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再生育审批表
范文1
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宁波)
申请人 姓 名 | 男 | 出生 年月 | 职业 | 联系 电话 | ||||||||
女 | ||||||||||||
男方户 口状况 | 户籍性质 | 身份证号码 | 女方户 口状况 | 户籍性质 | 身份证号码 | |||||||
住 址 | 男 | 工作 单位 | ||||||||||
女 | ||||||||||||
男方婚 姻状况 | 初(再)婚 年 月 日 | 女方婚 姻状况 | 初(再)婚 年 月 日 | |||||||||
离婚(丧偶) 年 月 日 | 离婚(丧偶) 年 月 日 | |||||||||||
男方已 生育孩 子 | 出生年月 | 性别 | 现家庭 子女数 | 女方已 生育孩子 | 出生年月 | 性别 | 现家庭 子女数 | |||||
申请 理由 | 夫妻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请人 承 诺 | 我们郑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夫妻签名: 年 月 日 | |||||||||||
村(居) 委会核 实意见 | (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 |
镇(乡)人 民政 府、街 道办事 处公示 及审核 情况 | (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县(市 区)人 口计生 局审批 意见 | (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县、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
2、《送达回证》、《行政机关办理再生育审批工作记录表》随本表逐级上报。
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
渝 [ ] 号
申 请 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时间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码 | 女方1寸近照 |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
男方: | ||||||||
女方: | ||||||||
子女情况 | 第 孩 | 申请人 联系方式 | ||||||
第 孩 | ||||||||
申请理由 | ||||||||
申请人具体婚育居住等情况 | ||||||||
申请人声明:本人保证以上所述婚姻、生育、居住等情况完全属实,且无遗漏,如有不实或者遗漏,导致错误发放《再生育服务证》,愿意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请人双方签名或盖章(手印)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审查意见(双方单位或村居不一致的分别签注意见) | 审查人签名: 审查人签名: 审查单位:(印章) 审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双方单位或村居不一致的分别签注意见) | 经初审,申请人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 项规定,同意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审核人签名: 审核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张榜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张榜公示地点 | ||||||
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 |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 项规定,同意向其发放再生育服务证。 审查人签名: 审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同时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分别提供如下所需材料。
(1)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2) 2002年11月1日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供收养前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的鉴定结论、收养子女证明和现已怀孕的证明。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养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明,可不提供不能生育的鉴定结论;
(3)以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4)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5)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书》、烈士的婚育情况证明或者伤残军人残疾证明;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残疾鉴定结论、因公致残证明;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两代以上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申请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为独生子女的证据材料;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女方为独生女的证据和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户籍证明;
(9)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为由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属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10)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夫妻双方在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的户籍证明和居住时间证据。只有一方户籍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应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具体婚育居住等情况应填写具体规范,对有两次以上的婚育史的其每次婚育情况均应填写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