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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GP合作议书

发布日期:2021-03-22 11: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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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GP合作议书第1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法就合作设立凯瑞德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作为普通合伙人合作设立凯瑞德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载体,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为基金追求效益最大化,实现合伙企业自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使合伙人获得可能的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二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三条、合伙期限为XXX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条、合伙人的名称及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数额和持股比例:

合伙人的名称认缴情况

数额时间方式首期出资数额剩余出资数额持股比例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XXX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XXX%;XXX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XXX%。

2、若合伙企业资产净值高于合伙企业初始成立规模,XXX方可提取资产超出初始规模部分的XXX%作为业绩报酬。

第六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5、必要的媒体费用;

6、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第七条、本合伙企业由XXX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八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7、【其他】

第九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第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十四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二十二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约束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XXX 乙方签字(或盖章):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双GP合作议书第2篇

双GP有限合伙模式初探

一、双GP模式法律允许,且客观存在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

尽管“双GP”不是投资界主流,但它确实客观存在。

领信股份(831129)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关于与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之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称:天星领信新三板投资基金由天星资本与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基金采用双GP合作模式,根据市场情况,LP选择采用平层化或结构化的设计,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与劣后级资金的比重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确定。

根据我蜜察,在实践中,部分LP想与GP商讨共同管理基金事项,除参与投资、募资外,还参与项目的投资、管理,组成所谓的“双GP模式”。还有部分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会选择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合作设立双GP模式的并购基金或是产业基金。

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

双GP有限合伙模式初探

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一般是由GP1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GP2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监督GP1的投资管理。

双GP模式具有优势互补的特点,两家GP可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取长补短。但与之同时,双GP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是效率低下,两家GP也许会在部分问题上争吵不休。因此,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两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三、双GP模式的登记备案

与法律结构问题一样,双GP模式的备案流程与单GP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目前对于产品的备案,中基协正在开发相应的登记系统,目前只能进行单GP的登记;对于双GP的产品,只有等新的系统上线后再作修改。

双GP合作议书第3篇

甲方:深圳市康成亨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亚康

联系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B座20楼联系电话:0755-********

乙方:信诺(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义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

联系电话:010-********

甲乙双方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法就合作设立天津康通汇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作为普通合伙人合作设立天津康通汇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作为对冲基金的组织载体,主要通过运用量化对冲交易的策略投资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实现合伙企业自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对冲基金的投资要素如附件1所示。

第二条、出资形式

1、前期甲乙双方以现金形式出资,总投资为200万元,甲方出资200万元,乙方出资0万元。

2、本合伙企业成立后,接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最终的投资规模由有限合伙人入伙数量及金额确定。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范围

1、本合伙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管理(涉及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经纪除外)。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经营的具体方式仅限于投资于下述投资标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基金、各种固定收益产品、股指期货、融资融券、正回购、债券报价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二级市场买卖以及大宗交易);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基金以及可申购、赎回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新债申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等。

第四条、责任和权利

1、甲方全面负责合伙企业资金的投资管理事务,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2、乙方全面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并对甲方的投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日常经营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注册设立、工商变更、税务处理、资产估值、办理合伙企业资产托管、合伙企业资金划转等等。

3、甲乙双方具有任何时候了解合伙企业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的权利。

4、因甲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利益分配

1、合伙企业成立并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后,甲方按照合伙企业资产净值的0.7%收取管理费,乙方按照合伙企业资产净值的0.3%收取管理费。

2、若合伙企业资产净值高于合伙企业初始成立规模,甲方还可提取资产超出初始规模部分的30%作为业绩报酬。

第六条、本协议效力

本协议只在本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期间适用,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甲乙双方及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新的《合伙协议》、《经营协议》,本协议自动废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作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含增加的入伙人)应诚实守信、友好合作,共同处理合作期间的问题,努力提高经营业绩,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严重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

第八条、其他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约束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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