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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范本

发布日期:2021-02-03 16: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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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是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企业章程范本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业章程范本

  合伙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1.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2. 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______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号。

  3.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5.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6.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二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7. 公司股东共_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

  ______,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8. 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9.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质询。

  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

  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_____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_________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1. 股东会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投资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有限公司<简称境外投资者>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国****市****路**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第四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外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外资企业的宗旨是:****。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第八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规模为年销售额****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构成为****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元现汇。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履行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 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外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外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外资企业章程;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设董事会,由境外投资者委派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会职权主要如下: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订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外资企业形式的方案;

  8、决定聘任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

  9、制订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资者委派产生,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为:下设供应、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如下:

  1、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2、制订外资企业规章制度;

  3、任命部门经理;

  4、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

  5、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设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账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1、现金流动情况;

  2、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物资购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外资企业账目。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其年度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或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末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章 税务与外汇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七章 职工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做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九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境外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境外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经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样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签署页_____________________

  境外投资者签章:

  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于中国_______省_______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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