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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内武装冲突的非对称性与平民保护责任

发布日期:2021-02-15 21:56:09

一、履行平民保护责任的两个规范体系及其适用关系

在国内武装冲突中,主权国家应当怎样实施军事行动等行为才能被认为符合其所应承担与履行的平民保护责任,对此,保护的责任这一新的人权保护的观念和原则本身并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和依据。在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中,能够规范和评价国内武装冲突中的国家行为的依据无疑就是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但是,这两大法律体系既有着明显的不同,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影响与融合。为此,首先需要分析解决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在国内武装冲突中予以适用的总体关系。最初,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起源、理论基础、出发点是不同的,各自有其特定的适用领域。对于国际人道法,其理论基础是武装冲突各方的互惠预期、骑士精神与文明行为的概念,其动机和出发点不是权利原则,而是人道原则、慈善原则-战时行善(inter arma caritas)。在国际人道法的发展过程中,军事战略与互惠方面的考虑始终居于核心地位。

保护平民与军事利益的协调平衡是确立与适用国际人道法的目标和基础。与国际人道法相比,人权法原本属于国内法,源于国内人民追求权利与自由的斗争,其规范和调整的是主权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约束的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非法干涉和侵害,并保障和促进国内人权在各方面的普遍实现和发展。因此,长期以来,在武装冲突中所适用的规范只有国际人道法,而不考虑人权法的适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人权保护公约的形成与发展,人权法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社会开始在武装冲突情势中强调人权保护问题。1968年至1977年,联合国大会持续将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尊重问题列入其议事日程,并通过联大决议确认了武装冲突期间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被国际法所接受并规定在国际文件的基本人权在武装冲突中依然全面适用②。在这一时期,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开始相互联系与融合,人权为战争法的修改设定了总的目标和方向。

1974年至1977年召开的重申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进一步回应了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相互联系与融合的进程。外交会议所形成的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均承认人权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总之,在武装冲突领域,无论是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冲突各方的行为原本只受国际人道法的调整规范,现在却要同时接受国际人权法的影响和规范。对于2011年的利比亚国内冲突局势,人权理事会所设立的利比亚人权状况国际调查委员会分析认为,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利比亚局势的整个过程,虽然在武装冲突期间可能有所变化。

二、武装冲突的非对称性与适用人道法的困境

在武装冲突中,如何在作战中保护平民,国际人道法上的条约规范与习惯规则已经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根据国际人道法,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武力使用应当遵循区分原则、预防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各种具体要求。区分原则和预防原则要求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以及军事目标和民用设施区分开来,并采取措施避免对平民和民用设施使用武力或造成伤害;比例原则要求武装攻击所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民用物体的损害同预期的具体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比不能过分。这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除了来自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也同样为习惯国际人道法所确立,相关习惯规范主要有:Rules 1-6(区分平民与战斗员);Rules 7-10(区分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Rules 11-13(不分皂白的攻击);Rule 14(攻击中的比例原则);Rules 15-21(攻击时的预防措施);Rules 22-24(防止攻击影响的预防措施)。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武力使用与保护平民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与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要求大致相同,只不过其规范渊源稍有不同。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第二附加议定书》未规定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具体规则与定义,也没有明确规定攻击时的预防原则。但是,国家实践基本上填补了《第二附加议定书》在这方面的空白,这些实践导致了与《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相类似的规则的确立,只不过它们是作为习惯法而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中。这些习惯规则涵盖了调整敌对行为规则的基本原则,并包含有关特别受保护的人和物体的规则,以及有关特定作战方法的规则。

根据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研究确认,习惯国际人道法的161条规则中,绝大多数规则同样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其中有许多与作为条约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参见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在其研究编纂的《习惯国际人道法(卷I:规则)》中对每条规则适用范围的概要确认。。(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规则相同。因此,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如何在作战中保护平民,存在着可供适用的人道法规范,即武力使用应当遵循区分原则、预防原则、比例原则及其所衍生的各种具体义务。

三、结语

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三条规定,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援引以损害国家的主权,或损害政府用一切合法手段维护或恢复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因此,在国内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必须充分考虑军事行动的客观需要以及国内武装冲突的非对称性等特点,并根据具体情势下的军事需要和保护的可能性,来具体界定和履行区分原则、预防原则和比例原则及其所衍生的各种具体义务。在这方面,人权法不是约束与评价政府军事行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它可以成为政府行为的一个外在的压力机制,迫使政府在具体界定和履行人道法义务时更加审慎,并尽可能提高平民保护的水平。国内人权保护反映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国际社会的介入和共同治理使人权保护逐渐成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对人权保护的全球治理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但是,西方国家对于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抱有怀疑态度。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喜欢利用多边主义的辞令,但其国内思维主要受传统主权和民族国家观念主导。

相比之下,工业化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的决策者则认为,修正对于不干涉概念的理解,对于保持政治行动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来说是必要的。作为非西方国家,中国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是否会阻挡世界范围内人权、社会、环境标准的进步,并使这些标准实施起来更加困难呢?在国际发展合作的框架下推进民主与防止冲突的努力是否会被削弱呢?面对西方社会的质疑,中国应当积极应对。2011年3月,在安理会就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组织的讨论会上,中国认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涉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则的发展和演变,应由广大会员国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冲突局势各不相同,不能通过单一不变的方法来保护平民。各方对保护的责任仍有不同看法,联大应继续展开讨论。因此,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对国内武装冲突中人权保护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时,中国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研究相关的国际法规范及其变化调整,始终以严谨充分的法律论证和评估为取向,并充分阐述其意见,影响和推动保护的责任的完善发展及其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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