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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放路建房的协议书
甲方:张文 杨 武
乙方:解放路以下群众代表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解放路建房事宜双方现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陆仟捌佰元作为李慕龙家至解放院之间建房道路费。
2、甲方建方必须留6米通道,从张开到杨武房子以上通道,以及从杨武通向李林支道必须留5米通道直到王家湾。
3、所有过道占地面积如遇国家征地,此地属占地户所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手印: 乙方签字盖手印:
20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