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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合同样本

发布日期:2021-03-22 03: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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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合同样本第1篇

甲方:XXX(技术出口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国、法定地址等;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地址)

乙方:XXX(技术引进国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写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等;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地址)

甲乙双方就转让XXXX(技术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转让方(写明甲方的基本情况);乙方为受让方(写明乙方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 甲方转让技术的内容

(写明转让技术的名称、范围、技术指标及技术资料等技术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技术对象、目标、内容、工艺过程、工艺要求技术参数、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技术转让方式(是独家转让还是普通许可,要在合同中订明)

第四条 价格及支付条款(要写明价格条件,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在什么阶段支付等内容)

第五条 技术验收条款(要写明技术验收包括技术资料的验收和产品考核验收。通常要规定验收的时间、地点、次数、人员标准和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技术及其权利保证条款(写明该技术的各种指标和先进程度,对涉及到专利权等技术权利要作出相应的承诺,以确保引进的技术不发生权益纠纷。)

第七条 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条款(写明技术培训的内容,通常包括培训的人数、专业、时间和期限,培训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技术服务通常包括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人数、级别和工作时间等。)

第八条 技术保密条款(应明确技术保密范围和期限。保密期一般是不超过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受让方权利条款(写明受让方对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及出口的规定、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条件(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围,后果,处理及免责范围。不可抗力一般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又可分为两类,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合同中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构成、违约补救、索赔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X国XX地XX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依据中国的法律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终止

本合同自X年X月X日起生效。因XXXX终止(写明终止的原因)。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写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使用中文和英文(其他文字亦可)两种文本。如有不同,以中文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年X月X日

2.说明

技术引进合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受方)为引进技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供方)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要列明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或法定地址)、国籍、签订时间和地点。合同名称要能够确切地反映出该合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便于人们对整个合同进行了解。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要与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相一致,是我方与外方某一总公司的子公司签订时更应注意此问题。当事人法定地址(或住所)、签约的地点往往成为交付技术资料的地点,还可能成为合同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诉讼的仲裁地点或法律诉讼地点,因此应该明确、具体。

(2)要界定合同中所使用的关键词语的含义。合同中所使用的关键词语,可用定义条款加以说明。技术引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家不同、语言不同、法律不同,为防止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分歧,有必要对那些容易混淆的词语,如专有技术、技术资料、质量标准、净销售额、技术改进等用定义的方式加以明确和具体说明。

(3)技术引进合同应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有下列限制性条款:①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②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③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④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⑤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⑥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⑧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⑨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4)引进的技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合同无效。关于引进的技术应当符合的条件,《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必须先进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下列一项以上的要求:①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②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③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④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⑤有利于环境保护;⑥有利于生产安全;⑦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⑧有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技术引进合同样本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受方),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获得技术,其中包括:

  (一)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二)以图纸、技术资科、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三)技术服务。

  第三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下列一项以上的要求:

  (一)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

  (二)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

  (三)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

  (四)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六)有利于安全生产;

  (七)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

  (八)有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条 受方和供方必须签订书面的技术引进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由受方在签字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提出申请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的其他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如果审批机关没有作出决定,即视同获得批准、合同自动生效。

  第五条 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下列事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一)引进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必要的说明,其中涉及专利和商标的应当附具清单;(二)预计达到的技术目标以及实现各该目标的期限和措施;

  (三)报酬、报酬的构成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供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

  第七条 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份,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合同的期限应当同受方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超过十年。

  第九条 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二)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三)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五)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六)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八)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九)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第十条 合同报批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批申请书;

  (二)合同副本和合同译文文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修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都应当比照本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引进合同样本第3篇

  签约日期: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 一方为中国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_____(以下简称被 转让方),另一方为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____(以下简称转让方) 。 鉴于转让方拥有制造_

  签约日期: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

  一方为中国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_____(以下简称被 转让方),另一方为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____(以下简称转让方) 。

  鉴于转让方拥有制造_____设备的专用技术,并有资格转让上述技术;鉴 于转让方有权并同意向被转让方许可上述专有技术,只在_____厂使用;__ ___公司购买许可活动所需的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由____厂进行许可的制 造活动;_____公司和_____厂共同而又分别承担本合同中的义务;

  鉴于被转让方希望使用转让方的专有技术,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厂 制造____设备;

