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 古诗大全| 教学资源| 作文| 扒知识| 扒知识繁体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发布日期:2021-02-15 21:56:30

一、国际经济法体系的逻辑基础

如果将国际经济法限定为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很容易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分支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只具有国际公法的属性,即国际经济法主要关乎经济领域的国家主权、国际合作、共同收益。然而,国际经济法不仅具有国际公法的属性,而且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即国际经济法实质上涉及国际领域的自由市场、微观管理、宏观调控。在国际经济法的经济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之中,经济法的逻辑更能够彰显国际经济法的独特品格。有经济法学者从经济法体系理论提出的国际经济调节法学说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进行了极其有益的论证。

漆多俊教授认为,国际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具有一障碍亦即国家调节的局限(政府规制障碍/壁垒),国际市场的市场调节固有三缺陷(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市场唯利性及其不进入某些领域、市场盲目滞后性及其调节的事后被动性),为此,需要国际调节三方式(排除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个方面的市场障碍;国际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发布经济信息和经济预测并且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和其他调节工具引导政府和民间主体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从而形成了作为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市场障碍排除法、国际组织投资法、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漆彤副教授则进一步明确认为,作为国际经济调节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社会对国际市场之国家调节的再调节关系和国际社会直接对国际市场之市场调节的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国际社会直接对国际市场之市场调节的调节关系又可分为通过各国国内实施法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传统国家间国际法的间接规范和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新型国际法的直接规范。这种国际调节说提出的国际经济法体系遵循了经济法的逻辑而且非常具有启发意义。不过,就国际经济法而言,与国内经济法上国家投资经营法不同,国际组织投资法尤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法显然并非直接针对国际层面市场调节的唯利性及其不进入某些领域这一固有缺陷的国际调节方式,而主要是着眼于国际收支失衡和宏观经济考虑实施的国际贷款,因此,难以简单套用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理解;而且,国家投资经营法就其体现为财政(亦即财政收支及其预算包括税收)、货币乃至规划的宏观决策及其宏观实施层面而言,应该归入宏观经济法,就其体现为具体微观实施层面而言,则应该归入市场规制法。

就此而言,尽管市场固有的三缺陷及其对应的国家三调节的划分极具洞见,但是,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分类和法律体系构建而言,国家投资经营法却仍然并没有突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经济法二元结构的逻辑;此外,就国际市场障碍排除法而言,无论从经济逻辑还是法律逻辑角度,政府规制障碍及其政府规制障碍排除法与市场自身障碍及其市场自身障碍排除法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与法律机制,因此,将其分解成为国际市场自由法与国际市场规制法更合逻辑。

二、国际市场自由法

国际市场自由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乃至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一定情形下的私人与国家之间、私人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市场自由保护协调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根据商品要素和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分类,国际市场自由法可以分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包括人员流动)、直接投资和知识产权四大领域具有相似或者趋同法律规范的市场准入法、市场待遇法、例外机制法和争端解决法四个层次。市场准入法是指国家之间就货物、服务(包括人员)、资本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准入相互承诺消除政府管制壁垒的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市场待遇法是指国家之间就货物、服务(包括人员)、资本和知识产权的税费规章相互承诺赋予特定待遇或者待遇标准(主要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国际最低待遇标准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公平公正待遇乃至一般法律原则和其他一般习惯国际法)的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

例外机制法是指国家之间就货物、服务(包括人员)、资本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准入和市场待遇相互承诺为了保护环境、公共道德、公共健康以及其他领域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人权乃至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安全等等国内公共政策目标从而设定各种特别例外和一般例外的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争端解决法是指国家之间就货物、服务、资本和知识产权的市场准入、市场待遇和例外机制的争议解决相互承诺达成的协商、司法、准司法或者仲裁等争讼程序的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国际市场自由法是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为重要也最为成熟的组成部分。首先,在地位上,国际市场自由法是国际经济法体系最重要的内容。因为,与在几近不证自明的市场自由法语境下强调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国内经济法有所不同,国际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先是通过国际市场自由法限制乃至消除各种阻碍国际自由市场确立形成的国内法上的政府管制壁垒而后才强调国际市场规制法。

而且,迄今为止,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国际市场自由法而非国际市场规制法。其次,在内容上,国际市场自由法主要体现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知识产权诸领域市场准入的扩展、市场待遇的强化和争端解决的保障,而市场规制在此则主要作为例外机制予以对待。而且,国际市场自由法经历了从1980 年代末期以前强调消极地消除贸易边界壁垒的消极一体化法到1980 年代末期以来越来越强调积极地协调境内规章的深度积极一体化法的制序变迁,这在贸易协定、投资协定等领域都有所体现。于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越来越多的范围内和越来越深的程度上缔结了越来越多的条约从而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自由化义务。最后,在性质上,国际市场自由法主要体现为硬法。

在国际经济法乃至一般国际法中,市场自由法是法律化程度最高的。市场自由法领域的国际条约义务一般都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效力,都承担了更加明确的市场准入义务、特定保护义务和市场待遇标准,而且,往往都有比较强有力的独立第三方监督实施机制尤其是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裁判机制,例如WTO 裁判机制和投资条约仲裁机制。

三、结语

以经济法属性(或者更广阔的国内经济公法)为逻辑基础,可以比较完整地揭示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体系的逻辑起点是国际市场自由法,国际市场自由法从消极一体化到积极一体化的扩展深化引致了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的跨国负外部性从而引发了积极一体化的国际经济规制立法,[4]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的复杂互动加深了宏观经济的全球相互依赖从而催生了国际宏观经济法,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立法一体化的纵横发展深化了南北矛盾和可持续发展矛盾的复杂纠葛从而推动了国际发展合作法。由此,国际经济法四大组成部分及其各自内部不同具体组群类型法律规范之间体现了一种交互影响、复杂关联、内在统一的秩序原理及其结构逻辑。目前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结构软硬不合,国际市场自由法硬而国际市场规制法、国际宏观经济法乃至国际发展合作法软。

  •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体系_v6JJgKwQ6U.

  •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体系_.docx

  • 类似文档请点击tags标签查看,或者站内搜索:
  •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