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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Q1: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 勞動協議 勞務協議 這四個有什麼區別?

1、時間長短不同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時間長,勞動協議、勞務協議時間短。

2、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3、主體地位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物件相結合的關系;

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且二者關系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4、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

勞務關系中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

5、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務關系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勞動關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僅要承擔民事的責任,而且還要負行政的責任,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

勞務關系糾紛中,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無行政責任。

百度百科-勞務合同

人民網-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一字之差區別多多

Q2: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及勞務協議的區別

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與其簽訂勞務合同,二者的區別如下:第一,勞動合同,企業要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一金等,並承擔勞動風險;勞務合同,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並不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風險負責,由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自行負責。第二,勞動合同約定的是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的限定,不能低於最低工資,同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5000元為起征點。而勞務合同是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勞務費按勞務所得繳稅。第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除時的賠償方式不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提前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而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條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Q3:什麼是勞務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呢?

勞務就是一些民工,不屬於單位員工,不享受各種福利待遇,只是干活的,簽的就是勞動協議

Q4:勞務協議與勞動合同有區別嗎?

待遇不同!法律條文不同!勞務關系就是大家合作不存在老板和員工的關系,只是協商好價錢很多待遇是沒有的,勞動關系就是存在老板和員工的關系,五險一金和國家政策的所有待遇,勞務關系一般不妥,簡單理解就是臨時工,沒有多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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