  鉴于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以购买订单为形式的不同协议,以向转让方购买合同 材料;

  鉴于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

  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为证。

  第一章 定义

  1.1 “辅配件”指大量商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____ 系统安装和系统配套有关的元部件,可由____厂或转让方提供。

  1.2 “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试生产 设备。

  1.3 “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 同产品的唯一地点,即中国___厂。

  1.4 “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

  1.5 “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合 同产品”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一A。

  1.6 “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

  1.7 “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B中规定的材料,为____系统的一部 分。

  1.8 “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规定的_____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 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

  1.9 “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

  1.10 “专有资料”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资料,包括软件、目标代码、源 码、测试设备的计算机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____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 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额、计划资料。任 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____“注册秘密专有”,证明其属“最高级机密类” 或标明______“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

  1.11 “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 识产权或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 否获得专利、享有版权或已注册。

  1.12 “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合同设备 配套使用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经中间处理过后,由 处理机编制。所有软件均按附件十一A与十一B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 可给_________厂。

  1.13 “技术支持服务”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合同

  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合同工

  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1.14 “技术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与合同设备的操作、维护、 调试和检验有关,以及与合同产品的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说明、数据 和其它文件。

  1.15 “技术培训”指转让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合同工厂为合同产品的制造、 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合同工 厂”人员所进行的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16 “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相应 的知识和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时生产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由转让方 以技术文件、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的形式向合同工厂提供。

  1.17 “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设备性能的标准。

  1.18 “合同”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1)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 件。

  (2)合同产品的制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 段实施。

  (3)转让方同意为合同工厂确认并向其销售按当时的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 作等级下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合同设备。合同工厂所需的合同设备目录见本合同附 件一C。

  2.2 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 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的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销售限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和其它______制式国家,下列国家和地区除外:________。

  本合同所有许可证均是含提成的(除了附件九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是免提成的 以外)、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售的。

  2.3 转让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

  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

  2.4 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合同设备进 行验收。

  2.5 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合同工厂技术人员的要求,使上述技术人员 能掌握1.15条中确定的技术培训。

  2.6 除非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另增场所,否则被转让方只能在合同工厂进行 许可的合同产品制造工作。

  2.7 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权,仅 旨于制造完整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造工作。除 了被转让方经本合同特许生产的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 求的专有模块。

  2.8 只有事先得到转让方的书面同意,才能修改或改变转让方许可的用于 合同材料或合同产品的专用资料。这有利于专有资料的质量保证、控制和标准化。 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支付工程费用,用以审批此改变或改进的内容。被转让方同 意给予转让方许可证,用以制造、委托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应用被转让方改变或改进合同材料后生产的产品。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提供关于改变或改进的足够文 件,以使转让方能将此改变或改进同样包括在转让方产品中,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2.9 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让渡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给 予的任何权利。然而,为履行转让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转让方可使用其任何分公 司、联营公司和/或附属公司的服务。

  第三章 本合同的价格

  3.1 被转让方根据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 价和提成费,以美元计价。第3.2条款中所列的价格为第一、二、三、四、五阶 段的费用。合同设备价格详见附件十二。辅配件的预算性报价见附件一B,仅供参 考。实际价格调整应在每次订货前由双方讨论。

  3.2 费用如下:

  合同总价:___________

  技术转让费:__________

  合同设备价格:_________

  测试设备:_________

  加工设备和工具:______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___

  技术文件费:

  设备手册:_____________

  加工资料:_____________

  技术培训费:

  设备操作:_____________

  加工:_______________

  系统:_______________

  技术支持服务费:

  设备操作:_____________

  加工:_______________

  (1)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价格为C.F.R.(按1990年《国际商会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定义)____机场。

  (2)技术文件费为C.I.F(按1990年《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定义)______机场。

  (3)合同材料价格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3 提成费

  在本合同各阶段的所有合同材料(辅配件除外)价格上提取提成费。五个阶段 的提成费分别为:阶段一________;阶段二_______;阶段三__ ______;阶段四_______;阶段五________。

  3.4 模块价格

  转让方同意销售模块,使合同工厂能制造固定网络设备。模块价格可修改。新 的模块价格应由本合同双方共同商定。

  第四章 付款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美元计价。本合同中每个阶段均在该阶 段开始日付款。各阶段开始日定义见本合同第17.2条。

  4.2 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条款由被转让方付给转让方:

