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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发布日期:2021-02-19 18:15:38

一、价格法律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价格法律制度的界定

价格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它并不仅仅是由一部法律构成的,而是由许多与价格制定、调整有关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目前,我国学术界并没有对价格法律制度进行明确界定, 仅对价格法从广义和狭义视角分别进行了界定。其中,广义上的价格法是指价格法律制度, 狭义上的价格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价格基本法。对于广义上的价格法,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其一,价格法律制度是关于价格制定、执行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二,价格法律制度是以价格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其三,价格法律制度是调整价格关系的全部价格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价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价格杠杆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而政府在运用价格手段调控经济社会关系时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结合经济原理和法律特性, 笔者将价格法律制度定义为以价格关系为调整对象,涉及价格制定、执行以及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价格法律规范总称。

(二)价格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

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价格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市场经营主体自主合法定价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运用价格法律规制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三是为政府利用价格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 四是通过健全价格法律制度规范政府价格调控行为, 防止行政干预过度。

(三)价格法律制度的中心

价格法律制度的中心是价格。《价格法》把价格分为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又分为无形商品价格和有形商品价格。无形商品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以实物形态为载体的商品。有形商品主要包括生活消费品、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等以实物形态为载体的商品。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主要包括依靠设备或工具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如中介费、运输费等。

(四)价格法律制度中的国家干预

1.国家干预的内涵。国家干预是一个国家机关利用国家权力对各项事务进行干预的抽象概念, 有着及其丰富的内涵。从国家干预的主体来看,既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也有来自非权力机关的干预,除此之外,经过授权的有关部门也有权进行干预。从国家干预的范围来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但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本文所谓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领域所作的干预, 是一种狭义上的国家干预,它既区别于广义上的国家干预,也不同于行政干预, 是我国价格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价格法律制度中的国家干预。价格法律制度中的国家干预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律制度框架内, 综合运用立法、行政等综合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规范,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价格法律制度中的国家干预主要涉及经济领域的诸多方面,既包含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间接干预, 也包含直接定价等方式的直接干预。在内容上,既有立法方面的干预,也有设置行政措施方面的干预。

二、我国价格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价格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1.价格调整范围狭窄。《价格法》是我国对价格进行调整最主要的法律, 该法主要以价格关系为调整对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1997 年颁布的《价格法》价格调整范围已经显得狭窄。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定价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 导致其对市场价格的干预过度。尽管在社会实践中国家制定了定价目录作为价格管理的依据, 但是定价目录的效率远远低于规范性较强的法律效率。正是由于《价格法》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这一缺陷, 导致不正当价格干预行为频繁出现,进而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

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界定范围模糊不清。《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应该说,这一规定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界定是比较模糊的, 对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那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没有进行严格区分, 导致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对本不应该由其管控的价格行为进行了干预, 而对本应该由其管控的价格行为却视而不见。

(二)价格监测体制不完善

1.《价格法》缺少对价格监测的规定。对市场上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有效监测是国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前提, 也是价格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价格法》并没有对价格监测制度进行专项规定。2003 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价格监测规定》,但其对价格监测问题的规定都比较模糊,导致价格监测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2.价格监测信息系统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商品监测种类为44 种, 由于我国的价格监测信息系统不健全, 加上对商品价格的信息收集不全面、分析不够准确, 导致很多商品价格变动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反馈到监管部门。价格监测信息系统不健全还表现为价格监测主管部门力量薄弱以及对价格监测结果利用不规范,前者主要表现为价格监测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后者主要表现为监测结果发布不规范,如许多收集来的价格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随意发布会造成企业和个体经济利益受损等。

(三)价格违法行为追责机制存在问题

2010 年颁布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 但其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制仍然比较模糊。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 违法手段愈加复杂。许多不法经营者经常钻法律的空挡,规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 相关价格执法部门法律责任意识不强,执法能力有待提升。如对相同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不同处罚,导致政府价格执法部门的公信度下降。

三、国外价格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价格法律制度的经验

美国市场经济发达, 拥有成熟的配套价格法律制度,主要采取了分散式的价格立法模式,即国内并没有设置单一的价格基本法。早在两个世纪前,美国就对市场价格法律制度进行了规制,内容涉及消费者、农业等诸多方面,出台了《农业调整法》、《指南》等法律。由于美国经历多次垄断时期, 所以美国对于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定较为详细, 出台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三部重要法律。此外,美国还对公用事业价格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类, 针对不同分类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价格法》为基本法的价格法律体系,应借鉴美国的价格法律制度经验, 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实际积极完善我国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明确价格监管者的权力与义务。通过设立拥有相应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专门机构,提高价格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二)法国价格法律制度的经验

法国采取独立的立法模式来建立价格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出台了《价格开放和竞争条例》、《强制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价格领域,法国实行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 该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同时发挥政府的价格调控职能,对保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国价格管理制度的最大特色是: 设置了专门的市场价格监督机构,拥有完善的价格监督检查机制。法国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采取垂直领导模式, 确保了部门执法高效运作。我国应借鉴法国价格法律制度经验,不断细化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条款,弥补价格法律漏洞。加大价格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力度, 提高价格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确保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日本价格法律制度的经验

与法国的价格立法模式相似, 日本的价格法律制度也采取了独立立法模式。日本价格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是: 拥有完善的价格法律规范与价格管理机构体系。此外,日本的价格听证制度比较成熟,在实施价格听证时具有较强的民主性, 其中日本价格行业协会在为政府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充分挖掘价格行业协会的潜能,进一步鼓励价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四、完善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价格法》调整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价格法》价格调整范围狭窄问题凸显。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价格法》的法律条文, 如细化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责任规定,强化行业价格收费规制内容。另一方面,将《价格法》的价格调整范围扩大到有偿服务领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服务业发展迅猛, 服务价格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应加强对服务业的价格规制,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晰政府定价范畴

可以借鉴美国和法国的经验, 对包括自然垄断价格、公用产品价格等涉及公共事业的产品价格进行明确规制。应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进一步明晰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与服务价格范畴, 进一步完善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目录, 提升定价目录的法律地位。

(三)完善价格监测机制

价格监测预警系统是价格监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不断强化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对市场重点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 防止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大起大落。增强政府价格服务意识,准确发布价格信息, 及时分析价格监测情况。逐步扩大价格监测范围,确保价格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真正提高价格监测信息的权威性。

(四)完善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制

充实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内容, 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对价格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价格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可以尝试建立价格违法案例指导制度, 降低同案不同罚现象出现的几率。完善《价格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制,提高价格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 有效防止价格执法人员乱作为或不作为。

(五)健全价格听证制度

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科学民主选拔价格听证代表。二是严格审查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确保经营者价格成本真实、有效。三是不断完善价格听证程序。四是努力创新、丰富价格听证形式,真正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价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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