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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目前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研究成果及缺陷

发布日期:2021-03-04 01:22:20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性研究

此类研究主要围绕着法律规定本身的自相矛盾、无独三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利害关系人界定不明以及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请求权混淆等方面展开。

( 一) 法律规定自身的矛盾性研究

参考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第2 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表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不必然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更详细地表明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与现行立法相抵触、意思表示不一致,且对调解结案以及判决前诉讼阶段和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 二)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研究

法条中将第三人定义为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关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均有不同的认识。学术界一般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三与本诉争议标的相互影响或者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或影响究竟如何界定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并且学者们对于这种关系是直接还是间接关联有不同看法。

( 三) 请求权概念分歧研究

请求权包括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和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用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纠葛,而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则是为保证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实现的程序权,是一种诉权。一些学者认为,有没有独立请求权应该是实体法规定的范围,不应由程序法来规定。现有研究虽然表明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实际上混淆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概念,认为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判决无独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却未赋予其完整的诉权缺乏法理基础,但没有给出具体的完善措施,研究范围仅限于对请求权这一概念模糊造成的后果剖析。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的程序研究

这方面研究转向对程序问题以及制度建构的探讨,主要围绕着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地位、参诉方式、参诉时间等方面的讨论展开。

( 一) 诉讼地位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学者对无独立请求权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持有四种不同观点: ①无独三是有独特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既非原告,也非被告,不属当事人之列。②无独三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③无独三只能作为被告。④无独三是不确定的当事人,如果在判决中承担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如果未判决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当事人。此类研究成果论述了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地位界定的不明确性,并且分析了其带来的弊端。

( 二) 参诉方式研究

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参加诉讼的两种方式,在民事审判中遵循的是当事人主义原则,当事人有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民事法律领域是私法领域,法官应该采取中立的态度,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二种参诉方式使得法院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引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和诉讼被动性,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出现,体现司法正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单纯为了提高效率,依职权滥列第三人的现象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 三) 参诉时间研究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包括: ( 1)一、二审判决前,第三人均可参加诉讼; ( 2) 二审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如二审查明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如二审查明第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则可直接作出终审判决; ( 3) 第三人只能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结束前参加诉讼。。

三、结语

总体来说,实务界对于法律法规的疏漏之处有所变通和改善。但不可避免的是,现有的成果还远远不够,提出的完善措施和改革方案也多是大框架的制度性建议,未能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一概念中所包含的若干性质不同、处理方法也有所区别的第三人形态认识不一,对于是否可分别加以规定等问题还有认真探讨的必要或余地。此外,对程序设计和制度重构所需实现的公正、效率这些基本价值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可见现有的研究着眼于对制度缺陷的研究却忽视了与实务界的衔接与统一,因此还需要广大学者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展开理论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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