  4.2.1 合同设备

  被转让方收到转让方的合同设备的货物发运通知后,应在预计发运日期前30 天内,以全电开的形式通过中国____银行及____开具不可撤销的、不可转 让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格式由双方商定,见附件十三,金额以美元计,为该货运总 价的百分之_____(____%),该信用证使中国_____银行负有义务 向受益人转让方支付所有款项,有效期截止至双方按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签署 验收合格证后30天。

  被转让方收到货运单据后用信用证付款:

  1.转让方发运货物后,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 不迟于30天,支付金额的90%。

  (1)全套清洁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标明“C.F.R.____ ___机场”,并根据本合同第6.3款标明“运费预付”,合同号和运输唛头, 并注明通知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总价的形式发票六份;

  (3)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5)详细包装清单一式六份;

  (6)原产地证明一式两份。

  2.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 金额的_______%。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9.1条规定签署的验收证明正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2.2 一至五阶段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 服务费。

  所有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均以美元电汇, 通过中国______银行和______银行分行支付。根据本合同第13.

  2条,一切应由转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所得税应由被转让方预扣并代表转 让方向有关税务机构缴纳,付款收据应立即传真和邮寄给转让方,本章所列费用按 下列比例支付:

  1.合同生效后30天内,被转让方收到下列单据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 式向转让方支付___%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 费。另外,转让方应提供以被转让方为受益人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格式见附件 十四,金额为上述费用的____%。阶段一预定的技术培训课程结束后,本保函 即失效。

  (1)转让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转让方有关 当局出具的信函一份,声明不需要出口许可证;

  (2)金额为上述费用____%的商业发票六份。

  2.阶段2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____%的商业发票六份 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 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___%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 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3.阶段3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_____%的商业发票六 份,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 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_____%的技术文件费、技术 培训费和技术支持费。

  4.阶段4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____%的商业发票六份, 以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 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方式向转让方支付____%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 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5.阶段5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____%的商业发票六份, 以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 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方式向转让方支付___%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 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另外,转让方应提供以被转让方为受益人,金 额为上述费用的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十四。阶 段五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合格后,本保函即失效。

  4.2.3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用总额应不迟于合同设备第一次预计装运前30天,电 汇支付。

  4.3 提成费由被转让方在一至五阶段签订合同材料购买订单后,不迟于3 0天向转让方电汇支付。但是,提成费和合同材料费发票单独开具。

  4.4 对转让方对C.I.F条件发运的任何货物,被转让方同意,由外国 保险公司出具的金额为货运值____%,投保了一切险的自行保险证明应为足够 的保险凭证。保险期截止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机场。

  4.5 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购买订单,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被转让方向 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其付款条件同本合同第4.2.1规定。但有关合同材料的 验收合格证规定见本合同第9.2条。而按第4.2.1.B.2所述,验收合格 证参见第9.1条,在此则应参见第9.2条。

  第五章 交付方式

  5.1 技术文件

  5.1.1 转让方CIF中国____机场向被转让方交付本合同附件二规 定的所有技术文件。

  5.1.2 当技术文件到达中国____机场后,该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和损 失风险即由转让方转换至被转让方。

  5.1.3 ____机场在技术文件空运提单上所盖的日期戳为技术资料实 际交付的日期。

  5.1.4 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前一星期,转让方应将本合同号、预计启运日 期、大概包数、大概重量用电传或传真通知被转让方。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后48小 时内,转让方应将本合同号、发运日期、空运提单号、包(件)数量和重量用电传 或传真通知被转让方及被转让方指定的中国境内内陆货运公司,并在每批技术文件 发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单据用DHL或快件寄给被转让方及合同工厂:

  1.两份技术文件空运提单;

  2.两分技术文件装箱单。

  5.1.5 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用英文写就。

  5.1.6 转让方提供给被让方的技术文件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检验。

  5.1.7 如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文件有丢失、损坏和/或不完整,转 让方在收到被转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技术文件重寄或补发给被转让方。

  5.1.8 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应装在适于长途运输、多次转 运,具防潮、防雨保护措施的包装箱内。

  装运预计日期以及重量超过_____公吨和尺寸超过______立方米的 超大超重合同设备的包装草图和装运危险合同设备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各一式七 份。

