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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28 13: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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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以良法善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曙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个新颖且重要的论断,良法的概念也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出。

  从根本上来说,“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从二者关系来说,“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依法治国必须是“良法”,亦即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此外,良法还必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从内心信仰。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法治和改革是当今发展的两大主题,是当前的时代潮流,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这样才能对改革形成保障。只有依靠良法善治,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目标才能得以完全实现。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良法善治的价值追求与核心理念。通过良法善治的“顶层设计”,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政府决策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民主治理,推动中国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最终完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良法善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市场经济,其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而成功的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只有立良法以行善治,才能进一步实现制度松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释放市场力量。让良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分发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让良法成为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通过法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良法善治,是推进公民创业创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来源。良法善治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开放资源,使得市场主体处于一个竞争均等的环境之中,对于我国创新能力不足、创业环境相对恶劣的现状将会产生较为明显的激励作用;更重要的在于,良法善治的推行,将使得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增强改革的执行力、普及性和权威性。

 

党的领导是理解中国法治的钥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喻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公布以后,引起国外媒体的高度关注和积极称赞,但也有少数西方媒体发出一些噪音,认为在中国法治这个词不是所谓“西方国家的分权和法律高于政治”,对决定内容进行胡评乱议。

    中国的法治当然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中国法治异于西方法治的首要特质,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理解中国的法治,就必须着眼于党的领导。在中国,撇开党的领导谈法治是不得要领的,党的领导是理解中国法治的钥匙。

    东西方的法治既然都叫法治,必然有其共性。东西方法治的共性就是通过法律的治理。粗线条地看,西方的法治是通过法律的治理,中国的法治也是通过法律的治理。但是,如果要拉近焦距,切近地观察东西方法治的不同纹理,我们就会看到,中国法治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的。一方面,法律的创制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展开的。譬如宪法,既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同时也反映了党的意志,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高度融合的结晶。在宪法之下,其他的重要法律无一例外,都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高度融合的产物。当代中国的任何一部法律,甚至任何一个法律条款,都必须得到党和人民的一致同意,才可能成为法律。另一方面,法律的运行过程,无论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还是法院、检察院的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展开的。换言之,党是中国法治的塑造者,在法治过程的任何环节,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就是中国法治的本质特征。

    在中国,法治这个词天然就包含了党的领导这个本质特征。西方媒体枉议中国法治,关键在于没有真正理解党的领导这个本质特征,因而是一种偏颇的评论。西方媒体的这种评论,表明它们并没有真正理解中国的法治,没有理解中国法治自身的逻辑。

    西方媒体认为,西方的法治是法律高于政治,这也被一些人视为西方法治的一个特征。但是,“法律高于政治”其实是子虚乌有的,是一个虚构的政治神话与理论神话。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永远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法律与政治相比哪个更“高”,永远不可能得出一个可以精确检测的、数字化的科学结论。西方的法律是政治家、政治集团在运作,是政治家、政治集团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说到底,不过是一件装扮政治的晚礼服。

    中国的法治确实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中国法治异于西方法治的特质就在于党的领导。较之于中国法治的这一特质,西方法治的特质并不在于法律高于政治,而是在于西方所特有的政党形态、国家形态、意识形态及其衍生物。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张峰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即党大还是法大。这个说法实际上是个伪命题。这需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不仅和维护宪法权威不矛盾,而且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在序言中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阐述了党的领导,从完成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客观需要的角度阐述了党的领导,而且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也就是说,我国宪法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根本法律保证。所以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选项。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根本一致性,是不可分离的,是缺一不可的。首先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离开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会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其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执政就必须依法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可靠保证。在当前的社会矛盾多发期,党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我们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党的领导是整体上实施的政治领导,不是人治。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就认识到了要克服长期存在的人治弊端的极端重要性,所以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固然,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行使权力,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然而,必须强调,党的领导是一个整体性的政治概念,是从全党而言的,不能简单从党员干部的个体行为来理解党的领导。一些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不仅不能代表党的领导,反而是破坏党的领导。领导干部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些重大举措,比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等等。我们相信,随着这些举措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必将织起一张严密的防护网,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成为治国理政新常态。

