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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委发〔2015〕306号重庆市关于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2 15: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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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文委发〔2015〕306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作为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的从业人员,长年坚守在我市农村电影放映第一线,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我市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为我市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和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作出了贡献。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发〔2012〕4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本方案所称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凡1993年12月31日之前,经我市现域内乡镇(公社)正式选用,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之一;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效证明文件,曾经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且停止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后,未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均纳入本方案养老保险和医疗补助的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

按照“区县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和乡镇负责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身份及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公示等工作。要做到不重不漏,一次性完成。具体办法如下:

(一)关于身份的认定

凡是符合本方案发放范围的人员,均纳入本次身份认定的工作范围。

(二)关于服务年限的认定

服务年限以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实际年限为准,最迟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其中服务年限中止的,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后来又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可扣除中断时间累计计算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具体操作办法

1.个人向所在乡镇提交《重庆市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能够证明其从事农村电影放映服务身份及起止年限的相关原始材料。个人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乡镇(街道)对参加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个人申请进行初审,确定上报审核名单。初审核实的上报材料必须确保准确无误,方可报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审核。

3.由各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

4.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终审。终审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1.相关人员证件丢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记录和确凿的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认定。

2.户口迁移至市外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向原从事放映所在乡镇(街道)提交个人申请;户口迁移仍在市内的,向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个人申请。

三、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放映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为每放映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在此之前,已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保险和医疗补助问题的区县(自治县),对比本补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酌情处理。

四、参保及发放方法

凡符合我市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尚未参保的,在参加养老保险时享受一次性定额补助;同时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按月享受医疗补贴。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城乡居民养老规定按月计发待遇。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人员,可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其参保缴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尚有余额的计发本人。60周岁及其以上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以提高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的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二)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三)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不足的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已参保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四)医疗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凡2015年1月及以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5年1月起发放医疗补贴,不再补发以前年度待遇;2015年1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发放医疗补贴,不再补发以前年度待遇。

(五)户籍迁移到市外的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其养老补助和医疗补贴均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

五、经费保障

(一)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保险和医疗补助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对特别困难的区县(自治县)给予一定补助。

(二)参加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的解决办法。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于2016年3月底前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划入相应个人账户;应发放给本人的,在2016年3月31日前兑现。

(三)按月发放医疗补贴资金的解决办法。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所需资金划拨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代发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解决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分管领导,成立专项工作班子,统筹协调文化、财政、人力社保、维稳等部门,负责落实好本方案。

(二)落实责任。市及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这项工作。文化部门要负责落实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负责落实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障的办理和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资金筹措和经费保障工作。市文化委要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推进到位。

(三)严格纪律。各区县(自治县)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审核及参保、发放等各工作环节,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申请人的参保资格。

(四)维护稳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思想疏导,做好政策解释和舆情引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全市纪检监察、信访维稳、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方案实施期间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总体平稳。

本通知由市文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和医疗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和医疗补贴人

员名册(样表)

3.重庆市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和医疗补贴统

计表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2日

  • 渝文委发〔2015〕306号重庆市关于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_1612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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