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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襄_王文襄简介

发布日期:2021-02-13 09:42:27

<h2><strong>人物简介</strong></h2><p>王文襄,男,汉族,民革党员,清华大学研究生,1960年5月11日生于北京。</p><p>王文襄曾经任黑龙江省政协常委、黑龙江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p>哈尔滨市人大代表、省工商联常委、民革黑龙江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委、黑龙江省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青年商会副会长、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协会副会长、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信恒集团董事局主席等职。<p>王文襄先后荣获“中国经济人物百名杰出”“黑龙江省劳动模范”、“黑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 黑龙江省经济风云人物”、“黑龙江省光彩企业家”、“黑龙江省十大杰出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p><p>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文襄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文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文襄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p><h2><strong>个人荣誉</strong></h2><p>王文襄同志先后荣获“中国经济人物百名杰出”“黑龙江省劳动模范”、“黑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 黑龙江省经济风云人物”、“黑龙江省光彩企业家”、“黑龙江省十大杰出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p><p><b>成就</b>他所创建的信恒集团现有14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涉足房地产开发业、配套服务业、热电供应业、商业流通业等领域。集团总资产12亿元,2001年至2004年累计纳税7400万元;累计向社会捐款600多万元。现在,信恒集团已成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大型企业集团。</p><h2><strong>社会事业</strong></h2><p>王文襄曾经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在1998年的抗洪救灾中,捐款、捐物150万元人民币,并在杜尔伯特重灾区捐资参与兴建了三所希望小学,其中一所被命名为“文襄希望小学”。信恒集团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综合开发办公室评为1998年度综合开发企业“抗洪救灾标兵单位”, 2000年6月,当得知黑河市要重新修建瑷珲历史陈列馆,以警示后人,不忘国耻,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他一次就捐款10万元人民币。2000年6月,王文襄以个人名义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平心镇中心小学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资助贫困学生上学,向哈尔滨市老干部活动中心捐资8万元,2005年初,王文襄获悉哈尔滨市众多贫困大学生求学过程处境艰难时,他当即决定捐资100万元建立“大学生信恒基金”,为贫困大学生雪中送炭,为社会分忧解难。几年来,累计共向社会捐款600多万元。</p><p><b>雇凶杀人事件</b></p><p>2004年6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文襄赔偿黑龙江省东西方公司建筑公司经理钟益师近1000万元,王文襄遂对钟益师产生不满。此后双方互相举报偷税犯罪,关系进一步恶化。</p><p>2008年12月,钟益师又因房地产更名等事由将信恒集团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双方矛盾激化,王文襄遂产生绑架钟益师的念头。</p><p>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王文襄与其秘书白鹏预谋,白鹏又向其友于毅提出绑架钟益师之事,于同意。遂由王文襄提供资金,白鹏、于毅购买了卡簧刀、电警棍、尼龙绳、胶带、桑塔纳轿车等作案工具,多次跟踪、踩点,以便掌握钟益师的活动规律。</p><p>2009年5月18日9时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彩艺邻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于毅和白鹏将钟绑架后将其放置于桑塔纳轿车的后备箱内,驾车至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一废弃砖窑,见钟益师死亡后便购买汽油焚尸。这期间,白鹏、于毅将钟益师随身携带的4000元人民币盗走。焚尸后二人将绳索、刀、车辆等作案工具丢弃,桑塔纳轿车及牌照被公安机关缴获。</p><p>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因长时间找不到被害人,但其车辆却一直停放在地下停车场,遂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录像中详细记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被害人家属迅速报警,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组织警力进行侦破。</p><p>5月25日,警方在北京市将王文襄抓获,次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白鹏、于毅同时抓获。