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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

xx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工作方案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以及《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

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目的是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公平竞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二、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主要原则

(一)分级负责,分工协作。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分区县级、乡镇(街道)级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建立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单位 ) “谁受益、谁清理”的清理模式,强化纵向的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全面规范。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完善措施,强化监督。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严格按照中央要求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措施和实施效果。要通过建立验收、举报、清单、定期检查、考核监督等制度,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

(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一方面,全面清理规范各类优惠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另一方面,逐步完善产业、民生领域的支持政策,优化支持方式,做好政策、投入的及时补位,确保经济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三、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安排

(一)清理时点。

纳入本次清理的优惠政策为2014年12月1日前地方自行制定出台且仍在实施的优惠政策,其载体包括各类文件,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

(二)清理范围。

1.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地方超越税政管理权限(即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出台的各类免征、减征、缓征税款的收入类优惠政策。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包括地方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等优惠政策,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的优惠政策,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包括地方出台的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社保缴费减免、缓征或降率的优惠政策。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地方出台的各类与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挂钩(如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以及其他通过财政支出安排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奖励、补贴的优惠政策。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包括地方实施的各类对部分区域给予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的优惠政策。

6.其他优惠政策。除上述优惠方式外的其他政策。

(三)清理形式。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清理出的各类政策文件依据分类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统一装订成册,以便查阅和验收。在此基础上,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1-6)。

(四)政策甄别。

对全面清理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严格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规范:

1.违法违规政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的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在12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期间执行的政策,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确需保留政策。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保留的政策,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县财政局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政府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意见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四、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

(一)对今后新出政策的约束。

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地方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管控体制机制。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两个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评估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等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全面认识中央关于开展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思想误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工作理念,把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政策,确保如期完成国发〔2014〕62号文件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审计、发改委、经信委、商委、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完成清理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工作落实。

(三)明确工作步骤。

1.全面清理政策及分类处置规范(2015年1月28日前)。全面清理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涵盖上述清理内容的所有范畴,包括收入、支出两种性质,涉及区域、企业、个人三类对象,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在清理基础上,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统一要求,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原则,分类提出规范意见。

2.报送时间(2015年1月29日前)。各级各部门(单位)汇总本级和本部门(单位)优惠政策清理规范情况,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议和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15年1月29日前报送县财政局(上报要求详见附件7)。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局。

 

附件: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7.各级各部门清理规范情况上报要求

 8.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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