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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16 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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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规范航空货运黑名单管理,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根据《航空货物发运管理办法办法》、《危险品运输管理办法办法(试行)》、《航空货物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航空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专指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市场黑名单,是指具有违背航空货运诚信守诺原则、严重失信等不良行为的托运人员。

第二条 航空货运市场黑名单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属地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托运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有对航空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行为的;

(二)连续两次发现托运货物不符合航空货物运输标准的。

(三)发现托运货物隐含危险性物品的。

第四条 黑名单每半年认定一次,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到6月31日,黑名单在承运人发现托运货物不符合条件后及时认定。

第五条黑名单初步认定结果由货运及安全检查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将有关信息上报部门、并在服务窗口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六条 黑名单的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托运人信息:姓名、个人身份证号。

(二)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主要内容;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如托运人对黑名单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货运,安全检查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货运受理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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