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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必須本人嗎

Q1:私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合同成立以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合同主體要符合規定。比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應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訂立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房屋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比如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等都是不能出租的。合同的內容要合法。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沒有進行登記備案,那麼合同將無效或者不能對抗第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Q2: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書面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征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

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

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

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書面形式嗎 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房屋,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為有效保護自己的利益,應盡量使用中國消費者協會或當地房管部門推出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雖然口頭訂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視為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是一旦產生糾紛,就很難證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條款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從而就難以保護雙方的利益了。

Q3:房屋租賃合同中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嗎

1、如果房屋的出租方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那麼在簽訂合同之時,承租人最好看到其房屋產權證和身份證件,只有這樣才能夠證明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合同中的出租房,保障權利無瑕疵。

2、出租人為轉租人時,在實踐中,大部分房屋租賃合同都會約定未經出租房同意,承租方不得轉租房屋。但是,也不排除承租方可以轉租的情形。因此,在承租方可以轉租的情形下,次承租方就沒有必要看房屋的所有權證,只需看現在的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即可。這里一定要注意看租賃合同中應當有承租人享有轉租權條款。

3、也有存在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他們進行簽訂租賃合同的,一般要附委托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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