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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行政审批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21-02-26 15:04:46

一、行政审批的意义与作用

从行政审批关系中办事人角度来说: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规定范围内的审查程序,做出批准或否决的处理决定并解释否决的理由。即认定其具有或不具有从事特定活动或特定行业的资质,并对其发放或拒绝发放证照。从行政审批所具有的社会意义来说: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防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权利的滥用,并限制其非有益于公共利益的活动。

行政审批的作用主要是: 合理配置资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我国基本国策,通过行政审批控制资源利用就是政府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的一个表现。控制危险品使用。有部分危险品不是哪个集体或个人都可以使用的,如: 枪支,有毒化学品等,如若这些危险品流入市场必然会对社会的团结稳定,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地损害。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对市场发展的战略方针逐步从政府规范市场秩序转变到利用市场内部的自我调节即市场竞争关系来稳定市场。通过放宽特许经营权的限制来达到效果。证明从业资质。政府以公信力为保证,使个人或企业的信誉得到一个合理认可。不管是企业的经营资质,或是个人的从业资质都属于行政审批的管理范畴,例如: 营业执照等。

行政审批要解决的矛盾,主要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各种具有社会属性的物质文化等需求,同政府强化对社会管理之间的矛盾。本届政府在李克强总理的领导下,推行的第一件事就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通过下放行政审批权激发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解放生产力,调整生产关系,合理合法地创造社会价值。同时加快从管理型政府向有限责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创新,让广大人民充分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我国与他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比较

( 一) 我国

目前对于行政审批的组织办法是统和行政审批的办事地点,设立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但依然不能做到到一个地方,办完所有的事。虽然进行了多次改革,提高了办事效率,但许多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依旧复杂。专业的中介组织缺乏,无有效监管,造成市场混乱。已经取消了大部分收费项目,改由政府自掏腰包。法无禁止即自由,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公权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自2001 年中国加入WTO 以后,冗杂的行政审批事项与WTO 的通用规则的冲突愈加凸现出来,为了借WTO 的舞台走入世界经济的大门,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中国的行政审批的改革必须严格而正确地进行。遂于2003 年出台了《行政许可法》。2001 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陆续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个年总和多达2900 项,占初始行政审批事项的百分之八十。尤其是2015 年,改革进行到关键时期,取消了49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的审批事项,将其改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但各级政府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多是含金量不高、不痛不痒、细枝末节的项目,对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人民群众就业创业创新的事项。

( 二) 其他国家

美国和欧共体作为世界上最活跃的经济体,其严密的行政法律制度很值得借鉴,其行政审批制度随着世界的几次经济浪潮,工业革命,不断地修改完善,来适应和促使地区经济的快速成长。政府将行政审批权积极下放,将本来由政府管控的大部分审批项目下放给社会团体,各协会。把审批项目根据涉及金额进行分给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审批。不断更新行政法规,废除过时的条文,使法律努力跟上发展飞快地经济的步伐。

我国现在虽然是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依然要不断吸取前人在发展经济提高政府管理能效上的经验教训。虽然与我国在意识形态上截然不同,但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上的先进管理经验依然值得学习。要想进行正确的、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改革就必须进一步坚持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让行政审批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与合理的惩罚措施。重视程序法,使行政审批的程序最大程度地在法律的监督之下,依法保障行政审批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要保持循序渐进的改革步伐,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不断调整和加强行政管理制度。改革要切实贴近我国国情,不能一味拿来他国制度直接使用,改革必须要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三、从天津港爆炸案中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经法院审理查明,天津市的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存在着严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受贿问题,是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案并造成重大事故和人员及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涉案的瑞海公司长期处于无证经营状态并一直长期非法运营,是通过贿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方式得到对其有管辖权的部门领导的庇护,形成权钱交易的利益链。

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审批机关及其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法允许的根据事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做出如何处置某行政审批请求的权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两种情形有: 一种是故意增加审批需要的材料,对要审批的项目不立即办理拖时间,乱收费多收费。另一种是行政机关的相关负责人收取贿赂后,采取越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所做出审批,或申请人利用与行政审批部门的上级领导的特殊关系,通过打招呼等方式,故意违反的审批流程,致使违法经营的企业获得审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严重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行政审批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原则,而且也没有依照行政审批程序办事。

四、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之立法建议

( 一) 逐步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消除灰色地带

通过国务院两次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最大程度消除行政审批权的灰色地带,使无法无据的审批工作彻底被消除,改革重要的需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使其成为有理有据的法律法规。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不得设立任何相对于社会公众的审批事项。社会各界应被赋予对行政审批机构的监督权,若仍有私自设立审批事项的,责任人都可以向上级机关或监管部门进行反应。

( 二) 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权的权力清单

国务院公开各部门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并对每种事项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切实防止明减暗增,东拆西补。除了对社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意外,各部门不得私自设立部门内部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膨胀的特性,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不能单纯寄希望于政府放权、减权、限权的自觉,更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去约束和保证政府不得不改革。

( 三) 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逐渐转为后置性监管

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改善了企业经营环境,简化了登记手续,使政府审批权限的放宽。通过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使企业和个人拥有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的创造力,降低经营者经营成本和经营者创业门槛,使社会不断涌现极高的创业浪潮。同时重视后置性监管,监督权企业和个人始终保持具有从事某种行业或职业的资质。

( 四)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视培育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

行政机关要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的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企业和个人予以制度上的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中,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依法予以限制。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来规范会员行为。政府应帮助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和权威形象的树立,使其具有参与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的资质,并参与制定活动。

( 五) 加强监督行政审批人员的制度建设,形成完整有效地监督制约机制

政府应该加强和完善行政审批的服务体系的建设。使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加强行政审批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从思想上保证行政审批人员的廉洁性。同时推行网上监督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审批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使责任能够追究到准确的人员身上。服务型政府效能化与人本化建构是公共管理发展的基本向度,也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

( 六) 逐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收费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分别是在履行管理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和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一些部门进行多种不合理的收费,为满足其私立,使腐败大量的滋生。逐步取消行政事业收费,将审批环节中缴纳资金的部分单独剥离出来,制作材料的费用改为由国家财政买单。使行政审批机构没有机会触碰审批资金的链条。

( 七) 减少自由裁量权,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监督问责体系,行政违法违纪的行为而不得到有效制约。根据要李克强总理指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论述。在现有的条件下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地符合中国情的管理制度制度和措施。通过公开、公平,透明的程序设定,保障责、权、利的平衡和相适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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