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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工作人员处罚规定

电视台工作人员处罚规定

xx电视台

工作人员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单位纪律,规范单位工作人员(含台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单位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台聘工作人员解聘。

第三条处罚原则

1.给予单位工作人员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给予单位工作人员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3.给予单位工作人员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罚的种类: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待岗学习;

5.停职;

6.开除(解聘)。

第六条处罚的适用

1.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罚的,当年度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3.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待岗学习等级处罚的,待岗学习期间3个月以内台里发放基础工资,3个月以后不发放基础工资;待岗学习期间不发绩效工资;

4.单位工作人员受停职处罚的,不发放基础工资及绩效工资;

5.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罚的,单位按程序报人事部门,自批复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台聘工作人员直接解聘。

第三章  违反机关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第七条年度考核处罚规定

1.单位中层干部如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部室管理混乱,延误工作,造成重大事故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2.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其次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同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3.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开除或解聘,同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全台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处罚规定

1.一年两次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在编职工及台聘人员待岗学习,经台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能再次上岗;

2.完成单位根据岗位职责核定的工作量,三个月未完成工作量的,由台分管领导和部室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一年内有半年未完成工作量的,在编职工停职,按人事相关规定处理,台聘人员解聘,同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3.由于自身工作失误有损单位形象或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故意寻衅滋事、肇事,制造矛盾、造谣中伤,致使单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引发混乱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不服从管理,阻碍单位领导(含中层干部)行使管理职责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如有以上情节,情节轻微的,全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度处以5000—20000元经济处罚,在编职工停职,按人事相关规定处理,台聘人员解聘或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党风廉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稳定事件、保密工作、职业道德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单位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九条违反考勤制度处罚规定

1.没按机关管理制度按时签到或迟到、早退一次扣100元,旷工一次扣200元;

2.每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旷工2次以上,全台通报批评;

3.全年累计迟到、早退20次以上30次以下的,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2000元;全年累计迟到、早退30次以上、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旷工超过30天;在编职工停职,按人事管理办法,提交人事部门处理,台聘人员解聘,同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病假、延长产假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从次月起连续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扣发;病假、延长产假累计超过4个月未达到6个月的,从次月起连续4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20%扣发;病假、延长产假累计超过1个月未达到4个月的,从次月起连续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0%扣发;

5.一个月中事假(公休假除外)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扣发;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的,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扣发;全年累计事假(公休假除外)超过30天的,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6.在职学习规定:由单位承担费用,派出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享受台内的一切福利政策,同时必须和台里签订相关协议,保证达到预期的学习目的,学习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本台工作,4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调离本台,否则,学习培训费全部自行承担,若该职工强行离职的,单位可在任意时间向其追偿学习培训费用,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自费外出学习人员,一年内连续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累计时间不能超过4个月),3个月以内台里发基础工资,3个月以后不再发放基础工资,台聘人员超过6个月以后视为自动解聘。

第十条违反机关管理其它相关处罚规定

1.各部室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信息报送任务,未完成年度目标差一条扣部室主任100元;

2.单位卫生督察小组每周不定期对全台公共区域、办公用房、功能用房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区域责成返工,并扣当事人当月工资100元;

3.未经台领导批准严禁带外人进各功能用房,机房内严禁吸烟,违反规定,扣当事人当月工资100元;

4.单位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同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责任;单位车辆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未经许可将单位车辆借予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承担责任,全台通报批评,同时扣除当年安全奖。

第四章 违反新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全台新闻从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抵制不良风气,接受社会监督;必须服从单位管理、安排,有下列情形者,给以相关处罚。

1.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在新闻报道中夸大、缩小、歪曲事实,虚构或制造新闻;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以新闻报道形式做任何广告性质的宣传,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创收等经营性活动。以上情节一经发现,追缴当事人违规所得收入,并处1000—2000元罚款,全台通报批评;累计出现两次以上的,在编职工停职,台聘人员解聘,同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不服从部室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采访迟到造成失误的,出现一次扣当月工资200元;出现第二次扣当月工资500元,全台通报批评;

3.耽误采访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播出新闻因人为原因受到区上领导点名批评的,出现一次扣相关当事人当月工资500元;累计出现两次以上的,在编职工停职,台聘人员解聘,同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记者在新闻编辑过程中,出现人名、地名、领导排序等常识错误,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稿子画面;编辑对文字等素材进行编辑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视情况对当事记者、编辑处罚200元;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全台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0元;

5.后期制作人员在节目制作及设备管理中出现失误的,扣当月工资200元;出现第二次扣当月工资500元,全台通报批评,降低岗位等级并调整岗位;

