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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
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
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
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
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
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
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
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
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
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
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 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
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
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
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
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
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
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
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
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
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
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
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
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
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
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
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
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
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
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
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
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
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
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 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
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
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
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
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
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
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
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
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
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
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
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
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
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
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
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
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
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
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 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
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
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
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
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
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
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
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
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
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
负的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
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
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
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
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
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
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
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
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
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
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
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
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
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
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
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
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
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
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
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
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
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
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
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
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
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
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
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
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
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
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
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
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
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
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
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
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 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
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
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
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
担。
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
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
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
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
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
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
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
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
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
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自行检查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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