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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从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出发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现状

患者知情同意权, 是指临床上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 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 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它包括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疾病诊治过程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性。一方面, 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患者知识的局限性, 患者知情同意权这种本存在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 在行使时却有了它与生俱来的实质不平等性。另一方面,医疗行为所具有的侵袭性和风险性, 使患者知情同意权在行使时带有一定的风险, 且这种风险与患者本人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 患者知情同意权还具有区别于传统诊断与医疗中相关权利的独特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独特的法理基础与权利基础保护患者的自主权与自我决定权; (2)更多非专业知识的介入。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独特性, 要求法律予以特别的关注。但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相关规定仅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之中, 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这给医学和法学实务界带来许多困惑。尽管《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稿)已经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这些规定均有单纯以医疗行业为导向价值标准之嫌, 未能充分认识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独特性和传统医疗侵权规则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医务人员违反 知情同意 或告知义务的侵权还只是被拟定在一般的医疗过失侵权规范中, 没有对违反知情同意的侵权形态做出特殊处理; (2)对特殊情形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和医方免责的规定不明确。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立法不完善,在实践中对患者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如李丽云事件、河南断趾患者其丈夫签字拒绝手术案等。笔者认为, 要妥当地制定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的探讨至关重要。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的探讨,实质上就是回答是否要以 生命健康权至上为理念或是应当以什么作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针对以上两个问题, 笔者认为应先探讨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生命健康权两者的本质。所谓生命健康权 , 是指民事主体维持生命、维护身体健康的权利, 是人格权中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权利。而患者知情同意权则是指患者在知悉病情的基础上, 自主选择医疗方案的权利, 其体现的是患者的一种自由选择权,也应当属于人格权范畴。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的是, 它并不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 而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换言之,前者是侧重于物质方面的人格权, 而后者则是侧重于精神方面的人格权。但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而言, 两者却是缺一不可, 相辅相成的。具体到医疗实务操作中, 生命健康权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存在的前提, 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则是生命健康权更好的保障。综上,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应当以 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人格权 为核心理念。因为只有切实地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保护患者的人格权, 才能给予患者知情同意权更加全面的保障。而一些学者认为, 当以 保护患者的最大利益 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理念。 笔者认为, 最大利益的说法过于笼统, 几乎可以应用到任何权利的保护范畴。相比之下, 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人格权 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实现这种理念,在某些情况下, 需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予以限制。下文将具体论述。

三、结论

当今社会,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具体到医疗和法律实务中, 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人格权 的核心理念则是至关重要的。换言之, 对患者这种弱势群体而言, 权利的保护不仅应当停留在对他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上, 还应当包括精神层面的人格权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时, 尤其是在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时,注重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的人格权理念的运用,权衡好患者生命健康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两者之间的关系, 进而更全面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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