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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21-03-10 18: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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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并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3、李悝的<法经>:(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2)《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4、秦国的法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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