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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与内涵的交叉科学的检验

发布日期:2021-03-18 11:24:13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宏观政策。而把它简单理解为通过行政手段在国企中直接混入私有资本从而建立资本混合型企业(下称混企)不仅张冠李戴,而且本身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更重要的是,当这种张冠李戴付诸实施时,它非但不能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反而会改变国企的社会主义性质、目的和功能,并逐步改变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方向和目的。鉴此,笔者从企业资本性质、资本结构、宏观和微观目的角度检验混企的科学性,运用包括西方经济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金融学、财会学、企业法律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内的交叉科学方法,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西方资本联合型企业与中国混企做本质概念的区别,并从企业的资本性质角度对混企的决策科学性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加拿大案例分析不仅论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功能、目的、作用与价值观,而且它所蕴含的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启示将进一步揭示中国混企的伪科学性本质,从而论证混企不是中国国企改革、发展的科学路径。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资本联合型企业与中国混企的本质区别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学解读

第一,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中不同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企业)共同存在,[1][2]其比例按照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3][4]在当前中国经济制度中,既有国企,又有私企和外资企业,这本身就已经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而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制度也具有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它们之间只是在国企与私企比例、领域上有所不同。

第二,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比例构成看,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如企业)所占的比例也不同。比如,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集体、私人经济成分与改革后的国有、私有经济成分比例不同。可以说,计划经济下的国有、集体和少量个体经济共存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就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特殊时期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三,从一个经济制度与其经济组织成分的关系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制度,只是在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经济成分的比例安排形式,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而根据上述定义,由于二者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政治、经济发展目的不同,前者以私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后者以国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

第四,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功能看,置身于其中的国企和私企由于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功能与经济目的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市场操作不同、分配方式不同,生产关系性质不同,效率效益的衡量标准与方法也不同[5][6(] 即十大不同)。它们共同在一个经济制度中发挥不同或互补作用。无论西方资本主义还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都如此。

第五,从企业发展的微观角度和决策科学看,任何一种组织形式都只是手段,必须和企业性质、目的保持高度一致。因此,私企的性质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其目的是私有资本增值和价值最大化,其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分配方式都是围绕此而展开的。而国企的性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其目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国有资产资本的利益最大化,其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分配方式都围绕此而展开。这两种企业的性质目的不同,操作方式不同,社会功能不同,从本质上反映了两种带有对抗性、差异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以及社会制度。那么,在国企股权资本中直接混入私有资本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呢?要让这个企业的生产资料、资本70%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而30%代表私有资本利益和价值最大化吗?这个企业的市场行为、组织方式、市场运作、资本结构、财会账务、分配方式也要依此划分吗?但又怎样划分得清楚呢?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宏观层面、微观层面之分有观点认为,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发展微观层面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这个所谓微观层面就是指用行政手段把外来的、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资本直接混入到一个企业的股权资本中去。

首先,三中全会并没有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发展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没有说微观层面就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在国企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私有资本,更没有说在国企本身不缺资金、资本、技术、管理、市场、原材料和利润增长的情况下要用行政手段来实现这种私有资本直接进入国企股权资本就是、才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它如果真的隐含了上述三层意思,完全可以直接提出来而无需绕个弯子来表达。

其次,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企业组织行为学等领域的基本理论概念和市场经济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存在什么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之分。这是因为:(1)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一个既定经济制度下的一种组织形式及其当中的所有制成分比例安排,而非一个企业自身股权资本里要混入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外来资本。(2)通过行政手段在企业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的、性质不同的资本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又怎么可能是市场经济下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呢?(3)全世界无论是私有、国有或是集体性质的企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选择(这里指非行政手段、政策导向作用下的自我选择)在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资本(这里指所有制性质相同的资本)来解决企业问题,无论从经济学还是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战略学、企业组织行为学来看,都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效率效益最低的办法,①因而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一个企业会首先选择这种手段来解决企业一般问题,它又怎么能够是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4)这种把具有上述十大不同的资本在一个企业中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混合在一起,又怎样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明晰呢?它怎么可能是什么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呢?(5)基于上述四点,再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这种最为落后、效率效益最低、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又通过行政手段来混合不同性质、目的的企业资本的方法既不可能体现先进的生产力,更不可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关系,②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历史、实践都未曾有过这样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它只是牵强附会、杜撰出来的一个伪概念,而且带有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色彩即要对中国剩下的国企进行私有资本化的工商业改造。

