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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2015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xx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在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工作基础上,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检查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电解锰、水泥、建材等高污染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守法情况。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情况。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等情况。水泥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并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的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等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情况。

(五)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重复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现场督查督办,进一步强化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协调机制,促进部门协作,增强上下联动,最大程度地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度。

全县2015年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以及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同步开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农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公司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组负责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向工作组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研究制订具体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环境保护大检查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积极做好有关工作,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实在在惠及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县环保局要牵头做好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并组织开展大检查的抽查督查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在项目立项和审批环节把好准入关,并运用投资拉动、结构调整等手段,推动企业减排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县经济信息委要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进行清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作力度,积极协调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的用气指标,加快推进有关企业环保搬迁,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县城乡建委负责建筑施工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管。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整治、建筑垃圾消纳场规范设置与建设、城市垃圾露天禁烧整治等工作,要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排水许可管理,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彻底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县农委要加强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牵头负责对农村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的依法取缔工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管;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依法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植物和种植资源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要依法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协同县环保局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监管,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已建非煤矿山延续除外)不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监管,对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供地,对污染企业关闭搬迁后的原址土地,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污染鉴定情况确定是否可用于房地产开发。要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使用的监管工作。

县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会同环保部门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监测。

县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的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县林业局要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管理,从严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严厉打击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

县工商局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流通领域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油品的违法行为。

县质监局要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对已转产、停产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对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暂停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和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供电公司要依法对停产整治和关闭淘汰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财政、交通、商务、司法、规划、水利、移民和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及时报送工作组办公室。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要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和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成果应用。要建立并完善“一企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及时更新“四清四治”数据管理系统等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信息。

(五)强化督查督办。工作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要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环境保护大检查取得实效。对重点区域、典型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反响大及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并纳入乡镇(街道)环保工作考核范围。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确定一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坚决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六)做好信息调度。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在大检查期间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1期工作简报报送工作组办公室,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显著成效。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并及时上报环境保护大检查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2015年2—12月)。

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集中整治污染隐患企业。各成员单位要于2015年3月底、6月底和9月底前向工作组办公室报送第一、二、三季度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12月1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总结。

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环境保护大检查  季度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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