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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

发布日期:2022-04-08 04:58:17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书或又称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正如卢梭开篇所讲的“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五篇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1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2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3

在法律还没有产生之前,我们采用的是契约,当法律产生之后,社会间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就越来越清晰,人们的行为会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这个社会变的更加紧然有序。我想这就是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读这本书之前,首先去查阅了解了这本书的作者和写作背景。卢梭是法国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者,也是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这本书在创作时,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但当时贵族鼓吹君权神授,并且有着十分严重的封建制度,农民阶级饱受贵族的摧残。而这本书就是卢梭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之下,从自然法学的角度,展开了他对于“人”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论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讨了在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性,表达了他的主张,自己身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有义务去研究公共事务,有义务爱护自己的国家。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压迫的,但是一旦人们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锁的时候,他们便会毫不犹豫,这是因为自由是他们的权利。以家庭关系为例展开了对原始社会的政治社会的描写,虽然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隶制度之下,首领与奴隶就像是牧羊人与牛、羊之间的关系一样,如果你没有勇气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个奴隶,任凭君主阶级羞辱。

以一个强者是如何产生,如果是强力形成权利会产生的后果,表现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通过奴隶制度,论述了古代时人们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侵犯,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还是一个作为高高在上的人,奴隶制和权利处在了一个相对里的情况下,变现了奴隶制度的荒谬不堪没有任何何意义,不仅如此,在奴隶制度下的约定,也没有一点的合理性。当然作为奴隶制度下的统治者,相对于人民和首领他们是一个集体而言,奴隶主只是一个孤独的统治者,尽管他有再多的奴隶,因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别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寻求到了社会公约,许多人的力量汇总到一起,就能够克服困难所带来的主力,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如何将这些力量结合到一起,正如书中作者所说:“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我们能够产生一个道德与集体的结合体之后,会产生城邦、国家、主权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纵使我们会有许多不同种的身份,我们也能够一起克服困难的阻力。当主权者出现之后,社会也渐渐成为了一个共同体,当集体中的一员受到他人的侵害时,集体中的其他成员当然会站出来为他谋不平,因为他们是一个集体,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是损害集体利益,这就逐渐形成了社会公约,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只有在主权者存在的情况下,社会公约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则将会被滥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们慢慢进入了社会状态,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道德性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义务和权利在人们的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从人类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这一卷的最后,通过对最初占有者和最强者对财产权的所享有权利的对比,得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成为所有权。这一卷,主要论述了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因为自然而所带来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们是人人平等的,表现了在社会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卷开头讲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东西,当然在社会秩序个别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为众多的个别利益中会有着相似点,也因此社会之间就有了联系。而在此之中,主权者就显得及其的重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分为强力和意志,即主权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权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对最高意思的执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远都是正确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当这些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后,常常产生的是众意,众意和公意是不同的,众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很好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且不能够产生派别,那么才能构成公意。公意是主权权利行使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权权利,正如文章中所说,我们要确定好主权权利的界限,要将公民的权利和主权者的权利合理调控好,公民生而自由,虽然他们有义务维护公共的利益,但是对于主权者不合理的要求他们也可以不接受。

对于生死权,书中说人民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但每个人都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我认为他们有权去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着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这些事情不会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话,毕竟人生来自由。由于社会公约,每个政治体都被赋予了生存和生命,我们认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远远不足以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但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难去解释。法律是一个公意的行为,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他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对于法律,立法者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他们应该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维护好公共的利益。在一个国家中,除了有社会秩序、主权者、法律、立法者,还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栋房子的砖瓦,没有了人民那我们这个集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正如人生来平等一样,每个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会存在不一样的特征,所以每一个人对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有些人不用说也会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远也不愿意承认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触碰到自己的缺点。

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而不同的法律又会在人民之间造成矛盾和分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有利的体制以此来拥有一个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为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对于自由,人民生来自由,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利益,不违反主权者的统治之下,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平等对于现在的当权者或者是立法者来说,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毕竟每个人生来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响到强者的自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者的权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是为了赋予公共事务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也因此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法律。

从现在的中国来看,我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所组成,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秩序。唯有这样,才能够使法律更加具有严密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权利。

读完这本书,其实要说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书中有很多东西,是作者都难以理解清楚的。这种具有哲学思想的东西,也只有有着深刻的经历才能够参透其中的奥秘。