  科学把握依法治国的实践定位

  辛鸣中央党校教授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基本方式、最鲜明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更是激发了全社会对依法治国的热情与期待。但是,正如列宁曾经讲的,只要向前再多走一小步,看来仿佛依然是向同一方向前进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如果我们不能对依法治国有科学准确的定位,不切实际地想当然,反而可能让依法治国流于空谈。

  对于今日中国社会来说,我们一定要明确“依法治国”是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紧密联系的重大方略之一。要通过依法治国让我们的国体与政体更完善、更有效,而不是放弃我们的国体、改变我们的政体。我们以政体为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放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没有了三者“有机统一”的实践可能。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中不要回避“宪法是政治法”的属性,这与“宪法是权利法”并不矛盾。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政治发展才能为保障权利确立前提,在一定意义上,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是人民群众最大的权利。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明确的,但是如何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不同的路径选择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四中全会凸现出来的道路自觉。一个国家走向法治之路要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人民的心理行为等等相契合、相匹配,简单地拿来主义、人云亦云,不仅行不通还会引发更大问题。

  如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 “五个必须坚持”: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底线原则,不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

  法治与改革不可偏废

  陈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改革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历史性关键词。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看作是与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姊妹篇。两个《决定》既目标一致又各有侧重,既相辅相成又交互出现,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构成社会前进的车之两轮,事业腾飞的鸟之双翼。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密不可分的两个过程。要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深化改革。举个例子。三中全会提出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反对地方保护;四中全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扩大行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这些措施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统一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综合考虑。无论是改革或法治的政策制定者、实施者、研究者,必须同时兼顾改革与法治两个要素,即使有所侧重但绝不能顾此失彼。这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使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在改革过程中对法治的认识与运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初期,存在一些在今天看来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比如改革先行先试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一些改革措施的“良性违法”,甚至还有“良性违宪”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即使在改革当中重视法律,也往往只把法律作为改革成果的一种确认和保障。这样的一种观念与做法在今天已经不符合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了,因为今天改革所拥有的社会制度环境已经不像以前那样简陋,改革目标也已经不像过去是单一性的,而是复杂的,必须综合考虑。过去为了搞活企业,任何有关的措施都可以采取,盲目追求GDP,只要是有利于GDP增长,什么都可以搞。现在强调综合性,既要搞活企业,也要兼顾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既要追求GDP的效益,也要做好生态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新时期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和深水区,要敢于打破利益固化的格局,面对一些棘手的改革问题,不通过法治、不依靠法治的权威是不可能完成的。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邓纯东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治国理政的核心。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没有党领导立法,法律就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的集中意愿;没有党的领导来保证执法,公义必遭践踏,社会陷入动荡,正义的天平就会倾斜;没有党的带头守法,法律的公信力就遭受质疑,依法治国就无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将是一纸空文。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真实意志就无法集中体现,更没有办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在于,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遵循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妥善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一方面,党的领导更多是把握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为依法治国提供指导思想,不是干预具体的执法和司法,正如习大大总书记指出的,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司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伸张正义、维护公平,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中国法治化的推进进程是与党的领导和党自身的建设呈现正向促进关系的。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这其中包含着党的政治智慧、政治定力和政治勇气。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我认为,这两句话非常重要,把握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灵魂。

  宪法到底有什么用?宪法的精神或者核心的价值有四个。一是宪法最核心的问题是要确认人民的主权,在这个国家里谁是国家权力最终所有者。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二是宪法要确认保障基本人权。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改时,把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三是宪法要构建、创建国家的政权机构。宪法一个重要功能是组建国家政权,没有一个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是没有办法运行的。比如,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构建国家政权的一个最主要的方式。四是宪法的一个功能在于建构法治原则。

  但是对国民来讲,宪法是干什么的?最核心的就是保护人民的权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老百姓看得最多的是权利如果受到侵犯以后,有没有说理的地方。所以我们反复强调要通过司法的公正、独立来保障人权,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公正来达到公信。另一方面,怎么实现权利受到保障?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保障人民权利,最终是国家的公权力要受制约。《决定》里特别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什么呢?关键是能不能把强大的行政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四中全会提出,我们要建设法治政府。这里最关键的是宪法保护人权,保护人权的方式就是通过授予控制和监督国家公权力。这是走向法治国家首要和核心的问题。

