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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型政党建设

发布日期:2021-02-22 20:34:20

一、建设法治型政党的必要性

由于历史和人民的双重选择,中国共产党是当今中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和领导党。建设法治型政党,在当代中国就是积极推进和实现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化建设。建设法治型政党,对于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 一) 建设法治型政党是对党的历史和国际共产主义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会首先在沙俄这样经济文化法治落后的国家取得胜利,而列宁由于领导苏联的时间过短还没来得及全面开始苏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去世了。这就使得当时夺取政权的各国共产党人普遍缺乏法治意识,缺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准备。

各国共产党在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中,在共产党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唯一执政党和领导党后,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有过不少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惨痛教训: 前苏共20 世纪30 年代的肃反扩大化和中共20 世纪60 ~ 70 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是典型事例。因此,只有努力推进执政党的法治化、建设法治型政党,才能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

( 二) 建设法治型政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不能简单地把共产党当作治理的主体,而把普通民众视为被治理的对象,这违背了法治的原义。法治的原义应该是在法律面前,执政者与普通公民没有差别,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于制约和规范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法治国家是人民至上,集中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至上。依法执政则表明: 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91执政活动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所有国家公务人员、所有执政者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

然而,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也就变得极为关键,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习大大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指出: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建设法治型政党。

( 三) 建设法治型政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

法治作为政党政治的重要标尺,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法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契合点。习大大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依法治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同理,从严治党更是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思维,将法治思维贯彻于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将从严治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深度融合,做到依法管党、依纪治党,用法治标准提升管党治党的法治化水平,这就将构建法治型政党提上重要日程。

( 四) 建设法治型政党是党长期执政的必然抉择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执政合法性主要来自革命传统。改革开放后,执政党通过发展经济取得实实在在的政绩凝聚民意,希望借此在新时期增强执政合法性,虽然取得很大成效,但仍存一定隐患。因为执政合法性仅仅建立在政绩之上,还会有变化的风险,难以持续的、稳定的、有序的进行执政,很难真正获得民心。我党要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解决长期执政和长治久安的难题,必须把握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大势,从制度和体制入手,进行顶层设计,推进法治型政党建设。法治型政党是现代法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一方面,它通过制度设计使党的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等合法化,为党提供更强有力的合法性支持; 另一方面,它通过制度设计使党的权力受到约束,让权力健康运行,减少腐败等不端行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它还可以通过增强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等,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建设法治型政党的主要内容

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核心要素是权力在法律之下,权力必须接受宪法法律的约束。符合法治要求的制度无疑是约束权力最有效的工具。作为转型国家政治现代化的一部分,应当把政党法治化作为重要指标,加快推进法治型政党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要依宪执政,这些都对建设法治型政党提出了新要求。

( 一) 国家宪法与法律对政党的规范

法治型政党主要的体现是政治生活的法律化,是宪法和法律对政党的规范和约束。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政党政治产生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政党只是被视为一种普通的社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上属于政治结社团体,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视,亦缺少法律规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政党在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提高、政治权力的扩大,防止政党权力膨胀、权力滥用和政治腐败开始变得重要,许多国家纷纷加强政党方面的立法,用法律来规范政党。将政党纳入宪法进行规范。

首先, 承认是宪法对政党的确认和保护,意味着把政党和一般的社团组织区分开来。

其次, 赋权是宪法赋予了政党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力,意味着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公民通过政党的组织形式参与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宪法承认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合法关系。

再次, 规范是宪法对政党的规范和控制,意味着政党活动要受宪法的规范。宪法的规定一般都是原则性的、比较笼统的,对政党行为的具体约束,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具体实现的。国家通过法律规范来约束政党,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是制定专门的政党法。如俄罗斯、泰国、德国等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政党法。二是制定相关领域的单行性法规。如德国的《政党经费法》。三是在相关的普通性法规中对政党活动做出规范。四是采取惯例的形式形成政党制度。由于国情、党情、国家法律传统不同,各个国家在政党立法方面必然存在差异,并不存在统一的政党立法模式。

( 二) 党内法规对政党自身的规范建设

法治型政党的另一个体现是党内规范法治化,即政党自身通过完善制度加强自我约束。我们可以把这些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总称为党内法规。世界上的大多数政党,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宗旨,都制定了适用于本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若干规范,尤其是执政党,更是制定了完善的党内法规,以管理好自己的内部事务。

1.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法治型政党建设方略,明确目标导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总体布局出发,统筹全局,科学规划,以建设法治型政党为核心,与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协同推进,共同构建法治中国的美好蓝图。

2. 坚持与时俱进,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法治要求的政党规制宪法法律体系,实现外部约束机制法治化。主要是要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同时,党的章程、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置于宪法与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3. 建立健全符合法治要求的政党内部规范体系,实现内部约束机制法治化。经过90 多年的党建实践,党已经形成了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3 年、无产阶级政党100 多年、世界政党300 多年制度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到建党100 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4. 重视党内法律人才,逐步提高各级党委班子中法律人才的比例。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机构,提升党内法规机构的地位,为建设法治型政党提供机构和人才支持。

三、建设法治型政党的关键是完善依法执政体制机制

建设法治型政党的关键是遵守宪法,完善依法执政体制机制。习大大强调,依宪治理就要保证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各项活动都要于宪有据。我国的宪法和党的章程、重要文件等已经对依宪执政进行了一再确认。但仅仅把依宪执政停留在文字的意义上是远远不够的。经过几十年执政实践,党已经深刻认识到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建设法治型政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今后,党应更加关注依法执政,进入到如何守法的操作阶段。习大大在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指出: 我们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党需要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相关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建构起一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法执政体制机制。