其中让我影响最深刻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人生自由,在宪法中,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保障,但是当公民自身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冲突时,当然还是以国家的利益为主。我们在平时享受着权利与义务,我们有着言论、结社的自由,当然也有着爱护国家保护国家尊严的义务。因此,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们的社会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从前的社会契约,再到现在的社会规则一直保障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社会制度也在不断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会规则的制约之下才能够克制住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欲望,才能够让社会变得更美好。我们需要从自我做起,坚守社会规则制度,我想这是社会契约论一定还有更多需要我们去做的事,只是现在的我们还不能够完全理解。

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4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第一部分。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却承认人类确实有些方面不能达到绝对的平等。这就是一个大师的语言,他的作品经典,耐人寻味,可以值得你一读再读,并且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表面上看,他已经和我们不在同一个时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却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们,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卢梭就是这样的伟大的学者。

本书是第二次阅读了,却没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为过去阅读的到今天没有一点印象了,反而觉得很惭愧。也许是过去看了没有做笔记,未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思想,也是过去理解不深,知识储备不足,今天依旧如此,法学方面的功底还是不够扎实。

第一卷主要是讲述人们明明生而自由,为何会变成不自由,迫于强权者的压迫而慢慢屈从。可是卢梭认为我们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奴隶制等身份问题而低人一等。我们每个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今面对这些强权者我们所能所的就是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契约,形成共同体,每个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一个共同体对抗强权者,如此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第一节第二节作者专门讨论主权的特征,他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最开始就将主权定义好,设定主权的性,不可动摇性,让那些想利用主权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让人们有信心相信主权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拥有主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个人,是愿意缔结契约,借助共同体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民群众,对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过于自私自利,如果太过于看重个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会两败俱伤。如何保护主权的性,需要合理的可执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来维护。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谁来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为任何法律最终都是保护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恶法,就要确保立法者不是少数人,代表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剧龙樱,主人公鼓励那些高考生的话语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强者,因为法律最终保护的是他们的利益,如果不想成为弱者,被统治,被剥削,那就努力做一个强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词是政府。

要论证一个事物,先要介绍他是什么,即给他下定义,讲述他的概念。作者将政府定义为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两者相互沟通的中间体。他的产生,他的权力都源于主权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许其拥有自己的一定权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为某些个人的谋利工具,就是坏政府。接着,作者给政府做了分类,有这样几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类的思想受前人的影响。至于哪种类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给出定义,认为民主或是贵族就是,而是有种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据国家的大小,甚至是气候要素来决定使用哪种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选择民主制,而大国,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这样的说法似乎是找不出错误,有点笼统,但所受批判自然会比直接下定义用哪种的会好,因为他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周全。毕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据时世需要调整对策。

总的结论是,一个好政府,考虑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建立服务型政府,方为正道。

最后一卷则是作者根据自己所阅读的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国家的政治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契约论的读书心得5

与后来的德国唯心论哲学相比,或者与同时代的苏格兰道德哲学、经济学相比,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似乎没有什么系统,他们的论述算不上公整,也没有深刻的知识论和逻辑学,所以很多人不把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家,而是把他们称为哲人(Philosophes)。

但偏偏又因为他们的博学和个人色彩浓烈,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比德国和苏格兰哲学家更广为人知和影响深远,不论是哲学界、文学界还是史学界,都将他们视为现代思想的开端。而在众多启蒙思想家中,卢梭又最为人所关注。与他同时代的哲人都视他为举世最有才华的作家:休谟对卢梭的人格深深拜服;雅各宾党的领袖罗伯斯庇尔对他热烈追捧,将他的遗体移到先贤祠中;一向予人刻板严苛形象的康德因为沈迷读卢梭的《爱弥儿》而打乱了生活规律。然而,卢梭完全不符合我们对大哲人的想象:安贫乐道、思想深刻、清心寡欲、为人和善公道,这种思想和人格的一致性我们可以在斯宾诺莎和康德身上找到,但卢梭不但不恬静,而且以怪癖和反常闻名。

浪荡子的怪癖日常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生于1712年6月28日,虽然他常常被看作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但实际上他在瑞士日内瓦出生,在著作中他也常常署名日内瓦公民(Citoyen de
Genève),直到他晚年放弃一切国家的公民权为止。