6.总编室在对广播电视节目(含公益类节目)、广告审查及节目上载中,出现失误的,扣当事人当月工资200元;出现第二次扣当月工资500元,全台通报批评,降低岗位等级并调整岗位;

第十二条违反单位播音主持人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单位播音员、主持人应自觉遵守《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自觉维护广播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和播音员、主持人的公众形象,自觉约束日常行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未经台里批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主持私人庆典、公益活动等;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与本台关联用于任何带有商业性质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参与经批准的商业活动时,要保证有关活动或涉及的产品、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健康性,不得欺骗公众,损害公众利益和本台利益及形象,同时,活动所得收入的40%交台财务部;

未经批准擅自参与上述活动,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一经查实,按下列条款处罚:

1.借调、实习人员违规一次立即清退,并追缴违规所得收入;

2.台聘人员违规一次处以经济处罚1000元,年度累计违规两次予以解聘;

3.在编人员违规一次处以经济处罚1000元,年度累计违规两次作待岗学习处理。

第五章 违反节目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电视节目(新闻、社教类专题栏目和公益类节目)、广播电台节目、广电传媒网生产各相关岗位(记者、编辑、编导、摄像、制作、播音、主持、责编、评审、监制、总监制)出现严重差错和节目质量问题处罚条例(电视节目、社教类专题栏目、公益类节目、广播电台节目质量考评具体细节见《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1.在整个广播电视、广电传媒节目生产流程中,未按照区领导、台领导、部室负责人的指示要求;报道和生产节目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出现偏差、错误和遗漏;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办理交接手续,把关不严,错审、漏审,造成不良影响;播音主持人形象与风格差、配音出现漏播、漏配、错字、语病,影响电视时效性和整体宣传效果;因制作原因出现断磁(帧)黑场、漏播、延播;上载人员失误导致节目播出错误;因以上原因造成整体宣传效果较差,造成恶劣影响,遭到观众批评,经核查属于相关岗位责任的,扣相关环节责任人当月工资200元;如同一岗位累计出现两次以上事故的,扣责任人当月工资500元,全台通报批评;

2.在整个广播电视、广电传媒节目生产流程中,稿件差错严重,重大错写、错拍、错编,漏写、漏编、漏拍,漏播漏配,把关不严,错审、漏审,整体宣传效果很差,形成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台领导批评,经核查属于相关岗位责任的,扣相关环节责任人当月工资200元;如同一岗位累计出现两次以上重大事故的,扣责任人当月工资500元,全台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停职、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

3.在整个广播电视、广电传媒节目生产流程中,稿件差错特别严重,当期节目出现重大错写、错编、错拍,漏写、漏编、漏拍,漏播、漏配,把关不严,错审、漏审,整体宣传效果极差,重大错漏,形成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区级领导和区委宣传部等主管部门批评,经核查属于相关岗位责任的,扣相关环节责任人当月工资500元;如同一岗位累计出现两次以上严重事故的,在编职工停职、台聘职工解聘,同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违反单位经营管理相关规定,发现对未与台里签订宣传协议的单位拍摄、编辑、制作的有偿新闻和有偿节目,不予评审、不得播出。参与的相关人员,单位在编职工停职,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台聘人员解除聘用,同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违反法律法规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单位安全播出管理,违反广播电视机房的技术管理工作,按下列条款处罚:

1.严格遵守广播电视节目、广电传媒网节目审查、播出管理制度,出现未经审查、评审播出节目,扣相关环节责任人当月工资200元;酿成播出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各环节责任人相关处罚;

2.值机人员必须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操作,遇突发事件未按《安全播出应急处置操作》进行处置,发生台内技术性停播、错播的,出现一次扣当事人当月工资200元。发生重大责任播出事故、政治事故,由台根据有关规定处罚外,在编职工扣当月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台聘人员解聘;

3.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未及时处理也不向技术人员报告的,出现一次扣当事人当月工资200元,类似情况累计出现两次以上,扣当事人当月工资500元,全台通报批评;

4.值机人员值班期间离岗、脱岗,没按规定作值班记录的,扣当事人当月工资500元,全台通报批评;

5.做好机房值机交接班,不按规定交接班的出现一次扣当事人工资200元;

6.技术人员应严格按《设备维护与检修制度》操作,接到故障报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备故障应在当天排除;接到故障通知无故不及时检修的,扣当事人工资200元;

7.确保节目播出绝对安全。做到满时、优质播出,发现有较大偏差影响播出而未及时调整的,扣当事人工资200元;

