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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和開除哪個更有利

Q1:請問辭職與離職哪個對勞動者更有利呢?

辭職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用人單位批准,這種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金。離職的概念比辭職寬泛,包括辭職、勞動合同到期解除、辭退等等,不一定有經濟補償。

Q2:辭職還是開除,哪種方式更有利?

自願辭職時 沒有經濟補償的 你可以委托律師給單位發函 休假 如果公司真的開除你 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維權

Q3:辭職和開除哪個更有利

辭職更有利,開除名譽不好。

Q4:曠工開除和辭職哪個有利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同時這屬於個人原因中斷就業,辭職後領不到失業金。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打招呼自動離職),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方式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協商),用人單位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其它違法行為,曠工開除就屬此類),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經濟補償金標准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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