卢梭的母亲出身贵族,在他出生不到十天就病死,父亲则是三代相传的表匠,也是代代虔诚的新教加尔文派信徒,他卖掉妻子的遗产后与儿子离开上流社会的居住地,搬到工匠和平民聚居的地方。养育卢梭长大的姑姑也是一位禁欲的清教徒,对他非常严苛,但卢梭对她却有着难以自控的性欲。虽然卢梭家庭仍然被城邦定为中产阶级,男性成员在选举中有投票权,但卢梭的父亲似乎不太善于经营生计,没有送过卢梭上学,而只是鼓励他阅读各种小说,使得他经常被那些梦幻、冒险和英雄式的情节所吸引,又不得不早早出身当法务公证人学徒和雕工学徒。按卢梭自己说,这种背景养成他对工匠和手工业的亲近、对侃侃而谈的知识分子和艺术家的反感,以及他也不觉得光荣的虐恋倾向和性癖好。

在15岁时,卢梭因为赶不上日内瓦市的宵禁时间而被锁在城外,这时候已经与父亲断绝来往,又时常被雕工师傅欺凌的他决意离开日内瓦,流浪到萨伏依(意大利西北部的小公国)。卢梭在此认识了与丈夫分居、过着放荡主义生活的华伦夫人。29岁的华伦夫人成为了卢梭的“妈妈”,供养他到天主教的神学院学习,卢梭也从加尔文派转信天主教。

但不久后,卢梭就因为被一位教士色诱而离开,回到华伦夫人身边与她居住。华伦夫人一直与自己的管家有亲密关系,但为了让卢梭学习情爱和男女关系,开始诱惑他,与他成为恋人。年少的卢梭对这段三角关系感到不安和迷惑,但仍然对华伦夫人异常着迷。他在《忏悔录》中大量写到他们的生活和交往,一直视自己是华伦夫人的作品。然而在华伦夫人晚年穷困潦倒时,卢梭却对她不闻不问。

虽然年少时缺少了规范教育,但在华伦夫人的培养下卢梭的才华与学识增长不少,又自学了音乐、植物学、哲学与作诗。青年时期的卢梭离开了萨伏依前往巴黎,成为了颇有名气的作曲家和音乐理论家,又开始与巴黎的哲人来往,认识了马布利兄弟、狄德罗与伏尔泰。这时候的卢梭思想虽然已经成熟,也受到巴黎知识分子的青睐,但因为工作不顺利,一直身无分文。虽然与哲人交往,也被视为启蒙运动的重要推手,但他对知识和学者的仇视不减反增,写了《论科学与艺术》来抨击学术和艺术是对人性的荼毒。伏尔泰因而与他决裂,长年以笔名发表文章嘲讽和攻击卢梭的著作和人格,自青春期起就有严重疑病症和焦虑的卢梭,在伏尔泰的攻击和贫困生活之下变得越来越神经质和多疑,虽然学富五车,但对情人和其他市井女性的所传的谣言八卦却深信不已。

《社会契约论》的前后不一致

卢梭在1762年发表了两部他最重要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与《爱弥儿》。这两部著作在政治上动摇王权的稳定性,在宗教上公然不承认原罪说和的崇高地位,同时激怒了教廷和法国议会,双方都对他提出起诉和追捕。卢梭逃回瑞士,但日内瓦政府也谴责了这两部著作。辗转之下,卢梭跟随敬仰和同情他的休谟移居英国,但很快又因为自己的多疑和古怪性格与休谟决裂。卢梭写作《爱弥儿》的目的在于构想一套教育方法,以让儿童既能在腐败的人类社会中发展又同时保持真我,被视为现代教育学的起源。但卢梭与情人勒瓦瑟所生的五个孩子全部都被他送到孤儿院,因为他害怕孩子在自己的养育下不可能健康成长。

卢梭的不一致和不确定性不仅表现在他的生命中,连他最清晰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也处处流露出弹性和不稳固。虽然《社会契约论》被视为民主运动的引导思想,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人权和公民宣言》就是直接以此书及卢梭其他思想作为根据,但卢梭写这本书的首要宗旨不是为民主制辩护,而是要找到人类最公平的社会模式;他清晰地区分了主权理论与政治理论,但这两个规定的差别在今天经常被模糊起来。

卢梭的论述虽然不一致,但这并非来源于他理论的繁琐,刚好相反,他的概念规定都非常直观浅显:他讲的自由不过就是指人的力量:即人对自己、自己的财产以及对他人的控制能力。卢梭讲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的差别,其区分的原则就是力量的分散和集中,而他对政治制度的三种划分形式,即民主制、贵族制与独裁制,也是以力量的平等性为准则的:民主制将执政权分给人口一半以上的人,贵族制将执政权分给人口一半以下,独裁制则是将执政权给予一小撮人。卢梭划分政治制度和社会形式的方法是一套非常简单的逻辑内涵:普遍性、多数性与个体性,转成政治学的用词,就是公意、众意和个人意志——其实就是用人数来作力量和自由度的单位。

