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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的治理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21-02-15 23:38:17

一、腐败犯罪的特点

(一)集团化

从近年来查出的腐败案件的情况来看,腐败分子往往是拉帮结派的腐败。个人腐败向团伙、集团腐败发展,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如茂名腐败窝案,2011 年2 月10 日广东茂名前市委书记罗荫国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刑拘之后,茂名市及市属区县陆续有涉案官员和企业老板被专案组带走。据悉,短短一个月时间之内,已经全面崩溃的罗荫国交待出来了100 多名处级以上官员。涉及省管干部24 人,县处级干部218 人,波及党政部门105 个,市辖6 个县(区)的主要领导全部涉案,茂名市的官场几乎到了瘫痪的地步。

(二)部门化

有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而且有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督,往往成了腐败犯罪的重灾区。2010 年12 月25 日河南省交通厅厅长董永安因涉嫌违纪被纪检部门双规。至此,在河南省交通厅厅长这个岗位上已经有四位厅长前腐后继。近年来,交通领域成了腐败的高发地。中纪委监察部网站2014 年4 月15 日发布消息称,云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杨光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据不完全统计,从1996 年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曾锦成的落马开始,包括杨光成在内,至今全国已有近30 名副厅级以上的交通厅官员落马。

(三)基层化

近年来,腐败犯罪从较高职位向下移落、向基层渗透。如三最女贪官辽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涉案金额过亿,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山西蒲县原煤炭局局长郝鹏俊在北京等地购房36 套,仅价款就多达1.7 亿元。四川省简阳市一名25 岁女大学生村官辜某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帮助亲戚、朋友多丈量房屋和地面附着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0 余万元,并从中获取回扣,最终被判入狱5 年。

(四)隐秘化

与传统的腐败犯罪相比,近年来的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作案方式更诡秘、更隐蔽。他们利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等领域进行权力的寻租,更加的隐秘化并且呈现虚拟化的特点,利用上述金融工具进行行贿或者洗钱犯罪活动,转移涉案财产,加大了纪检监察机构的执法办案难度。

二、产生腐败犯罪的原因

关于腐败犯罪产生的原因,国内众多的专家学者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见解,有学者认为产生腐败犯罪是因为个人原因、制度原因。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造成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的原因由内因和外因之分,腐败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也不例外。归纳起来,产生腐败犯罪的内因主要是人的道德素质,外因主要是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

(一)个人的道德素质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根本宗旨,涌现出了一大批清官、好官。焦裕禄,杨善洲等一大批优秀的共产党员为我们广大公职人员树立了一面做人,为官的好镜子。然而,建党九十多年来我们的队伍里也出现过了不少的腐败分子。从建党初期叛党投敌的中央特科领导人顾顺章到近年来查出的刘志军、李春城、郭永祥等一大批腐败分子来看,他们身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道德沦丧,生活腐化堕落。他们最终走向犯罪这条不归路的原因就是因为个人道德修养不够,缺乏最起码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

(二)政治体制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会如同醉酒的司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一样,其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短短十四年的时间里四位正厅级的领导干部在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的岗位上落马,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和思考。四位厅长的前腐后继完全暴露了权力运行中存在着监管的盲区,手中握有大量交通工程建设资源的厅长们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我们不难想象自己监督自己的后果是什么。目前,我国处理腐败问题的机构主要是纪委和隶属于各地行政机构的监察部门,然而纪委和监察部门却又是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纪委是党内的监督机构,这样一种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畸形混合导致的后果就是出现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尴尬局面。现实中的情况是同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是不能监督同级的领导干部的。手中掌握大量资源的领导干部如交通、财政、国土等领域的干部手中的权力一旦没有了制约和监督往往就会堕落为腐败犯罪分子。

(三)法律制度

腐败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理应由法律来预防和惩处。当前,中国的法律对于腐败犯罪的治理成效不明显,一方面还是因为老生常谈的论调就是司法的不独立,司法在处理腐败犯罪时受到党委政府的干预十分大,在处理一些腐败分子的问题上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事先就召开了会议,对于案件进行定性,提出了处罚量刑的决定,法院只是作为一个宣判的机器,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是在对腐败分子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仍有诸多的不规范之处,中国是一个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深重的国家,官员服刑期间往往会受到照顾和优待,专门为腐败分子开设了监狱,这些腐败分子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制度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之处众多,甚至又催生了新一轮的司法腐败。司法的权威未能有效的树立,部分腐败分子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腐败犯罪被抓被判刑,最多也就是进去蹲几个月又出来了。司法公信力的丧失让腐败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加剧了腐败犯罪的发案率。

三、腐败犯罪的治理

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在借鉴国外治理腐败犯罪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同时,结合我国腐败犯罪的特点以及产生腐败犯罪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腐败犯罪的治理工作。

(一)开展广泛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如前文所指出的一样,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走向腐败犯罪的深渊就是因为思想道德素质的滑坡,在利益面前没能经得住诱惑,定力不够。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就必须要率先垂范,做一个思想品德高尚的人,这可能是对每一个公民的最高要求,但对广大公职人员来说却是最低的要求。在开展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法制教育,从近年来查出的部分腐败分子的情况来看这部分人往往是法制观念淡漠,已经触犯刑律自己却全然不知,属于典型的法盲。开展法制教育就是让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学法、守法。要让那些处于观望状态,抱有侥幸心理,妄图以身试法的公职人员明白,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厉惩处,让这部分人及早醒悟,打消腐败的念头。

(二)整合目前的反腐机构,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隶属于行政机构的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这些机构或多或少都具有反腐的职能,然而,机构虽然庞大但反腐的效果却不是那么的尽如人意。结合我国目前的政体实际,笔者认为整合我国目前的反腐机构就是要建立全国统一领导的反腐机构,将目前国内的反腐机构重组。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制度,建立起我们自己的反腐机构。新一届中央纪委提出,要将各地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的任免提名权收归上级纪委,同时下级纪委在查处案件的时候在向同级党委领导汇报的同时要向上级纪委汇报就是一个很好地做法。为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监管,上级纪委应该对这些部门派出纪检监察组,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在人事权、财务权和办案权方面均独立于被派出机构。在做好上述几个方面工作的同时要加大权力运行公开制度的力度,对于重大事项决策、招投标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信息要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布,以便动员更广泛的主体参与监督,切实做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树立司法权威,严厉惩处腐败犯罪

法律必须被信仰,必须被得到有效的执行,否则就只是一纸空文。如前文所指出的一样,在惩处腐败犯罪时法律的权威未能有效的树立,导致一些腐败分子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将会逐步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独立于地方党委政府,这对于我们树立司法的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树立司法的权威后可以大大减少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受到的干扰,使人情案、关系案失去存在的土壤。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腐无禁区,任何人不论其职位高低,功劳多大,只要胆敢以身试法走向腐败的不归路就必须要接受法律的惩处。同时,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我国的司法应逐步加重对腐败犯罪分子的量刑处罚力度,规范执行刑罚过程中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制度。对于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腐败犯罪分子可以将其列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不执行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制度。只有这样我们广大的公职人员才能敬畏权力,敬畏法律,真正达到不敢腐的目标。

四、结论和未来展望

腐败犯罪的治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非一朝一夕之功所能及,腐败犯罪也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腐败犯罪还涉及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多方面。好的制度会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会让好人变坏。笔者认为有效治理腐败犯罪的关键还是在于制度,正如习大大同志指出的一样,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只有将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才能真正达到不能腐的目标。

十八大以来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腐败犯罪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今后应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将不想腐、不能腐和不敢腐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和预防为主的原则,让腐败犯罪在中国失去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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