三、从企业资本性质共性与特性看资本混合型企业的决策科学性

从决策科学最基本概念看,任何一个企业(资本)组织形式都必须与企业性质保持高度一致。那么从共性看,企业性质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从特性看,中国国企的性质又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社会学、企业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法律学、财会学以及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基础构成看,现代企业(资产)由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正是这个股权资本的来源决定了企业的性质。

(一)股权资本性质、内涵与中国国企特性

股权资本指企业依法取得、长期拥有、自主运用的自有资金或权益资本,是企业所有权及其性质的根本基础与法律依据。企业的股权资本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1. 企业成立前为其创建所预先付出的全部劳动、代价、价值创造、基础打造以及由此形成的原始积累。2. 企业因缺乏自有资金无法独立成立时所采取的直接上市或吸收投资(如新中国政府对国企发展的资本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当然是性质、目的相同的资本结合)等手段。3. 企业成立后价值创造中的留存收益和企业资产增长(如中国人民几十年为国企的高积累、高发展、高建设而承担的低收入、低消费、低生活,即三高三低,不仅扩大了国企资产,而且使这个资产的扩大主要表现为国企股权资本的增加;更比如,利改税前国企上交的是企业利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各个领域和事业发展的最基本保障)。4. 认股权证筹资(如全国人民为发展国企认购国债;这意味着国企资本、资产的增加必须全部有利于全国人民)。

把上述企业股权资本的本质共性与中国国企的本质特性(这个本质特性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国企不一样见前文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学定义与内涵分析),也根据股权资本的社会、政治、经济属性,[8][9]中国国企的创建和资本积累既包含了1921 年起所有共产党人及其领导的民众为一个新的经济、社会制度建立所付出的奋斗、牺牲和代价(这是中国国企建立的绝对必要条件;没有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根本不可能对封建官僚资本进行没收或对民族资本进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工商业改造,而这两个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及其国企建立的最本质特征与来源),也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几亿人、几代人、几十年在三高三低条件下所产生的巨大创业价值。从历史唯物主义看中国的国企创业史,从基本市场经济规律看,也从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必须与企业性质保持高度一致的决策科学原则看,通过行政手段、政策导向直接在国企股权资本里混入私有资本明显背离了由国企股权资本来源所决定的国企性质。

(二)债务资本性质、内涵与中国国企特性

债务资本作为现代企业资产的另一构成,指债权人(如银行、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短/长期贷款。从债务资本共性看,企业如果本身资金可满足扩大再生产需求,并不需要贷款。在今天的中国,许多国企不仅不缺乏这种扩大再生产资金,反而是资金过剩。而对那些缺乏运作资金的国企来说,根据最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律即从现代企业管理共性看,也根据其所有制性质即从中国国企特性看,它们应首先依靠以下渠道和手段。

1. 政府的追加投资。比如,对属于全国人民共同占有、关系到人民福祉的自然资源领域里的国企,政府可以追加投资;如果政府没钱也可以像罗斯福新政以及历史上荷兰、英国、加拿大和北欧国家一样采取为最广大人民利益赤字来支持资金短缺的国企。毕竟,利改税之前30 多年里国企把所有利润即留存收益全部上交政府,全面支持了中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它们今天遇到短期资金缺乏的问题,各级政府有义务、有责任用这些国企以前创造的价值来帮助它们解决困难(设想上海一个先进的国企从19501983 年的33年里如果把税后所有利润、价值创造全部用来投资、扩大再生产,它也一定成为世界上少有的高效率高效益企业)。

2. 向银行借贷,即利用全国人民储蓄为全国人民扩大再生产。人民的储蓄是国企长/短期资金的坚强后盾,这种人民积蓄产生的金融资本与国企所需的工业资本具有性质、目的、利益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最本质特征之一,而且真正、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和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而西方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之间具有必然的矛盾性、冲突性和利益竞争性。同时,向银行贷款与那些缺乏资金的西方私企、国企诉诸银行贷款一样,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体现企业资本结构的效率效益,丝毫不否定、不影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3. 国企向政府借贷。毕竟,即便在利改税之后,国企上缴税收颇丰(税率高于私企、外企),由于其企业性质、目的,这些税收也可视为另一种企业留存收益(这种政府财政与工业资本的性质、目的、利益一致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另一本质特征);而政府为其提供这种贷款可视为一种内部资金流动(无论在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都是国企管理结构的一部分),这个理论依据与西方政府救助资金困难的大型私有企业一样,尽管这些私企仅仅是政府的税收大户而从未像中国国企那样上交了33 年的利润!这样看来,政府有义务、责任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