《社会契约论》头两卷也对几个日后被经常使用的政治学概念作了重要的定义,其实这些定义同样做得非常浅显:什么是主权(sovereignty)——国家的构成核心;什么是君王(prince)——国家的政治管理元首。这些听来非常空泛的定义,在当天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在欧洲当过最长时间君王,法国的太阳王路易十四就有句名言“朕即国家”,换句话说,主权、统治者和国王是被看成为同一的,人们根本无法反思这三者是否能分离。卢梭单是将国王、主权和统治者的关系清楚分开,而根本不用说别的话,就已经足以得罪全欧洲的王权,因为这意味着国王也必须接受理性的拷问,不能无条件地得到统治的绝对性。

卢梭用以上那套简单的逻辑内涵去论述谁是主权者,谁才是国家的构成核心。他首先主张“主权在民”,即指那个国家全部人的结合才是主权者,不是某一个家族、某一家公司,而是每一个人的结合、全部人民的意志,即公意,其实这也是非常浅显的推论:法律就是普遍性,全部人民当然比一部分人和一个人更有普遍性。按公意来订立的社会契约,使人可以相互保护、相互保证各人的利益,脱离自然状态时由力量分散所引起的生存危机。法律不过就是主权的意志被写成条文而已,并没有先天性和超越性。

卢梭虽然认为一个国家越符合主权在全民这个理念就越合法、越能满足人民的自由,但他并不认为每个国家都需要和能够实行与这个主权理念完全对应的政治模式。这就是《社会契约论》前后不一致之处:不少《社会契约论》的研究者,以头两卷作根据认为卢梭相信无条件的民主制或相信人民一切都对,但《社会契约论》的后半部有很多现实主义的设计。比如他认为公意虽然是主权所在,但很多人都不够聪明,所以他认为立法者,即将公意写成条文内容的人,一定要是一些很有智慧但对权力没兴趣的人,因而法律并不是被全部人协商谈论出来的;又假如公意不能直接显现出来,或者是那个国家的共同利益本来就并不清楚,那么统治者应该反而进一步增加国内势力的多样性,以令国内的力量分布变得平衡。

卢梭认为完全的民主制是全民执政,每个人既要生产,又要管理公共事务,但他也明确指出这种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可能的,很多人根本没有能力执政;他也认为每个国家都需要按他们的特性、地理位置与历史去采用和混合这三大制度。好的政治不一定是民主制,而是能保证人民生活稳定和发达,所以评价一个国家的好坏只需要看它的人口增长。卢梭认为君主独裁最有可能徇私,而徇私最终会破坏国家整体的力量,令整个国家人口下降,国土收窄。

卢梭当然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但他只有主权理论是基于平等原则的,他对政治的分析却是实用主义式的,他没有视民主制是必然、无条件和唯一的政治制度,因为他认为财产的丰富和平均才是最重要的,如果那个国家的独裁制能满足这点,那就不需要强行民主制,又如果它遇上独裁制常有的问题,例如继承人合法性危机,那么它也可以部份地采用贵族制的选贤任能而不是宗族继承的方式。卢梭的矛盾在《社会契约论》表露无遗,他这本书既可以被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罗伯斯庇尔看成是理论指导,但在一个独裁君王那里,此书也可以被看成是《君王论》、《资治通鉴》一类加强统治术的作品。

卢梭一生的软弱、古怪、轻信和言行不一致,在当时和今天的道学家看来都是可耻的,以启蒙主义和进步的眼光看他,他其实也格格不入;另一边厢,卢梭自我剖白的真诚、不妥协和激昂的性情,则被他的支持者看成是伟大的、完全可以掩盖他私德的不足。但正如比较文学大师奥尔巴赫(Erich
Auerbach)所言,卢梭的性情不能只被视为贫穷或心理疾病引起的负面表现,而是要把他看成宗教性和世俗性、自然性和社会性、古典主义与现代性混杂和交缠的结果;卢梭性格和思想中的矛盾不是一种应当消解的错误,而本身就是一种一致的特性和时代症候;阿图塞也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有一系列连贯的分歧性。卢梭在天主教、新教、无神论之间多次摇摆,和几个情人之间的关系一直无法明确,他一方面歌颂未经现代社会教化过的野蛮人,但另一方面又认为社会是必要的⋯⋯他不能站在这些对立中的其中一方来反对另一方,而是一直自觉地表现出矛盾和不安感。(书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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