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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借款合同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对于公证处借款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范文大全小编整理的公证处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公证处借款合同范文一

  证照名称: 编号:

  住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有):

  电话: ,传真: ,邮编: 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

  贷款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 证照名称: 编号:

  住所: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1)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也可以是数种担保方式。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人均称担保人。

  (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

  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xx年9月29日(含)起,至xx年12月29日止(借款期限以一个自然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个月的,按1个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同意向其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月计算,此点注意应与第五条第2协调);若债权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如果上述约定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收条等能够反映实际借款期限之文件的记载不一致,则以该借款收条等文件为准,该借款收条等文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债务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债务人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照挪用数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五条 利率与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一年期利率6.56%)上浮400%,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1866%(日利率=月利率/30天)。

  (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借款发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3)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针对本条第1款第(2)、(3)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同意自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含)开始即按上述约定确定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计息。依照上述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2、计息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xx年1月1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债务人: (公章或签字/名章/指印):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名章/指印):

  年 月 日

公证处借款合同范文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悟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借款人用于 并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出借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款借据签署的日期为计息起始日。

  第三条 借款利息:

  1、借款期限内的本金利率:月利率为‰;

  2、如借款本金逾期,借款期限外的逾期利率:月利率按

  第四条

  第五条

  3、利息从实际放款值日起计算。利息按次还息日为 年 月 日,以此类推,最后一期还息时利随本清。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资金交接:领取他项权证2日内交接全部贷款。由于出借人的原因两日之内不能资金交付或者借款人在本合同签字后反悔时,由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为贷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由于借款人的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不及时接受资金时,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出借人。提前归还贷款,实际使用的借款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除按实使用天数计息外,同时多支付15天的利息作为对出借人的补偿;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方法计收。抵押权人然后当日给抵押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六条 借款人迟延违约责任。

  1、如在贷款到期时不能清偿本金,自到期之日起每天按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本金的利息、逾期利息正常计算。

  2、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清偿利息,自利息应付之日每日按利息额的千分之六计算违约金,由借款人承担。延期清偿利息超过15天时,本合同提前在该日到期,到期日之后的本金的利息按第三条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本金的违约金按本条第1款约定计算。

  3、如累计两次不按约定时间清偿利息,本合同提前到期,

  第二次应结息日为借款期限到期日,到期日之后的本金的利息按第三条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本金的违约金按本条

  第1款约定计算,利息的违约金按本条第2款约定计算。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发生第六条所列事项,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继承人、遗赠人不及时承担债务,或出现担保法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借款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出借人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借款人任何损失负责。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八条 为了确保上述借款的全面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房地产的权利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担保。

  抵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抵押房地产位于 房地产权利相应证号:房证号: , 土地证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现用途为 ,他项权利设定情况 ,本抵押权人享有 第壹顺序 抵押权。经抵押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不再另外提供估价报告书。本合同主债权属于因贷款形成的债权,债权初始价值 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误工费、交通费、不良资产处置费等实际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 在抵押期间,该房地产由抵押人管理,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己设定他项权利、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等情况的,抵押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其 它 约 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及组成部分中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共三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房地产抵押登记处、公证处各执一份。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

  签字:

  身扮证号:

  借款人(债务人):

  签字:

  身份证号:

  抵押人:

  签字: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证处借款合同范文三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上述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 .00元整;

  二、借款利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1.5%。

  三、借款用途:商业经营、货物买卖、债务清偿等一切合法商事用途。

  四、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借款归还: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本合同所指的“日”包括非工作日,借款到期,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还款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为理由延迟还款,否则构成违约。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六、担保条款

  1、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2、保证期间:为两年(自);

  3、本合同所有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每个保证人均负有在其担保范围内独立清偿被保证人(即乙方)所欠全部债务的义务。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皆由乙方自己承担);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

  八、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所有信息、证照、契据证件等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

  2、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在遭遇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其财务资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危机还款的不利变化等情况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甲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对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并放弃对甲方要求其支付律师费的抗辩权。

  2、在乙方遭受诉讼、仲裁、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财产与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等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方及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3、如乙方及各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承诺,或借款未到期,但乙方未能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累计拖欠甲方两个月利息未付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乙方及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因乙方违约,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十、 公证条款

  1、本合同甲方、乙方、保证人均同意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若乙方到期不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保证人均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三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书。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改变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保证人各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 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本合同各保证人愿意单独或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乙方联系电话为: ,邮政编码:

  乙方特快专递接收地址: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甲 方: 乙 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保证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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