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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发布日期:2021-02-16 01:31:37

一、法律概念分析的意涵

法律的概念分析作为法律哲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是随着现代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在法律哲学中的应用而出现的,是哈特《法律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Law) 开创了自觉地对法律进行概念分析的先河。 在论证的结构上,本部分首先介绍Scott J. Shapiro 关于law、the law 和law的明确区分,然后再分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及其后记( Postscript) 中所隐含的区分,以此来总结法律是什么?这个提问方式或概念分析指的是什么。下一部分再讨论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及法律实证主义的回应,主要是哈特的回应。这两部分内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分别讨论概念分析是什么和不是什么。首先从《法律的概念》开始讨论关于law 的各种用法的微妙含义。

二、概念分析与语词分析: 对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回应

Brian Bix 认为,概念性定义( conceptual definitions) 瑐瑥可以指向三个不同的对象: ( 1) 追踪并解释语言用法( linguistic usage) ; ( 2) 发现一个概念的重要性( significance) ,而这个重要性隐藏在我们关于用法的实践与制度中; ( 3) 概念性定义也能够强加一个道德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有可能也基于我们的用法。瑐瑦第一种仅仅是探寻语词的意义; 第二种主要涉及到对实践的总结与判断,在道德上至少是有可能( 或意图) 中立的; 而第三种则对道德判断是开放的。Brian Bix 指出,概念分析与用法相连,但是这个联系是松散的。尽管如此,但是也会导致混淆,即认为讨论法律是什么?就是探寻语言的用法,这就是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这个论证实际上就是认为,实证主义把What is law?与What is thelaw?等同起来,而德沃金认为这样是行不通的,它无法解释并解决法律中的理论分歧。瑐瑧德沃金的看法是对的,但实证主义提出过这样的主张吗?

( 一) 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

德沃金为论述的需要而建构了一种他所批评的靶子,即法律的单纯事实观点( the plain-factview of law) ,他把其描述为: 法律只是依赖于单纯历史事实( plain historical fact) 的事物,关于法律的唯一明智的分歧是关于法律机构在过去实际上所做之决定的经验分歧( empirical disagree-ment) ,而我称之为理论分歧( theoretical disagreement) 的东西被认为是虚幻的,且最好被理解为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而非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看法。德沃金还认为,他在《法律帝国》中所举的四个样本案例似乎构成了单纯事实观点的反例: 在这些案件中的论证似乎是关于法律的,而非关于道德或忠诚或修补( not morality or fidelity or repair) 。因此我们必须提出关于单纯事实观点的如下挑战: 为什么这一观点坚持[理论分歧的]出现( appearance) 在此仅是一种幻觉呢? 某些法律哲学家提出了一个令人惊异的回答。他们认为,关于法律根据( the grounds of law) 的理论分歧必定是一种托词,因为正是法律这个语词的意义( the very meaning of the wordlaw) 使得法律依赖于某些特定的标准,而且他们还认为,拒绝或挑战这一标准的任何法律人都将是在自相矛盾地胡言乱语。在德沃金看来,他提出的关于法律的理论分歧也是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而非关于道德、忠诚或修补的争论。

他基本上是在提出一种新的概念框架在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引起争议的并不在此,而是在这段引文的最后他对法律的语义学理论所做的一种概括。德沃金在语词的意义( themeaning of the word) 、标准( criteria) 、共享规则( the shared rules) 和单纯历史事实之间建立了关联,这四者构成了对德沃金意义上之法律语义学理论的完整说明。标准提供了语词的意义,我们共享的规则设定了这些标准,而这些规则( 在上述那些法律哲学家看来) 又是和单纯历史事实联系的一起的。对于这些规则和标准,我们也许会有分歧,也许并不能完全意识到它们的存在,但这些都不影响一个共同的预设,即我们确实共享着关于语词之用法的标准。对于这种法律的语义学理论,德沃金做了这样的概括: 某些哲学家坚持认为,法律人都遵循着判断法律命题的某些特定的语言标准( certain linguistic criteria for judging propositions of law) ,他们也许是在无意中提出了确认这些标准的理论。德沃金把这些理论统称为法律的语义学理论,在他的概括中,似乎法律的语义学理论的标志是判断法命题的语言标准。

结语

在《法律的概念》的序言中,哈特指出他的这本书可以视为一个描述社会学的尝试( an essayin descriptive sociology) ; 并指出,这是因为就语词而探究其意义的做法是错误的,诸多类型的社会情形或社会关系之间的重要区分,通过检视相关表述的标准用法和这些表述依赖于通常未言明的一个社会语境的方式,就能得以澄清。这段表述带有明显的语言哲学色彩,提出了一个引起很大争议的主张,即他的研究既是描述社会学的,又是概念分析的。

至此,关于这两种方法我们可以总结道: 第一,描述社会学和概念分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正是概念分析构成了描述社会学的重要内容; 第二,描述社会学并非对法律经验的定量研究,而是对人们的法律实践之重要面向的抽象判断; 第三,描述社会学并非单纯的社会科学式判断,而是一个诠释的过程; 第四,描述社会学是道德评价中立、而非价值中立的。描述社会学和概念分析的基础在于怎样认识法律实践,从本文关于法律实践之基础性作用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认为: 第一,实践包括司法审判以及相关的法律经验,但法理论的建构并不以它们为出发点; 第二,认识法律实践的关键在于注意到规则具有内在面向,持内在观点的实践参与者会做出关于规则的内在陈述; 第三,法理论家所做的工作是对上述参与者之理解的二阶理解,他所采取的论述视角会引发描述性与规范性法理学的争议,描述性理论家会采取诠释的观点,而规范性理论家会和参与者一样采取内在观点; 第四,二阶理解的本旨就是法理论家对法律实践的重要性方面做出本质性判断。

由此,我们可以从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这个角度总结出概念分析的一些关键点,也是对法律性质之判断在方法论上的一些说明。法实证主义的概念分析就是展示关于我们法律实践的某些本质的、重要的、令人感兴趣的方面,它指向的对象是法律( law in general) ,而非对law的语词分析。因此,法实证主义关于法律的概念分析: 第一,涉及到语言用法的分析,但要旨并不在这里; 第二,揭示法律实践的某些实质性的方面; 第三,它是关于法性质的判断,呈现出关于法律的概念性定义; 第四,它也许是具有普遍性的,但主要是地方性的,是关于我们法律实践的某些重要性面向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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