  5.2.3 海运(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实际交付日 期。

  5.2.4 根据合同第5.2.1款,转让方在被转让方指定的港口(或机 场)将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装上被转让方指定的运输工具。转让方将合同设备和合 同材料转交给被转让方指定的承运人后,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损失风险、所有权 立即由转让方转移至被转让方。

  5.2.5 每次装运前,转让方应用电传或传真或电报尽快将下列内容通知 被转让方:

  1.合同编号:_______

  2.目的地:________

  3.货物准备就绪日期:___

  4.总体积:________

  5.总毛重:________

  6.总件数:________

  7.装运港(或机场):___

  8.每件重量超过_____公吨尺寸超过______立方米的合同设备和 合同材料的总的毛重、体积、名称。

  同时,转让方用航空信、传真、快件、电传将下列票据交给被转让方,各一式 六份。

  1.每大件重量超过____公吨或尺寸超___立方米后的装运草图。

  2.危险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说明,包括名称、特性、特别保护措施和处置 办法。

  3.在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 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说明。

  转让方还应将以上所列单据副本提交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5.2.6 转让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完全装上承运工具前四十八 小时内,将合同号、商品名、数量、尺寸、毛重、发票以及预计到达日期,以电传 或电报通知被转让方。发运前,被转让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如因转让方未及时通 知,致使货物未及时投保,由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均由转让方承担。如系危险 品(例如易爆材料),转让方应将其性质及搬运方法电告被转让方和目的港所在地 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第六章 包装和唛头

  6.1 所有待运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都必须包装坚固,适合所选的长途运输 方式及式次搬运装卸。为了确保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损,需根 据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中不同货物的性能和要求,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防潮、防锈、 防震、防腐蚀。被转让方与转让方承认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由精密电子组成,因此,将尽力保证这些货物有防雨、防热、防湿、防震保护。

  如被转让方要求提供长途海运用包装及无防护内陆运输和存放用包装,转让方 应提供包装,费用另加。转让方对包装不当负有责任,并对因包装不慎或不当导致 的锈损负有责任。

  6.2 转让方应在每包散装附件上标上合同号、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主机名、 附件名、安装图上附件的位置号及附件号。备件、工具和易损件部件在上述标识 基础上,应再标上“备用件”、“工具”和“易损件”字样。

  6.3 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包装箱相邻的四个面上,转让方应用印刷标 签,以醒目的印刷体英文字标出下列内容:

  1.合同编号:________

  2.唛头:__________

  如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则唛头为:______:

  3.目的地:______

  4.收货人代号:_______

  5.装箱单号:________

  6.毛重/净重(公斤):______

  7.箱号/件号:__________

  8.尺寸(长×宽×高;英寸/厘米):________

  9.合同设备名称和项号:_______

  如果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重量大于等于2公吨,其重心位置和起重位置应以英 文标出,并采用国际贸易中通用的适当运输标志和图案标在包装箱两侧,以便于装 卸和搬运。

  根据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特点及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不同要求,应在其包 装箱上醒目地用英文及国际贸易惯例中规定的适当符合和示意图,标上“小心轻放” 、“箭头朝上”、“保持干燥”等字样。

  6.4 无包装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应用金属标牌标出上述内容。对装在甲板 上运输的大件货物,应提供充分的支撑和防震缓冲措施。

  6.5 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箱内,应装有以下单据:

  1.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两份

  质量证书样本:

  ________公司在此保证并证明:

  此中所含的____产品皆为新产品;且上述产品符合所公布的技术指标。

  2.详细装箱单一式两份

  3.对必须进行组装的合同设备和部件,应有两份详细的组装图。

  6.6 每件合同材料的包装箱上应附详细装箱单两份,质量证明两份。

  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7.1 转让方应派遣熟练、健康和有能力的人员去合同工厂根据本合同规定 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在中国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内容和期 限详见本合同附件三。转让方声明,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培训足够用来培训被转让 技术人员制造合同产品。

  7.2 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提供出入境签证的方便及在华的工作方便。 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在华待遇见本合同附件三。

  7.3 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在华支持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遵守合同工厂的规章制度。

  7.4 被转让方有权派遣其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去转让方相关工厂培训。培 训的人数、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7.5 转让方应为被转让方培训人员提供出入境签证方便和培训条件。培训 人员在转让方国家待遇详见合同附件四。

  第八章 初步检验和初步验收

  8.1 转让方将尽其最大努力,保证本合同中由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和合 同产品的制造和检验按以下规定实施。