四、案例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功能、目的、作用与价值观印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搞混合所有制,资本主义也可以搞。那么到底怎样从根本上区别二者呢?正如本文所述,在一个宏观经济制度中,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经济实体(企业)比例都是按照、依据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自然,这种比例也反过来印证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和经济发展的目的。这种印证不仅可以反映在整体经济的比例安排中,也可以反映在一个经济体中的某一行业、产业、领域中。加拿大房地产业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印证了这个国家社会制度下房地产行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社会功能、价值观与目的。

(一)新国家主义理论与混合所有制经济

尽管西方经济学在封闭系统方法论下建立起市场机制决定理论[10],纵观西方经济发展实践,从20 世纪起,社会与政府却脚踏实地在许多领域的经济政策上对极端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和私有化行为加以限制,结果之一就是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比如,加拿大、欧洲许多国家甚至美国在以土地为最基本生产资料的行业领域里就表现出新国家主义价值观[11]。(1)从经济和自然属性看,土地是一个国家经济长远、稳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却又无法再生的资源。(2)从政治属性看,土地的社会全民所属性质决定了这一资源(以及河流、森林、矿产)应该由全民和后代共同公平享受而不能成为使少数人富起来的手段(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新国家主义经济理念)。(3)从社会属性看,土地是国家、民族整体制度延续性的标志,因而政府必须排除任何利益集团利用土地谋取暴利并因此产生利益集团的可能性。(4)从政府职责和功能看,与土地直接相关的住房不仅是具体体现民生的社会福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而且这一资源(河流、森林、矿藏)的配置、使用的合理性、公益性、公平性、平等性要高于其他经济领域,因此利用这些资源为人民福祉发挥作用是政府的首要、主要职能、责任和功能领域(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新国家主义经济理念),即GDP 不是政府首要、主要职能、责任与功能。在上述价值观影响下,20 世纪初在美国这个极端资本主义国度里,西奥多罗斯福政府不顾大资本财团的反对在原来政府已经圈定的非商业用地基础上又增加划定1.94 亿英亩土地为非商业用地,并将1.25 亿英亩土地转为国家森林资源、公园资源;俄勒冈州规定海岸线土地不得用于私人房地产开发,因为这个资源应由人民共同享受[12]。进入21 世纪后,尽管经济不景气,俄勒冈将本州经济的支撑产业森林业和相关产业加以限制或关停并转,以保护自然资源,尽管州GDP 下降、财政收入减少。相对民生住房条件、质量和现状,美国政府本来的公益房投资比中国力度大、建房速度快、覆盖面广。如果说美国房地产行业中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中的国有规模和实际效益高于中国,那么它自己也承认在这一点上远不如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就是与邻国加拿大相比,也差之甚远。

(二)加拿大房地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加拿大房地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其三合一模式为典型特征,由国有、集体、私有企业三种所有制成分构成[12][13]。(1)政府利用税收和主权财富基金建立国家、全民所有的非盈利性房地产公司(即国企)。其主要目的是为最广大人民提供与基本工资收入相匹配的住房,而服务对象远不止低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的人也可购买(未出现以囤积谋求暴利的现象,因为国家科学的调控完全可以使房价下跌,而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不能对国企商品房本身有任何权利)。(2)由地方(社区)政府工会教会联手集资组建非盈利房地产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主要目的是为某一地区最广大人民提供与基本工资收入相匹配的住房,而服务对象也远不止低收入阶层,只对非本地工作、生活的购买者有限制。(3)由私人资本投资组建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公司,它们一般被国家和各省课以重税。从理论上看,如果前两者是非盈利组织,又对第三者课以重税,谁来从事私人房地产业呢?的确,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结构和税收政策既使房地产业不存在暴利可能,又使它与其他行业的利润率相对接近从而避免资本、资源追逐利润流动的随意性、无计划性,既鼓励那些不抱有牟取暴利目的的私企来从事这一行业,更使这些私企必须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和市场能力(而不是依靠官商勾结、贪污腐败或利益交换)。私有房地产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仍可赢利,甚至可以获得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可能性也存在(具体模式、手段此不赘述)。这不仅大大降低房地产行业的交易成本从而使消费者受益,而且起到了市场经济下的杠杆和宏观调控作用。这种三合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和高专业化程度的要求还有利于避免房地产业的腐败(没有私有资本的暴利何来超级腐败),使最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受益方,而没有让它成为两极分化、官商勾结、阻碍消费、影响内需的因素。可以说,加拿大的这个模式展示了其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性质不同的企业和经济成分发挥不同和互补的作用。

