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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委办发〔2010〕18号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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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渝委办发〔2010〕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的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方式一般单独适用。责令公开道歉可以与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同时适用。

    停职检查时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

    第十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行为、组织实施的行为、直接实施的行为与问责情形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直接责任。

    对直接责任者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上一级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上一级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损失,但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且没有牟取私利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问责。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报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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