  8.2 对所有由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转让方应向被转让方提供保证声明 书。合同材料的保证见本合同第十章。

  8.3 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或相关阶段开始后三个月内,转让方应通知被 转让方相关阶段检验和测试设备的初步计划,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转让方检验和测 试的确切日期。被转让方有权自费派遣___人,为期___天,去转让方工厂观 看对主要合同材料的检验和测试,了解设备的包装情况,但上述检验不应严重影响 正常生产。

  如发现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发现包装不当, 被转让方人员有权表明意见。转让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设备质 量。

  被转让方人员不应会签任何质量证书。被转让方人员参与质量检验,这既不免 除本合同规定的转让方的担保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后, 被转让方对其的检验工作。

  8.4 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抵达目的港或合同工厂后,被转让方应委托中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包装、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并尽可能地对技术规格目测初检。

  检验后,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证明,该证明应作为检验证据。

  转让方有权自费派遣其检验人员参加开箱检验。

  被转让方应提前4周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通知转让方检验的预定日期和地点。 转让方检验人员应在预定检验日期前到达上述地点。

  如果因转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派遣其技术人员去上述地点, 则由被转让方在转让方人员缺席情况下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应作为检验证据。

  8.5 在对合同设备或合同材料的初步检验中,若发现有任何损坏、数量短 缺、规格错误,证实皆系转让方疏忽所致,则被转让方有权在检验后凭中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转让方提出索赔。转让方收到附证明的索赔书后,应 立即免费维修或替换损坏或短缺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

  第九章 最终验收检验测试

  9.1 技术文件和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

  9.1.1 为证明根据本合同附件二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是完整的、 正确的,证明转让方许可的合同材料是能组装、测试的,转让方应自费派遣其技术 人员去合同工厂参加相应阶段合同设备的验收测试。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也应参加 这些验收测试。

  9.1.2 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完成验收测试。

  9.1.3 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签署四份合 同设备验收合格证书,每方各执两份。

  9.1.4 若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双方应共同分析验收测试失败的原 因,澄清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

  1.若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于转让方负责,则转让方应在第一次验收测试后 4周内,再派其技术人员进行第二次验收测试,并承担其在第二次验收测试期间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

  2.若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于被转让方负责,则被转让方应为转让方技术人 员提供往返机票并承担第二次验收测试期间其在华的食宿费用和当地交通费。

  第二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签署四份合同设备 验收合格证书,每方各执两份。

  3.若因转让方的责任第二次验收测试时,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转让方 应采取各种措施并在第三次验收测试后六周内,再派其技术人员进行第三次验收测 试,并承担其在第三次验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若第二次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被转让方,则被转让方应为转让方技术人 员提供往返机票,并承担第三次验收测试期间他们在华的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

  第三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签署四份合同设备 的验收合格证,每方各执两份。

  9.1.5 第三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双方应共同分 析原因并继续验收测试。若二个月后,还达不到验收标准,转让方将对有缺陷的合 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质量和性能标准的新设备。 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应在合同工厂座谈讨论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

  9.2 合同材料的最终验收

  9.2.1 合同材料每次运抵合同工厂后,被转让方人员应立即对其进行检 验。

  9.2.2 转让方有权自费派其检验人员参加开箱检验。

  9.2.3 被转让方有权应提前两周用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转让方检验的 预定日期和现场。如到了检验日期转让方未能派其人员去现场,由被转让方在转让 方人员缺席情况下进行检验。

  9.2.4 检验后,如确定合同材料的数量或质量与订单不符,转让方应在 检验后20个工作日内接到数量短缺或不符货运要求的书面通知。转让方在收到通 知后的30天内或合理时间内尽快根据情况,发运短少部分的合同材料或符合要求 的合同材料。

  9.2.5 (I)检验顺利完成后或(II)缺陷部分改正后,双方应签署 验收合格证。

  9.2.6 本第九章不包括运输时及运输后出现的损坏,其补救责任在被转 让方。如被转让方要求,转让方应提供合理的帮助。

  9.3 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

  将每阶段首批发运的合同材料组装成首批合同产品,按照技术文件中提供的技 术指标,用合同设备对该首批合同产品进行测试。如该首批合同产品测试工作圆满完成,即意味着合同产品最终验收合格。整机经测试符合全部技术指标,测试工作 胜利完成,即可认为完成了合同产品的验收测试义务。

