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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

一、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总体情况

世界各国宪法丰富多样,其序言也呈多样性。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宪法序言只是一个概称,在各国宪法中不一定叫序言。一般来说,我们把宪法正式条文之前的一段文字都当作序言。序言通常采用叙述性文字,或以叙述性文字为主,不同于宪法正文符合法规范的表述。由于各国宪法千差万别,正文之前的那段(或多段)叙述性文字,在各国宪法中使用的称谓也不一样。有的叫序言,如1958 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有的叫前言,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有的叫序文,如1946 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有的无标题,只在宪法正文之前有一段文字叙述,如美国联邦宪法、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瑞士联邦宪法等。

此外,可能还有其他名称。第二,宪法序言并非必不可少。姑且不论像英国这样典型的宪政国家可以没有成文宪法,即便是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宪法也并非一定要有序言。即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宪法,也存在时有时无的情况。据国内1982 年出版的一份材料统计,世界各国现行141 部宪法中,有序言的94 部(其中标有序言二字的57部,没有标明序言二字的37 部),没有序言的47 部。无序言的宪法约占总数的33%。而另一份统计则显示,在1987 年前后,世界151 部成文宪法中,有序言的宪法为95 部。亦即56 部宪法无序言,约占总数的37%。而一项以1997年前后世界各国(除非洲外)107 个国家的宪法序言的统计,其中有序言的宪法为79 部,没有规定宪法序言的28 部,占26.2%。而在非洲的56个国家中,也有安哥拉、博茨瓦纳、加纳、津巴布韦、莱索托、毛里求斯等至少7 个国家的宪法没有序言;其中库克群岛宪法以解释和定义代替序言,颇像一篇美式立法,实际上不是通常意义的序言。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宪法中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是没有序言的。事实上,没有序言倒也不失为序的一种方式。

因为普通法律一般是没有序言的,至多只有一句话说明制定与颁布法律的主体与时间,或在第一条说明法律的基本目的和价值取向。既然宪法也是法,对序言的处理也未尝不可如此。我国自1954 年以来的四部宪法均有序言。但参与制定宪法的法学家张友渔先生,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时说:我国宪法草案(初稿)为什么要有序言呢?序言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我们之所以要有序言是因为我们正处在过渡时期,有些必须规定在宪法里的东西不便写成条文。宪法的基本任务,即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实施宪法的条件(如统一战线、全国人民的团结、各民族的团结、国际团结)都不便写成条文,写成条文,不如放在序言里容易说得清楚,说得透彻。另外如宪法产生的背景、革命胜利的过程、外交政策等也都不便写成条文,放在序言里更恰当些。第三,宪法序言可长可短。世界各国宪法序__言文字有长有短,内容有繁有简。如瑞士联邦宪法序言较短,不足一百字(字符);南斯拉夫宪法序言最长,长达一万多字。以前述1997 年前后世界各国(除非洲外)107 个国家的宪法序言的统计为例,其中有序言的79 部宪法,序言字数的中位值(指排序中间的数值,不是指平均值)为247,其中有6 个国家的宪法序言超过1000字。中国排名第三,1982 年宪法序言1792 字,仅次于大洋洲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南美洲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当然,非洲不少国家的宪法序言也都相当长。一般来说,这些国家或者历史悠久(如埃及),因而可以如数家珍般地罗列自己的优良文化传统或者刚刚取得民族主权独立,因而执政者会不厌其烦地强调自己的丰功伟绩,作为其统治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宪法序言中的宏大叙事一般是这么来的,往昔和今日的辉煌成就占了绝大部分。

反之,一部继往开来、面向未来的宪法则通常简明扼要。譬如1788 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序言只有区区52 个英文单词(不算8 个标点),翻译成中文(连同8 个标点)也不过81 个字: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特制定与创立这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949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序言更简短,只有72 个字:德国人民意识到在上帝和人类面前之责任,并作为统一欧洲的平等一员,决定为世界和平而努力;为此决心所激励,他们通过其选民权力而采纳了这部基本法。

1958 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则稍长,共124 个字:法国人民在此庄严宣告其对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之归附;这些原则定义于1789 年的《人权宣言》,并获得1946 年宪法前言的肯定和补充。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的自由决定,共和国在此向海外领地表示愿意向它们提供新的机制,以基于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共同理想,并促成其民主演变。三个国家代表了世界上三大主要宪法模式,但是三篇序言加起来也不过277 个字(中文)。相比之下,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普遍较长。目前世界上有5 个国家,通过宪法明确宣布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越南、老挝、朝鲜、古巴,其宪法序言的中位值是724。如果将其他国家作为宪法意义上的非社会主义国家的话,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的平均长度是非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的3.4 倍。(八二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张友渔在1982 年刊出的一篇文章中说:新宪法是一部中国型的社会主义宪法。就是说,它既是社会主义的,又不是一般的社会主义的,而是中国型的社会主义的,适应新时期所需要的宪法,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两者之间之所以__有如此差别,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序言不仅包含了历史文化传统和革命成就,而且有的还规定了国家阶段性纲领和基本政策;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则很少规定这些方面的内容。在上述1997 年统计的79 部有序言的宪法中,大约有1/5 包含民族独立等历史成就的内容,但是大都一句带过,只有10 个国家包含此类宏大叙事,而其中5 个是上述社会主义国家。由此可见,宪法序言的长度主要取决于序言内容及其性质。当然,这条规则也有例外,例如喀麦隆1996 年宪法序言是一篇宏大叙事,不过其中大部分是规定宪法基本原则和价值。

