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 古诗大全| 教学资源| 作文| 扒知识| 扒知识繁体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发布日期:2021-02-02 04:39:24

温馨提示:文章最低端有word版免费下载链接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以下是网友发布的《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所属材料范文类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所需物资的正常持续供应,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做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司采购对象。
本制度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公司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公司为执行经营类合同而需要对外采购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第五条  公司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司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前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建立XX部为公司采购业务归口主管部门、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为采购责任单位、工程管理主管部门为协管部门、财务部为公司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室为公司采购的纪律检查与违纪监察部门、法律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司采购文件合规审核部门的采购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条 公司XX部负责履行下列采购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
(三)对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审核与检查;
(四)组织拟订公司工程类、服务类《合格供应商名录》;
(五)拟订公司集中采购目录;
(六)组织编制公司竞争性谈判采购、询(比)价采购的标准文本;
(七)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主部门履行下列采购管理职责:
(一)拟订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所需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
(二)拟订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所需物资的集中采购目录;
(三)对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执行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相关的采购活动进行指导、审核与检查;
(四)主导或参与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相关采购合同商务谈判;
(五)主导或参与相关采购合同的验收;
(六)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履行下列采购管理职责:
(一)审核公司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并纳入公司财务预算;
(二)对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执行预算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审核与监督;
(三)根据需要可以参与采购合同商务谈判;
(四)根据需要可以参与采购合同的验收;
(五)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履行下列采购管理职责:
(一)对采购活动的执行采购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
(二)根据需要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过程及合同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评价;
(三)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派员参与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
(四)受理采购投诉事宜,查处采购违纪行为;
(五)其他相关采购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采购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承担采购人责任的相关单位拟订的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进行法律审查;
(二)负责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对采购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三)根据需要可以参与采购合同商务谈判;
(四)根据需要可以参与采购合同的验收;
(五)处理采购合同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承担采购人职责的具体采购责任单位,履行下列采购职责:
(一)拟订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物资、工程与服务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对超出预算的采购,提出预算变更申请;
(二)发起公司采购项目申请流程,跟踪流程审批;
(三)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与采购方案组织并实施采购活动,包括:
1.确定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潜在供应商;
2.负责组织编写采购文件并参与评审;
3.发布采购文件;
4.组织并参加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评审与评标(评审);
5.负责组织并参与商务谈判与合同签订;
6.负责组织采购的验收。
(四)其他与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十六  公司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比)价。
          其中第(三)(四)(五)项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十七  公司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数额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
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十八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
          (四)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购的工程单笔价值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单笔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十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询(比)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采购的工程单笔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采购的服务单笔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二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联合投标项目中标后,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相关货物或服务只能由联合体成员提供的;
(五)工程单笔价值在10万元以下,货物或服务单笔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
第四章  公司采购程序
          二十一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已批复的年度预算编制公司采购实施计划,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十二  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公司非招标管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且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单位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且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各自决策权限作出的批准文件中均未明确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额度、采购内容等具体事项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单独申请履行相应的集体决策程序;但因履行经营类合同而需要对外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不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采购合同
          二十六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非供应商为垄断或强势的企事业单位或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没有现成可用的合同范本,否则采购合同均应当使用公司的合同范本。
          二十七   公司各类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验收
          二十八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公司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七章 采购文件
          二十九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对公司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或评价)标准、评审报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预算批复;
(二)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应当由相关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同意采购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三)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的原因说明、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以及相应的审批文件;
(四)其他相应记载。
第八章 供应商的管理
三十  供应商参加公司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五)参加公司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类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六)公司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依法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三十一  公司可以要求参加公司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十二  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上述供应商条件要求,建立公司工程类、服务类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经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核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布执行。
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库》的供应商,应当包括采购主管部门、承接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推荐的候选单位。
相关单位对《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主体情况并报请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核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及时进行更新。
三十三 公司推荐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竞争性谈判或询(比)价的响应人时,应首先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如需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以外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人、竞争性谈判或询(比)价响应人,由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照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的供应商不得连续参与公司采购活动。
三十四 公司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将有欺诈行为、贿赂公司采购人员、货品合格率低、服务质量差、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成交却拒绝签订合同以及拒绝配合公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凡列入公司黑名单的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公司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公司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章 采购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损害公司公平、公正采购社会形象或违反廉洁自律纪律的行为:
(一)向供应商透露不应透露的采购信息或编写具有倾向性的采购文件的;
(二)收受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财物或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其安排的消费(包括娱乐场所消费、出国消费、旅游消费等);
(三)接受未经公司批准的供应商宴请的;
(四)向供应商索要回扣或提出与业务无关要求的;
(五)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但未主动回避的;
(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七)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八)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十一)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十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十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十六)未妥善保管公司采购文件造成遗失或损毁的;
(十七)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损害公司公平、公正采购社会形象或违反廉洁自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前条行为之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公司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印发关于转发执行本管理制度的通知。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参照本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管理制度,并报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备案,或按照前款规定转发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XX部负责解释。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由网友投稿分享,本页面最后一次更新时间为2020-11-28,仅供参考,下载后可根据需要自行编辑修改。

相关文章

《机关工会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干部职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制度。第1章

《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镇党委会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镇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一、

《单位党建工作制度汇编》:党总支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

  •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_1612211964.

  •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_.docx

  • 类似文档请点击tags标签查看,或者站内搜索:
  •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