6月24日,3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p><p>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9年12月8日审理此案。 &nbsp;</p><p><b>被判死刑</b></p><p>审理查明:王文襄泄愤报复指使他人实施暴力 。</p><p>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被害人钟益师为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东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方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被告人王文襄为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集团公司)。信恒集团公司败诉并给付东西方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王文襄与钟益师自此结怨。此后两人互相举报偷税犯罪,积怨日深。</p><p>2008年12月间,被害人钟益师再次起诉信恒集团公司。被告人王文襄对此更加怨恨,曾与其秘书被告人白鹏谈论并询问白:“让你绑架个人你能不能做到?”授意白鹏一个人做不了此事、“得再找人”,以及“钱不是问题”等。被告人白鹏允诺,并联络与其通过网络相识的被告人于毅,于毅积极表示参与。</p><p>2009年2月,被害人钟益师因合同纠纷又将信恒集团公司诉至法院。此间,被告人王文襄先后向白鹏支付数万元钱款,促白购得用于尾随钟益师的无照车辆、作案使用的尖刀、绳索和胶带等物。被告人王文襄还告知白鹏有关被害人钟益师的具体住址,与白鹏讨论作案地点的选择等。</p><p>2009年5月18日9时许,被害人钟益师从自家下楼步入停车场内,被告人于毅持其准备好的绳索上前套住钟的颈部,并与被告人白鹏共同将钟益师摔倒,于、白二被告人分别采取勒颈、捂嘴等手段,促被害人钟益师失去反抗能力。嗣后,二被告人将钟扔弃在汽车后备厢内,白鹏又以胶带封住钟益师嘴部等处,驾车与被告人于毅驶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砖厂。途中,被告人白鹏、王文襄经短信、电话联络,王获得“事已办妥”的消息。白、于在砖厂废弃砖窑的10号窑洞内,见被害人钟益师已经死亡,遂焚尸灭迹。被告人白鹏、于毅盗得钟益师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000余元,共同挥霍。5月22日,被告人白鹏、于毅来到海口市与被告人王文襄会合后,王再次给白近2万元人民币。后三被告人被警方捕获。 </p>法院认为:三被告均系故意杀人犯罪主犯<p>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所采信的证据,哈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襄不但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具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p><p>被告人王文襄教唆他人犯罪,即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考虑到其提起犯意,授意和催促被告人白鹏、于毅具体实施犯罪、完成犯罪意图,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严惩。</p><p>被告人白鹏、于毅是犯罪的具体实行犯,二人犯罪行为的结合直接造成被害人钟益师的死亡后果。白鹏纠集他人与其共同犯罪,于毅在犯罪中首先使用绳索套住被害人颈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之主犯。</p><p>另查明,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47293.45元。根据致害的原因比例,被告人王文襄应当承担全案经济损失的50%;被告人白鹏、于毅各承担全案经济损失的25%。三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p><p>一审判决:王文襄、白鹏死刑 于毅死缓</p><p>被告人王文襄为泄愤报复而指使白鹏、于毅实施暴力,且在共同犯罪中杀死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白鹏有暴力犯罪前科,经教不改,又纠集他人共同实施暴力犯罪,其罪行极其严重,亦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于毅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直接实施具体加害行为,其罪行亦属极其严重,考虑到于毅确系被纠集而参与犯罪,其虽为主犯但与被告人王文襄、白鹏尚有区别,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对被告人于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另外,被告人白鹏、于毅又犯盗窃罪,数罪应并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文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白鹏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于毅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万余元。</p><p><b>黑龙江原政协常委王文襄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b></p><p>新华网哈尔滨9月1日电(记者梁书斌 程子龙)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文襄、白鹏故意杀人案,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依法对王文襄、白鹏执行死刑。</p><h2><strong>人物评价</strong></h2><p>王文襄是位改革开放形势下涌现出的企业家,又是雇凶杀人的被判死刑的罪犯。开</p>发商拖欠建筑商以至拖欠农民工工程款的陋习,应该引起社会的强烈谴责。又不免令人反思,曾经被光环笼罩的王文襄是这么堕落成一个冷血杀手的呢?这里又有多少不为人知的事实呢?黑龙江原政协常委王文襄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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