二、宪法序言的组成要素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宪法序言通常规定制宪主体、制宪目标、宪法原则和宪法地位,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譬如以上美国、德国、法国宪法都以人民的名义开头,表明人民是最终意义的制宪主体,其实都是虚晃一枪,并没有具体说明使宪法生效的主体在美国,当时的13 个州议会或制宪大会逐个批准宪法草案;在德国,2/3的州议会通过基本法草案即算生效;法国则交由选民公决,确实有点人民宪法的味道。中国1982 年宪法序言未提宪法的制定主体,实际上是由全国人大投票通过。美国联邦宪法序言把立宪目标说得很清楚: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

德国与法国宪法序言则只是表达决心,并没有明确规定制宪目标。美国联邦宪法与德国基本法序言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原则,而法国宪法则同时规定了人权和主权原则,其实是1789 年《人权宣言》17 条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18 条的简称。中国等5 部社会主义宪法都没有规定制宪目的和宪法本身的原则。中国1982 年宪法序言最后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相比之下,美、德、法三篇宪法序言都没有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盖由于这是宪法自身的题中之义,毋庸赘述,宪法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自然会在宪法诉讼等具体适用过程中显现出来。当然,在宪政根基不牢固的国家,序言强调一下宪法效力并没有什么坏处。由于非社会主义国家侧重制宪主体和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以及制宪目的和宪法原则等价值合法性,而极少将合法性建立在历史成就或政绩之上,绝大多数宪法不会提到任何特定政党或人名。

自由民主国家一般实行多党制,宪法序言当然不好提特定的政党,也无法提及当前的执政党可能几年后就要在野,未来的执政党则可能在制宪时还不存在,怎么规定呢?事实上,美国联邦立宪的时候,世界上还没有现代意义的大众政党,所谓的联邦党、反联邦党其实都是国会内部的小集团,根本没有发动大众选民的功能,因而宪法无论在序言还是正文都没提半个党字,至今仍然如此。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宪法有点过时。鉴于政党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工具,现代宪法如联邦德国基本法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一般都会在正文中规定政党的一般原则,但是也不可能提到具体党派。

三、一份恰到好处的宪法序言文本

综上,宪法序言不一定有法律效力,但往往体现了一部宪法的基本定位,因而写什么、不写什么不可不慎。一部恰到好处的宪法序言应该交代制宪主体、制宪目标和宪法基本原则,仅此而已。在这方面,世界上最古老而依然生效的成文宪法是一个并未过时的范本。它不是1788 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而是1780 年的马萨诸塞州宪不错,一部地方宪法。当然,230 多年来,这部州宪的正文已脱胎换骨,比联邦宪法的修改幅度大得多,但是序言却保留原貌。州宪序言也更长,共381 个字,并冠以政府目标、政体形成及其性质的标题:设立、维持与管理政府机构的目的是保证政体的存在并保护之,为组成它的个人提供权力,以安全与和平享受其自然权利以及生活之幸福;且每当这些伟大目标不再得到实现时,人民即有权改变政府,并为他们的安全、繁荣与幸福而采取必要措施。政体由个人的自愿结社所形成,它是一部社会契约;通过它,全体人民和每个公民之间形成契约,从而使所有人都受到基于公共利益的法律所统治。

因此,人民的责任是制定一部关于政府的宪法,以便为制定法律提供公平的程序、公正的解释和诚实的施行,以使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从中寻求安全保障。因此,我们马萨诸塞人民以感激的心情,承认宇宙立法者的至善,在天堂里为我们提供了以下机会,以审慎平和、无暴无欺地彼此形成原始、明确和神圣之契约,并为我们与后代产生一部公民政府的新宪法;我们虔诚地祈求他的指引,并同意规定与颁布权利宣言和政府架构,以此作为马萨诸塞州的宪法。区区三百来字,即简要说明了制宪主体(马省人民)、制宪目标(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和幸福生活)、宪法原则或政体性质(自愿形成社会契约、法律为公共利益服务、程序正义)等基本要素。当然,上述序言的最后一段可以再精简一点;宪法原则可以进一步展开,而整体仍可以压缩到200 字内。这样的序言才给人庄重严肃的印象,让人觉得后面的正文是国家将要认真履行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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