計劃不周、人力不足或者是服務態度等原因造成房屋以及公用設施、設備修理不及時,我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物業公司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相應的罰款。這麼嚴重的情況下,我們可以不繳物業費或者是少繳。畢竟是對他們的處罰嘛!

第二:因為管理、維修、養護不及時,給我們業主造成損失的,物業公司還應當賠償業主損失。如果物業公司管理混亂、擅自擴大收費范圍並提高收費標准、私搭亂建、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不但要受到處罰,而且我們業主有權不繳物業費!

溫馨提示:物業它屬於服務性企業,它與我們業主或者使用人之間是平等的主體關系!只有在物業出現這兩種情況下,我們業主才可以不繳物業費或者是少繳物業費!

Q7:在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拒交物業費的情況: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准;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專案、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的。

以上主要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總結而得出的情況。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百度百科: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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