( 一) 推进党的领导权法定化

这涉及党的政治权力主要是执政权力法制化的问题,即执政方式法制化把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权限、途径、方法和程序等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我国政治生活的面临的一个突出难题是党的领导虽有宪法抽象性规定可依,但却无普通法律规范,这构成了党依法执政难以实现的一个严重障碍。执政权力法定化一方面是承认、赋权,把党的领导法律化、正当化、明确化; 另一方面是规范、制约,把党的执政权限进行控制和约束。这样就可以把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的权力及其关系处理放在同一套法律体系中,就可以约束党的执政权,使得执政权与国家行政治权力的关系成为既受约束又协调互动的法律关系。同时,这有助于促进党政分开,又可以促使党的执政方式法定化。1. 从法律上明确党的执政权限。区分党的领导权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把党的领导权明晰化并进行规范。党的执政,即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政治领导,最根本的内容是组织、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所以,党的执政权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 1) 政策建议权,即党对宪法和法律的立、改、废等法律事项、对国家大政方针制定的建议权。

( 2)干部推荐权,即党向各级人大推荐国家各级重要领导干部的权力。

( 3) 重要决策权,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 4) 监督权,即党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监督的权力。

2. 从法律上明确党的执政权行使的程序。

党的政策主张向国家政策、法律的转化、人事推荐、重大决策、监督等权力的行使,必须通过法律的程序来实施。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在党的领导权限确定之后,这种关系的协调和规范主要靠程序规则。与党的领导权法制化紧密相关,确保党的领导法治化最终实现,必须进行党的机构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在有序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首先是领导体制改革。从我国政治领导体制的实际情况出发,党政分开、党的领导机构的完善更应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从党的十三大到十五大都没有涉及党的机构改革( 只有十四大涉及了党的机构精简问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 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但都没有对党的机构改革进行部署。党的中央机构在1999 年进行了一次优化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精简的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再次把党的机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

深化党的机构改革,必须坚持办事高效、机构精简的原则,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党的机构顶层设计,全盘优化设置党的机构。要从全面提升治理水平、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出发,依据变化了的国际国内形势,统筹设计与现代国家治理相契合的党委领导机构。二是统筹全局、科学配置党政部门,科学划分职能部门的权力,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难点是正确对待党政分开。要从高效治理出发,对该分的,要坚决实行党政分开,避免以党代政; 对该融合的,就合一设置( 比如纪检和监察) ,避免机构重叠臃肿。三是合理设置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党的机构人员总量。限制编制数量之后,通过转变党内机构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 二) 改革党委决策制度

各级党委决策是目前我国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决策形式,实际上居于我国决策制度链条的顶端,对国家政治生活影响巨大。没有党委决策制度的法治化,很难实现我国政治运作的法治化。建设法治型政党,必须要注意对党委决策进行规范。

1. 完善民主集中制,推进决策民主化。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既兼顾民主又兼顾效率的制度,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目前,民主集中制得不到有效落实,过于强调集中而缺乏民主,这就导致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对权力而言,没有监督的制约和没有制约的监督,都是危险的。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状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力集中,各种决策权、领导权大都集中在党委一把手中; 二是权力专断,很难受到制度的有效约束。1980 年8 月18 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讲话中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集中,会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从此以后,我们党开始探索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探索对权力的制约。今后,党要制定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规范,把党委决策权的运行纳入制度框架和法治轨道。

2. 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党执政能力和执政安全。各级党委领导树立科学决策观念是推进决策科学化的重要前提,坚持民主观念,通过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形式,重点加强新型智囊团建设,发挥各个专业人才的特长,把智囊团对决策的参与制度化,加强党委决策的科学性。

3. 推动建立科学的、法治化的党内问责机制。恩格斯曾经说: 不要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做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这些思想为建立和完善党内问责制提供了理论指导。因此,建立权责对等、权责挂钩、有责必究的科学的党内责任追究机制,并且形成可操作性的党内法规。同时,要把党委决策责任与政府决策责任明确区分,以法律和党内基本法规为依据构建统一的问责制度,把问责事由、责任形式和问责程序法制化。

( 三) 推进党内治理法治化

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党内治理不只是党的内部事务,它还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依法执政的落实以及法治中国的建成,最终要依赖于一个法治型的党。

1. 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民主化是各国政党党内治理的一个主要趋势,对我党而言亦十分重要: 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政党之间竞争的社会中,党内民主对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维系和执政科学化水平的提升,是极为关键的因素。近些年,我们在推进党内民主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从本质上讲,还没有彻底完成从革命党集中型活动方式向执政党民主型活动方式的转变。今后,党需要花大力气从组织生活、干部任免、党内决策、党内监督等方面,大力推进党内民主。

2. 积极推动权力交接制度法定化。权力交接是实现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最高政治权力平稳交接,是宪法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党顺利实现了两次最高权力的和平交接,党的权力交接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党在完成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过程中日益走向成熟。同时,党要下更大力气推动党的权力交接制度改革,对于各级党委的权力交替要从职位交接、工作内容承续等方面从法律上加以落实。

3. 强化党员权利保障。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强化党员权利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党员对执政权力的公平、民主参与。着力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讨论体制机制,通过党员民主参与来切实保障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进而提升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二是强化党员人身权利的保障,把党内追责、问责、惩戒制度法治化,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4. 加强和改进制度反腐,打造纯洁政党。新形势下面对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党必须加大反腐力度,推进用法治方式反腐败: 用制度规制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靠公开制约权力、用分工制约权力,重点加强对领导权力的制约。全面推进法治型政党建设,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必然。但法治型政党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因此,我们必须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持之以恒地加以全面推进,把党建设好,充分发挥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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