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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1-29 08: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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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大大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县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

1.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得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限制条件,鼓励民营资本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投资兴业。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在全县范围内稳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通过“照后减证”、分类管理,实现“减证便民”,最大限度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和“准入不准营”问题。(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2.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非国有资本通过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根据功能分类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在装备制造、精深加工、特色优势产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组建一批体制新、机制活、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合作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县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快发展商务、金融、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化、旅游、健康、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服务和保障工农业生产,开辟各类产业新的增值环节。(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二、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应享尽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折不扣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等重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及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再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创业就业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免除。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落实好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政策,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5.优化完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供给,增大产业用地比例,为民营企业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民营经济用地,土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我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建立政府储备土地制度,大幅度缩短用地审查报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本着“遵守法律、尊重历史”的原则,开展化解民营经济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6.努力降低物流和用能成本。鼓励骨干物流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搭建面向社会的跨行业、跨区域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仓储、运输和配送信息,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对接和使用效率。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积极推进多式联运和无车承运人工作,实现货运信息共享,减少迂回、空驶运输,解决“货找车”和“车找货”现象,提升物流效率,减低物流成本。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等领域改革,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拓展融资渠道。积极探索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依法依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大力拓展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各类融资担保市场主体的融资担保作用,逐步构建完善县融资担保体系,不断提高贷款担保能力。提高土地、房产、设备、林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抵押率,增加信贷投放量。探索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人行)

  8.提升融资能力。鼓励引导企业综合运用租赁、重组、并购等多种融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开展对重点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和挂牌辅导,扶持重点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挂牌、产权转让等方式融资,并参照《天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奖奖励办法》给予专项奖励。推进全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全方位、多渠道开展融资。通过政府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等支持方式,全力推进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促进银行贷款资金落地,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银行贷款扶持壮大地方经济的作用。(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内商业银行)

9.推进互助担保贷款。将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作为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健全完善小微企业贷款互助担保基金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构建“银政保”合作贷款体系,有效控制和分散贷款风险,解决小额信贷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不断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总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将小微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纳入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有更大突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内商业银行)

10.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切实解决惜贷、抽贷、断贷等现象发生。禁止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规范非公有制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降低贷款成本,减轻贷款压力。(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人行)。

四、扶持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11.扶持新兴产业发展。全面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重点扶持发展装配式建筑、军民融合、大健康、文化旅游产品制造等“四大新兴产业”,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技术创新,培育工业经济发展新动能。鼓励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扶持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和附加值。加快发展农产品直销、连锁、配送等流通业态,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循环农业,集聚发展创意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其开展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文化广播体育旅游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和农村局、县商务局、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12.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当年新列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在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按可比价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在2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且按可比价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在1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按可比价同比增长18%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在10亿元以上,且按可比价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完成增加值数额以统计部门核实的真实数据为准。(牵头单位: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3.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升级。鼓励行业龙头民营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当年度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一等奖给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等奖给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一等奖给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的,每项给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按照国家(一级)、省(二级)、市(三级)、县(达标)的标准,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对当年被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奖励企业10万元,省级奖励企业5万元;对当年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荣获甘肃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被评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励2万元,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4.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发展。对当年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和通过资产或者股权并购整体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评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奖励: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5.强化人才支撑。积极营造更加良好的民营企业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民营企业家培育体系,支持天水农校、县委党校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政治理论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的精准化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具有现代理念、国际眼光、战略思维、创新意识的高素质企业家队伍。针对民营企业人才短缺的实际,每年引进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5人以上,在其住房和工薪等生活待遇方面给予大幅度倾斜。同时,分年度有重点地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管理者提供“走出去”培训的平台,让其接受视野更开阔、思想更先进、技术更尖端的学习教育,力争将其打造成为现代一流、引领全县的优秀企业家。(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园区管委会)

16.推进招商引资。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园区,享受园区相关政策,通过优化服务、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形成专业分工明晰、设施配套完善的产业化生产体系。加强规划布局,引导民营企业盘活资源要素,融入县域经济发展,增加有效供给。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拉动民间投资。全面落实领导包抓责任和一个重大项目“一名分管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项目推进机制,对重点项目实行“签约、落地、建设、投产”全程跟踪服务,提高招商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县直招商引资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引荐项目或企业建立对接落地平台,实行备案建档,并建立对接分流和落实机制,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衔接和跟踪服务,县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做好监督监察。(牵头单位:县招商局;配合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五、全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17.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推进“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继续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巩固拓展“三十证合一”改革成果。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做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力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8.全面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主动靠前服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寻找最大改革创新空间,大幅精简报建审批手续和流程,实施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五统一”。(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委编制委员会等)

19.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进一步整合银行、税务、工商、质监、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资源,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库,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交易提供有效依据。(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人行、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金融保险单位)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0.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包联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包联的领导干部每年到联系企业调研不少于2次。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清单,建立统一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积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改革创新。(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工信局、县工商联)

21.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对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在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大力实施“典型引领”工程,努力营造全社会鼓励、支持、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建立协调机制,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款项,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问题。(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22.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牵头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八、切实强化服务保障

23.强化统筹协调力度。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常态化、精准化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成立**县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部门间、部门与县(市、区)间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全市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24.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县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加大县级财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力度,培育发展创新性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坚持每年预算安排200至300万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财政奖补政策从新从优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25.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完善民营企业监测和民间投资统计监测,严格执行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动态,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牵头单位:县统计局、县工信局)

26.加大考核督查力度。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及时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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