  另外一个的问题是,如果违反宪法了,怎么办?十八届四中全会一个重大的亮点,就是特别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虽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是不得不承认,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还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还有待改进。所以这次中央全会明确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要把宪法这个条款激活起来。人大常委会要担负起这个责任,要敢于解释,敢于监督,这是宪法赋予的责任,是全国人民的期盼,更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中国法治建设的几个特征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我很认同。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中国的实际,中国过去30多年来,在法治建设、法治改革中,在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特征。我把它概括如下:

  一、它是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这里面首先是党的领导,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党又在宪法的框架下执政、指导立法、司法、行政。概括起来,是包括人大立法、政府行政、两高司法这样一个各部门、各机关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这是中国法治很重要的特征。

  二、中国的法治是自上而下推进的法治。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的法治模式,大大地减小了改革的成本,能够比较快地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

  三、中国的法治是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当代的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在香港、台湾、澳门,实行的不是我们这套法,观念和价值跟我们不一样。这也免不了会有冲突和不适应。但是,也会给中国带来一个很重要的契机,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中国有效地解决了不同法系、不同法治观念,从冲突、摩擦到相互融合借鉴,最后形成了大融通的话,我们就成为世界法治的实验室和模范。这是中国人在法治意义上给世界人民做出贡献的战略契机。

  四、中国的法治是强调理性主义目标的有规划的建构型法治。中国的法治建设,党和政府牢牢控制着主动权,自觉理性地推动,是按步骤、有计划地推动,比如搞立法的五年规划,司法改革甚至也有五年规划,这在全世界很罕见。

  五、中国的法治改革是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石头大了绕着走,摸着石头过河,不要一下子做当时还做不到、改变不了的东西。小平同志的告诫让我们少走了很多的弯路。这也可以称作是注重试验、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

  六、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法治。从法系上来说,今天说中国的法治是什么,它是大陆法系的吗?是英美法系的吗?不是。是旗帜鲜明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法治。

  英国哲学家罗素说过一句话,中国是一切规则的例外。这句话不管它是正话还是反话,我们正着听,中国的事情中国人办,中国的法治一定是充分吸纳全人类法治营养、法治要素,又充分体现中国的国情,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凝结浓缩成为法治中国。

  “厉行法治”的重要意义

  许传玺北京市社科院副院长、教授

  厉行法治是此次全会多次强调的新提法。用百姓的话说,它意味着党中央正在对法治“动真格的”。而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立法、执法(行政)、司法,还是在党建、军队建设等领域,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都将被严格遵守,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将被追究、惩处。

  全会在行政和司法等领域推出了重大改革措施,明确建立了普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例如,针对各级政府及相关人员,《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在司法领域,《决定》明确要求,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在立法领域,虽然全会因立法工作性质等,未明确建立追责制,但仍对提高立法质量做了突出强调和要求。

  依据上述制度,特别是倒查机制,各级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将对其相关错误,如决策错误、判案错误等,而不仅限于腐败行为,承担终身责任。这将有效改变我国相关部门的政治生态,促进其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有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可以说,此次全会所体现出的对法治、宪法地位与作用的深刻认识,对全面实施法治、完善法治体系建设的信心与决心,对具体问题的把握和应对等,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有理由期待,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与社会生活将加快法治化,两个“百年目标”将得到有力保障。

  提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勇气

  梁迎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全会讨论的主题,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问题的重视程度。

  我们党现在对法治建设这么重视,一个重要的现实背景是,中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时间里,在经济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引发了国际学术界对中国经验、中国模式的讨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还要回归到法治的方式上去。中国经济的持续繁荣最终还要依赖于法治的保障,中国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改革进程中政治风险的防控最终还要依赖于法治。因此,四中全会对法治的重要意义给予了进一步的强调,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有理由相信,全会极大地提升了法治的尊严和民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充满信心并不意味着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就不会遇到一些困难,毕竟,我们的文化传统当中很多基因是官本位的、讲究人情的,这种文化氛围毫无疑问会对法治建设造成很大的阻碍。同时,法治建设的推进还会涉及到对既有的利益格局的调整,这是我们可能会面临的障碍。但是只要我们有这样的决心和政治勇气,这些问题都可以克服,这也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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