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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群租房)安全整治标准

发布日期:2021-01-22 04: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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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群租房)安全整治标准

出租人应当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人应为每个承租人配备防烟面罩(每人1个)、报警器、手电筒、3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

二、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二层居室应设墙式逃生绳索,三层或更多居室应设墙式逃生软梯。

三、出租房屋达到10间或居住10人以上的,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紧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并安装电气线路火警系统。

四、出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群租房,如居住人数超过30人,应指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出租的合法居住房屋,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人均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除外)。

出租房屋原结构不得擅自改变、装修隔断,出租人应按幢、层、套、间为单位将房屋出租,按原设计的房间面积为最小出租单位。餐饮,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间,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等,不能出租住人,没有建筑物外窗的房间也不能出租住人。

出租房屋内电线敷设应采用防火材料穿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或进行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出租房屋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即使用墙进行分隔,也绝对不允许。

第六,出租屋只能在厨房生火做饭,厨房外区域不能使用明火,居室内不能使用汽缸液化气体、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炊具)。

出租房屋外窗规格应满足不低于1米高,不小于0.8米宽的要求,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障碍物妨碍逃生救援。

在出租房屋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场所,不得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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