加拿大的上述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并非因为土地资源有限。如果考虑到沙漠、干旱地、涝洼地、盐碱地、不适合耕作及居住的盆地、高原等非经济性土地因素,加拿大人均土地面积约为中国的100 多倍,而在许多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自然资源上,两国的人均差距更大。再考虑到加拿大3600 多万人口中只有84 万从事农业(即实际农业占地比中国小得多,无论是农业人口居住地还是农耕地),也就意味着两个国家除了必需的农耕、农居地外,加拿大用于经济发展和非农业人口居住的人均土地面积比中国更大。然而,正是这样一个自然资源极为丰富、生产力极为发达、人口极少的资本主义国家,基于对土地资源的政治和经济双重属性的价值观,为使它不成为个人暴富的生产资料,在房地产行业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表现出以长远、和谐、平等、公平、可持续发展为内涵的科学发展观。

五、结论:混企不是中国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科学方法

第一,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经济学看,无论从企业管理学还是金融学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中国当前提出的混企都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显然,中国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在社会主义既定经济制度下发展生产资料(资本)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即既要发展私企又要发展国企。

第二,西方17 世纪就出现的市场经济性质的资本联合型企业(如企业股份制、上市等)只是私有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和市场运作方式,不管哪种形式都不改变其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本质。因此,它一方面不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另一方面,它因目的明确、绝对需要、完全自愿、以性质相同的私有资本联合等特征与今天中国提出的由行政手段、政策导向催生混企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后者不仅违背一般市场经济规律(如把私有资本直接混入股权资本雄厚、债权资本渠道畅通的国企股权资本),而且违背由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特性所决定的国企性质、目的和社会功能。

第三,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西方的资本联合型企业的经济学澄清也从理论上否定了那种为推行混企而杜撰出来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伪概念。毕竟,从上述交叉科学理论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一个经济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共同存在,而不是在一个企业里把性质、目的、社会功能不同的资本混合在一起。

第四,西方新国家主义理论下产生的资本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对西方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市场决定主义的挑战。而加拿大房地产行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案例表明,国企完全可以保证其经济、社会功能的效率效益,也表明世界上没有脱离经济制度本质(如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脱离价值观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这一点构成对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价值观的根本检验与衡量。同时,加拿大房地产案例也充分表明,国企完全可以成功地跻身于竞争性市场行业。从这一点看,带有制度经济学色彩的新国家主义理论与经济学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般性理论是相符合的。第五,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的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看,企业改革、改造、解决问题无需以股权资本(即生产资料实际所有权)为代价。尤其是,中国现存的国企股权资本相对雄厚,债权资本来源相对畅通,市场相对稳定,利润相对丰厚,完全可以像世界上所有企业一样解决运行中不断出现、永远存在的各种效率效益问题,无需依靠股权资本出售或转让。即便国企出现资金短缺,有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至少8 种高效率高效益的资金筹集渠道、手段来解决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世界所有企业都会这样做,无一会采取股权资本出售或转让这种本身就是降低企业资产价值、降低资本效率效益的资本组织形式(除非另有目的)。⑤

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针对封建势力利用政治权力占有资产阶级财产(主要指股权资本的物化形式生产资料)的状况,资产阶级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依此确立了企业的法律性质。即便抛开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性质,仅从西方市场经济看,中国国企的财产(即股权资本)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任何通过行政手段或顶层设计⑥来把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的做法都是对国企性质、目的的背离。也因此,这种在一个企业里搞股权资本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是什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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