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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法的新途径

2012年10月28日,在风桑迪过境给康涅狄格州带来严重灾害后,州长Darnel Malloy说到:我们从来没有面临过这样的灾害我不知如何才能更清楚的表达,气候变化是我们国家所经历地最大威胁着人类生命的灾害。气候变化影响人类的频率和力度越来越猛烈,地球的公民们正见证着人类工业化道路所带来的致命后果。环境法作为社会规制生态平衡的主要手段,没有很好地使人类行为符合大自然法则法律是真正有效的调整手段。事实上,目前的环境法加速了气候灾害的发生。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所实施的大多数环境法规已成为了法学领域的失败实验品。拥有绝对权利的国家行政机构为此辩称到,行政机构代表着公众利益,全面部署公共资源,并调配专业技术知识专家予以应对环境问题。然而事实却是,如今太多的环保机构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为公司和个体利益服务。如《大自然的信托》一书中的第一章中所陈述的,环保部门已被本应由他们来规范的企业所俘虏。因此,他们使用法律条款将本该被阻止的行为合法化。环保法定程序并没有禁止危害自然的行为,反而批准了它们发生。问题并不在于环境法法规本身,而是在环境法的治理框架。这样的管理体制让拥有政治力量的环保机构蜕变为企业而不是为民众提供服务。如今的许多美国政府机构中,决策往往由政治家决定,而不是由法律法规决定。高层政治人物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从体制内为利益行业服务,科学家以及许可证签发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政治文化压力,因而调低标准以符合该机构的利益。公众不太清楚这些行为,因为它们发生在被认为几乎是坚不可摧、庞大复杂的程序堡垒中。在三权分立的体系下,政府、法院和立法机关理应相互制衡,以遏制执法部门及其机构权力过度。然而国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受企业的影响,在环境政策上止步不前。其通常参与通过拨款让行业行为合法化的议案,否则将阻止法案的执行。法院因其定位于强制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在决策有效性的推动上作用甚微。这两个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联邦和州行政机关的权力无限膨胀。尽管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结构不同,但如果机构的权力不受约束,则不论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都会出现专政和威胁环境的民主。人类社会目前处于关键时刻,现在和未来几年中我们所采取的行动将决定人类今后如何生存在这个星球上。科学界不断在警告,我们已处在临界点,如果不采取行动将出现不可逆转的损失和无法预知的星球灾难。科学届明确指出,这一刻可能是改变的机会,也可能是人类的自我毁灭。指导人类进入安全的生态环境而不是走入无法挽回的境地已成为地球上最迫切的需要。如果政府部门继续授权行业污染和破坏剩余的自然资源,则人类不可能希望在一个宜居的星球上继续生存。环境法是与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和未来福社紧密相关的法律。现在几乎每一个国家都面临这样的境地,如安塞尔亚当斯曾经说过:当我们需要跟自己的政府斗争才能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时,这是多可悲的事。在世界各地生活的公民们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使命。

《大自然的信托》以一个名为大自然的信托理论在世界各地的国家里重建环境法范式。大自然信托依托的是占老的公共信托理论,在不同的年代已成为很多政府运用的法律原则。公共信托理论的核心是:民众通过与他们的主权政府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保护他们的公共财产权。民众保有所有权不能被任何立法异化的属性,公共信托理论原则以政府为受托人,有义务代理委托人管理重要的天然资源,以保护这些资产信托的受益人权利,委托人包括当代公民和未来人。不同于成文法下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共信任理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义务来保障人民的共同利益。当全球政府的行为威胁到当今青年一代今后的生态安全合法权益时,公共信托理论可以规制政府行为以期实现代际公平。公共信任理论早已为环境法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方法论,在现代立法和机构管理下急剧上升的实践冲突出现之前并没有太多需求度。《大自然的信托》一书试图阐述以政府机构为公共资源受托人所应负责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义务,探寻保护公共资源的受托人受托管理路径。受托人理应保护委托人的资产,不容许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托资产的社会价值,恢复遭到破坏的资产,负责惩罚破坏了资产的第三方并收取赔偿金。此外,立法机关不能随意处置公众信托资产,这样做会改变信托人服务于公众委托人的目的,或将大幅削弱信托中的生态财富。这些是信托人职责,政府如不能保护地球上所有生命赖以生存的气候系统,就是信托责任的最大失败。

根据程序责任,信托将使充斥着官僚决策的政治框架重入正轨。受托机构有着对公众负责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必须遵守信托行为责任。受托人如为了企业和个人利益、或为自己的政治或官僚的利益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就是违反了他们应尽的职责。此外,信托模式要求机构采取行动以诚信为本,以合理的方法,认真保护重要资产。要实现所有这些职责,在科学数据并不完全精确的情况下,这就需要以法律条文为基础的风险防范方法。科学的不确定性迫使行政机构采取措施禁止污染、破坏资源、使用化学品以及改变基因等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而不是找理由不作为,除非确凿的证据证明这样的企业行为不会对生态造成伤害。行政机构转变消极态度,积极规范企业行为是我们所需要的,如果不提前用法律条文规范企业行为,仅安全审查是无法规制破坏环境的行为。

大自然的信托以财产权为概念,它的理论适用于从地方到全球的任何层面。不依赖于立法条款,大自然的信托全面而系统地界定了政府的责任。它将所有的主权体包括国家、州和部落看作共享大自然资产的合伙受托人,共同享有大自然资产,相互间负有基于大自然财产权为框架基础的共同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有义务保护和防止共同自然资源财富的浪费。从全球范围来看,当国际法已无法解决世界上最紧迫的环境危机时,大自然的信托概念为我们带来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基于大自然公共信托理论基础上衍生出的新运动,这就是代表世界青年一代环境权利的大气信托诉讼。大气信托诉讼根据科学数据分析环境污染情况,寻求法律解决途径。旨在使政府按照科学的建议控制碳污染,以防止气候灾难的最终发生。任何信托都依托于强有力的有责任感的司法执法。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司法机构,就不存在信托,只有独断的统治。《大自然的信托》这本书有一章专门介绍司法强制执行,法官有权使用他们在司法领域的权威,以环境法为途径纠正破坏大自然环境的行为,以达到保护公民受益人财产权利的目的。它主张以立法途径的司法审查来对公众利益进行保护。它强调要进行司法救济,以解决机构在管理上的体制功能障碍。当面对机构长期存在的无为、腐败和读职时,法院直接对行政机构进行干预(无论是长期或短期)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司法解决途径。在环境法上我们有着详细的禁令和救济手段可以用于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虽然这些救济措施有着众多充分的先例,并且有良好的公信力,可是法院并没有将它们广泛使用在环境法上。今天的法官有着所有需要的手段和工具来执行公众对他们信任的义务。但执法需要勇气和司法观念的改变,法官需要意识到当今世界生态的紧迫问题,以及其作为政府的权力机构之一在权力平衡中的关键作用。世界需要非凡的法律人,具有坚定和伟大的法律思维,以其被授予的宪法职责来执行保护人民作为大自然信托收益人的权利。

大自然信托基于人类的长远利益,代表着社会共同的价值观,是有着生命活力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环境法已重新启航。公共信托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后代,为公众保护大自然的共同财产,促进高效、不浪费的资源使用以及维护大自然让其遵循自然规律蓬勃发展。大自然的信托唤起了人类对于环境的本能认识,无论处于任何文化下的公众都共享大自然的资源。同样的信托理论原则经由法官的抉择可以从法学讲坛流传到世界上任何地方,因为信托原则是超越所有政府、文化和人民的道义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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