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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经营合同

发布日期:2021-02-22 15: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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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经营合同第1篇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第一条 定义

1.1 “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1.2 “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1.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1.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1.5 “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甲方每年派出二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具体期限由合营公司与甲方商定。该专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在合营公司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1.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约束。

第二条 股权比例

2.1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进行合作生产。乙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甲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2.2甲方以其所持有的—————专利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合营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51%。

2.3乙方以货币、实物资产等出资 ,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该资产价值—–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49%。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甲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商标。

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 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甲方的许可制造。

3.4 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甲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湖南地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权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虽然,仅甲方独立拥有对第三方伪造的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的行为采取追究甚至是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甲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而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为此,甲方可以合营公司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书面同意。对维权所得合法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

第四条 使用费

4.1 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甲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4.2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专利使用费。其使用费可以根据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分期返还,返还比例为甲方年收益的–%。

4.3 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额,甲方可派会计师代表甲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在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的–天内向甲方提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项数额。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财务主管签署。

4.4 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应付款项以人民币按时汇至甲方。

第五条 技术培训

5.1 按合营合同,甲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5.2 甲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专利产品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甲方协商而定。

5.3 甲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5.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甲方商定。

5.5 合营公司若需要甲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合营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5.6 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甲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二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六条 优先条款

6.1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乙方制造的产品。

6.2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乙方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6.3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七条 后续技术改进及收益归属

7.1对于本专利在合营公司应用后所产生的技术改进,分为微小改进、较大改进与重大改进。

7.2对于微小改进,改进技术属于合营公司所有,公司免费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对于较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合营公司所有,公司按照改进程度、给公司带来收益、利用公司条件的程度,向改进人支付一定奖励,奖励数额另行约定;

对于重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专利权人所有,公司需向专利权人支付技术许可费用。

第八条 专利许可

甲方专利权入股合营公司后,甲方不得再自行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也不得另行对外转让该专利,若合营公司向其他公司许可实施该专利,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九条 专利无效

9.1在甲方专利权时效期限内,第三方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异议,并经专利局裁定或法院裁判后该专利确属无效的,不再按本协议前述约定享有权利。

9.2若该专利在认定无效后,可认为是一般技术具有使用价值的,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作方式;若已无技术使用价值,则双方可以解除专利入股合同。

9.3对于专利确定无效前,甲方因此而在合营公司获得的各项收益,甲方不再返还合营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十条 经营管理

10.1甲方在合营公司派驻一名董事,一名监事,二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10.2乙方在新公司派驻二名董事,一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解散

11.1合营公司解散时,若专利仍在专利权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将该专利权仍转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东有协助义务。

11.2合营公司解散时,在公司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双方方保证与承诺

12.1甲方保证:

12.1.1甲方拥有协议项下专利的合法专利权;

12.1.2甲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1.3甲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甲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甲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或国内的先进水平。

12.2乙方保证:

12.2.1乙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2.2乙方保证提供给合营公司的资产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 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甲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四条 合营期限

14.1 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年。

14.2 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为期十年的延长,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4.3 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乙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甲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

第十五 条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15.1本协议任何一方若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承诺、保证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5.2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应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6.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七条 仲裁

17.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8.2 合同的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18.3 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文为准。

18.4 按本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十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利合作经营合同第2篇

甲方:

乙方:

本协议甲乙双方以市场、专利、合作及购买的方式,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 甲乙双方达成专利价值为 万人民币,甲方出资 万人民币购买乙方的专利使用权,剩余款项每年支付余款的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一)为 专利。

(二)发明人/设计人: 。

(三)专利权人: 。

(四)专利授权日: 。

(五)专利号: 。

二、 因使用该产品的设备技术性较强,甲方以25%的分红请乙方作甲方公司 (江西泽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总监。

三、 合作分工:

1、甲方负责建立营销团队,开发市场,提供设备资金、物料采购,产品销售,产品配送,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

2、乙方负责项目技术开发,生产培训,生产监控,产品管理等。

3、甲方负责向国家申请相关项目补助金、乙方予以配合,申报及运作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4、公司盈利达到5000万元时,甲方负责组建产品开发研究所,从公司利润中抽取8%—15%作为开发经费,所长由乙方担任。

四、 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在甲方的配合下,以其所具备的技术水平为基层,研发出更为科学更有市场前景的新节能产品。