  第十章 担保和保证

  10.1 转让方保证按本合同向被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用品测 试软件和技术文件为当时的技术,适用于制造合同产品;保证在本合同期间将免费 向被转让方提供与此相关的更新后的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

  10.2 若被转让方发现转让方提供的本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验 收不合格,转让方应在收到被转让方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向被转让方免费发送 所要求的合格的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改正了的 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这应为被转让方唯一的补救措施。

  10.3 各阶段合同设备验收测试胜利完成后,今后成功制造合同产品责任 即成为被转让方的责任。但是如双方认为完全因为转让方提供的模块有缺陷,或文 件有缺陷致使合同设备不符质量标准,转让方应纠正完全由转让方导致的任何缺陷。 转让方承认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的所有专有模块中,证实完全因转让方原因致 使模块有缺陷的故障率不超过5%。

  10.4 如完全因转让方能控制的因素致使转让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二中规 定的日期交付合同设备、软件或技术文件,则转让方应为延期交付合同设备、软件 和技术文件,向被转让方缴付罚金,费率如下:

  第一至第四周,每迟交付一周,付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____%。

  自第五周起,每迟交付一周,付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___%。

  上述总罚金不应超过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____%。迟交天数不足 一周,以一周计算。

  10.5 转让方按本合同第10.4款的规定向被转让方缴付罚金,并不因 此即免除转让方继续交付合同设备、软件和技术文件的义务。根据此条款缴付罚金 是转让方迟交货物,被转让方因而获得的唯一补救措施。

  10.6 如果一定阶段用的转让方的合同设备、软件或技术文件延期交付六 个月以上,完全是因转让方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则被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在 该情况下,转让方应向被转让方退回被转让方为该阶段所付的全部费用,并加付_ __%的年息。在这种情况下,按本条款选择赔偿即为被转让方的唯一补救措施。

  10.7 合同设备保证

  合同设备保证见本合同附件八。

  10.8 软件保证

  软件保证和软件维护向合同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转让方软件许可证也一并提 供。

  被转让方同意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产品应以最终用户执行上述软件许可证为前 提。

  转让方将向被转让方提供必要和适当的测试软件,用以制造符合本合同提供的 技术指标的合同产品。转让方对合同设备软件更改或更新,如双方认为此更改或更 新为被转让方生产合同产品所需,转让方将向被转让方提供。

  10.9 转让方将全部非____生产的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原制造商保 证书转给被转让方。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保证期应由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 制造商确定。被转让方应从制造商或其在当地的维修办事处获得该合同设备和辅助 设备的保证和/或维修服务。保证期过后,被转让方应负责与制造商或其在当地的 办事处取得联系,获得对该合同设备和辅助材料的服务和/或维护支持。

  所有与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一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均以照“原样”为基础提供, 无保证。

  第十一章 专利、商标和保密

  11.1 转让方保证他对根据本合同提供给被转让方的全部专有技术和技术 文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许可被转让方。对向被转让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声称:本合同中____提供的设备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可,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专利,转让方应为被转让方辩护。如果(1)被转让方立即书面通知转让 方索赔要求;(2)未经转让方同意,被转让方不派律师出庭;(3)由转让方完 全控制辩护及与该索赔要求有关的全部谈判;(4)被转让方为转让方辩护提供合 理的资料和帮助,那么法庭最终裁决被转让方因此将偿付的理赔费和/或损失清偿 费,由转让方付清。如果诉讼结果为禁止使用或销售____提供的设备,不向被 转让方另行收费,则由____选择,或者为被转让方获取使用____提供的设 备的权利或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或者以相同的未侵犯专利的材料替换;或者接受 对____提供的设备的退货,并对退回的设备,向被转让方退还原购货款价。在 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侵犯专利或有专利嫌疑而引起的意外或间接损失,被转让方不 负有责任。

  11.2 被转让方同意对转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自本合同生效日 起保密10年。如果上述专有技术或技术文件的部分或全部由转让方或任何第三方 公布于众,(前提为上述解密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那么被转让方不再受保密义 务中对已泄密事项的约束。经转让方事先同意被转让方可因部件国产化需要,只将 转让方技术文件的该部分内容泄密。但在转让方对此泄密授权前,为保证对其专有 资料的保护,转让方可要求其采取某些保密措施。