8.做好节假日及重要保障期的轮流值班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找人代岗,值班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值班时间不出差错。如出现值班不在岗或手机打不通(不接听)每次扣值班人员工资200元,如因此造成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置而产生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当月工资500元,全台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违反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故障受理有详细记录,填写维护单,及时排除故障。故障受理无记录,未及时排除,扣当事人当月工资200元;

2.一般故障在12小时之内完成,特殊故障不得超过24小时,日常维护工作中应避免故障重复现象的发生,超过以上时间及同一故障重复发生,扣当事人当月工资200元;

3.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和设备安全。在日常网络维护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网络瘫痪或者数据丢失以及设备故障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全台通报批评直至开除(解聘)。

第七章 违反广电传媒网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单位广电传媒网管理制度,按下列条款处罚:

1.未按时进行网站技术维护、日常安全、病毒防护、数据库安全、数据备份等维护工作,出现一次扣当事人当月工资200元;累计出现二次以上扣当事人当月工资500元,全台通报批评;

2.网站内容、页面美化等未按时更新;信息发布出现重大错误(重大错写、漏写)造成恶劣影响;信息发布未及时更新、图像信息出现日期与内容不符、重复发布;文字信息发布出现明显错误、图像信息出现信息不完整、不连贯等;出现一次扣网站编辑人员、责任编辑当月工资200元,累计出现二次以上扣当月工资500元;

3.网站密码实行分级管理,如有泄漏,扣当事人当月工资500元,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网站新闻信息发布严格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行先审后发制度,未经审核发布新闻信息,扣当事人当月工资200元,累计出现二次以上扣当事人当月工资500元,在编职工停职,台聘人员解聘;

5.违规在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利用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利用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网站管理人员一经发现上述内容,立即进行删除处理,并对当事人处1000-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编职工停职、台聘人员解聘。

第八章 违反经营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xx区广播电视广告的经营主体是xx区广播电视台,经营管理部门是xx区广播电视台产业发展部。产业发展部在xx区广播电视台的统一领导下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全台职工如有违反单位经营管理制度,按下列条款处罚:

1.所有经营性合同,必须经台领导及产业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未经台领导及产业发展部负责人签字而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责任人员按每份合同金额的10%进行处罚;

2.所有收回的广告费、联办费和栏目(节目)、专题费用,必须在24小时内交到单位财务部,严禁挪用、贪污、坐支,否则,单位将对相关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广告、联办、栏目(节目)、专题所需发票,必须凭合同统一在财务部开据,任何人不得在外私自开据发票。确需在外开据发票的,由开票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部室负责人和台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在外开据,否则,单位将对相关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造成的一则后果由相关人员负责;

4.利用广播电视台职工身份,与未签联办的单位进行私下交易,并进行新闻宣传和栏目(节目)宣传以及专题片制作的,除向当事人全额追收“交易金额”外,相关责任人按“交易金额”的10%处罚,并视其情节和态度,台聘人员的一律解聘,在编职工一律停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利用单位职工名义,再以其他“传媒公司”或“广告公司”等对外签订宣传协议,并利用广播电视平台进行宣传的,除向当事人全额追收所签宣传费外,相关责任人按“交易金额”的10%处罚,台聘人员一律解聘,在编职工一律停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未履行单位广告管理规定,擅自在广播电视上发布广告的,除向相关人员全额追收应缴的广告费外,相关责任人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台聘人员一律解聘,在编职工一律停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在广告、联办、栏目(节目)的经费洽谈中,损公肥私,与对方进行私下交易,严重损害单位利益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人每人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台聘人员一律解聘,在编职工一律停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利用单位资料和设备,私自对外拍摄、制作专题片的,单位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另按2000—20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台聘人员一律解聘,在编职工一律停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利用做栏目(节目)之机,拍摄、制作专题片或把已做节目改做成专题片的,单位除每部专题片按20000元向相关人员收缴外,每人另处2000—5000元的罚款,台聘人员一律解聘,在编职工一律停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对已在广播电视上播出广告并进行节目制作或联办宣传而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经费无法收回的,向相关责任人员全额追收;

11.利用广播电视栏目(节目)或假借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宣传协议并进行宣传的,除向相关责任人全额追缴所签合同资金外,另处2000—5000元罚款,台聘人员一律解聘,在编职工一律停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未经台领导同意,私自将自己拍摄的影视资料或单位的影视资料拷贝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按每人每次处2000—5000元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处罚规定解释权归xx区广播电视电视台台务办公会,该处罚规定是在原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的调整完善,与原各项管理制度中处罚规定不符的,以本处罚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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