2、乙方负责公司的技术咨询、培训及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完成

新产品的设计改变、并开发新技术,保证新产品比第一代产品更优越。

3、在甲乙双方新成立公司此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与第三方合作新技术及经营。

五、 共同开发项目的成果归属与分享:

1、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新开发的项目,其专利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一方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权时,另一方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3、合作各方中,其中一方单方书面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4、开发项目被授予专利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乙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5、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单方申请专利。

六、 收益分配:

1、该项目所得的利润按合作方所占比例分成,其中甲方占分成85%,乙方占分成15%。 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 12 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

2、司应当每月支付给乙方薪酬暂定为1万元,若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按照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予以分红。

八、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包括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策划设

计等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双方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甲、乙双方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研发小组人员将与合作公司签订保密

协议,保证其在就业期间和研发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项技术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4、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九、违约责任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

2、乙方不承担由于公司的经营不善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十、其它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专利合作协议2017-08-11 12:39 | #2楼

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帐号: 帐号: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新型插座事务。

第二条 专利技术的权属状况:

⑴ 专利技术名称: 。

⑵ 发明人/设计人: 。

⑶ 专利权人: 。

⑷ 专利授权日: 。

⑸ 专利号: 。

⑹ 专利有效期限: 。

⑺ 专利年费已交至 。

第三条 合伙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四条 为保证甲方的有效权益,乙方负责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包括商标、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和份数,以

便于双方共同监督、检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术情报和资料应是能够体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的资料,以及有关的辅助性材料。

3.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提交方式,具体交付方式和地点为: (明确甲方提交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4.乙方应向甲方保证交付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是完整的、清楚的。图纸资料的规格及绘制符合国家的 标准(或 规定)。

5.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的 日内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 日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后,甲方应在 日内向乙方签发技术情报和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6.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的名称或代号为: (写明属于技术的秘密的技术名称或代号),记载上述技术秘密的资料为: (写明技术秘密的载体)。

7.甲方应保证不得泄露上述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协议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出资,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六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协议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前期投入费用,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本协议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前期投入费用。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协议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七条 出资方式

1.乙方负责专利产品的宣传工作(包括电视媒体、报纸、网络等),宣传费用由 方承担。

2.乙方负责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及后续改进

3.甲方负责支付因本专利前期开发产生的债务 元。

4.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3C认证费 元。

5.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模具修改费用 元、开发费用 元。

6.甲方负责本专利产品的销售(包括销售费用)。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占注册资本的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盈余分配

1.甲、乙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按本专利产品销售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为依据进行分配 ,以每年的12月31日进行核算,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八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四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

应及时书面通知其另一方,征得另一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 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专利合作经营合同第3篇

专利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拥有鉴于甲方对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作内容概述:由乙方负责提供技术及完备的各型号的工业设计技术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专利相关的物质,人才,法人资格和必要资金支持,专利完成后,甲方享有专利权。

二、合作方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效益、利润设立单独的账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甲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公司。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法人资格方,按项目总投资额 %的比例以厂房、设备、资质及基本流动资金的形式参与合作,全面负责协议项目的生产组织、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事宜,乙方派代表与公司全面管理。

2、乙方按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以及 专利技术参与合作,行驶产品研发设计和专利技术的提供等职责,保证餐品的国内先进行。3、甲乙双方应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对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四、利益分配:

1、权益分配:甲方:乙方=:

2、销售提成:每销售一台产品乙方提供 %

3、甲乙双方原则上在每年的 月底和 月底进行项目利润的分配,有关分配方案双方另行协商制定。

五、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进行时,与合作项目有关所有专利归乙方所有。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遵守保密条款,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2、双方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产品实物或样品、文字、图像、音像、存储信息等为载体的文件、数据、资料及公司所以专利产品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范围内;

3、保密期限同合同期限;

4、保密条款适合双方所有涉及到公司所有专利产品的人员及各方由于其他原因了解或知情此专利的信息的一切人员。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违约: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两方造成损失;执行共同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2、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任一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包括技术转让、产品的加工销售等一切与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内容),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其投资比例倍的损失;

3、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合作公司以外私自制造和销售与合作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 万元、台的损失;

4、任何一方擅自退出时,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本公司或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作期限:年 月 日 至 年月 日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一方所有,但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其他约定:乙方在与甲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乙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签约地点:

甲方: 签章: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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