  11.3 对被转让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的专有技术、技术及生产有关的注有 需保密的资料,转让方应予以保密,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起10年。

  11.4 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被转让方无权使用附件七规定的转让方的商 标或商品名称(或任何易混淆的相似商标或商品名称)。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双 方应真诚协谈,从而决定转让方是否向被转让方销售合同模块及其组件或部件。

  11.5 A)被转让方承认“_____”及其相应的中文名称是转让方及 其使用“______”或相应中文名称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商品名称的主要特征: 承认“_______”标志,“______”和相应中文名或任何英语或汉 语的派生词都是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制造的产品的重要商标,是与该产品配套服务的 重要商标。

  B)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权利使用本合同附件七(“转让方的商标”)所列的 转让方的商标。转让方的商标只许可用于被转让方在合同工厂制造并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销售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转让方发明的标志。这并不意味着将标志 的拥有或正当利润转让给了被转让方。

  C)除非由本合同授权或由转让方另行书面授权,否则被转让方无权在任何产 品上、广告上或在销售或促销中使用任何转让方发明的商标。

  11.6 除非有关法律要求,否则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 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7 转让方不将其专利或版权的许可证或权利授予被转让方。但是转让 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专利或版权,不向被转让方提出 质疑,这只限于该质疑会妨碍被转让方使用本合同给予的权利。被转让方承认任何 时候专有技术均系转让方财产。

  11.8 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保密条款,则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9 被转让方同意将许可的商标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销售的合同 产品上使用。(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销售的合同产品不应含转让方的商 标和/或商品名称。)

  第十二章 质量标准

  12.1 被转让方根据转让方所定,提供充分的场地、设施、人员和工艺规 程,用以制造合同材料、存放模块、备用件和其他元器件;用以测试合同材料成品、 保证性能和提供其他服务。

  12.2 被转让方同意由被转让方实施的任何所许可的活动和被转让方使用 转让方商标销售的合同产品,应与转让方实施的合同活动以及转让方制造的与合同 产品相应的产品,质量相同、工艺相等。所有许可活动的实施应按附件中所列文件 中所述的标准及本合同中转让方提供的专有资料和技术支持。活动的质量、工艺和 性能标准应与转让方所进行的类似活动至少一样。为判断被转让方是否遵照并坚持 本文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一切合理时间检查合同工厂、合同材料以及所许可的活动 开展的方法。经转让方要求,被转让方应及时将其有关工作具代表性的样本提供给 转让方,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12.3 被转让方应在转让方的监督下制定并保持一质量保证常规计划。该 质量保证计划应经双方同意,不迟于合同鉴定后120天实施。被转让方应作缺损 记录,将每季度缺损记录报送转让方。

  12.4 任何时候,如转让方确定在被转让方销售的合同产品上被转让方的 工作未能达到转让方要求的质量、工艺和性能标准(见技术文件),转让方可将此 认定书面通知被转让方,被转让方同意立即改正缺陷。如被转让方收到该书面通知 后,30天内未能改正该缺陷,被转让方应暂停发运此有缺陷的合同产品,双方共 同真诚讨论改正该缺陷的方法。如被转让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60天内未能改正缺 陷,则转让方可暂停本合同给予的商标权,和/或可暂停所有许可的活动。

  12.5 被转让方和转让方发现合同产品有缺陷,在该有缺陷的合同产品上, 被转让方对转让方商标的使用权,应立即自动暂停。

  12.6 被转让方对专用资料或合同材料作任何改变或改进,这只可在双方

  同意下进行。

  12.7 对被转让方提供的任何辅助设备,被转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该设备手 册、技术文件并提供识别用于合同材料的该元件、材料清单,以便转让方与被转让 方共同确定该元部件是否符合转让方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被转让方将向转让方 提供合格的测试结果,证明该元部件符合质量和性能指标。如果转让方有书面要求,被转让方应自费提供给转让方该元部件样品,供审批。转让方将尽其最大努力, 在转让方收到合格测试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答复被转让方的报批报告;在逐项商 讨后决定的合理时间内,对被转让方报批的样品给予答复。如收到转让方的书面通 知,表示该元部件不符合转让方的质量和性能指标,则被转让方不能使用该元部件。

  12.8 为保证合同材料具有满意的质量和技术性能,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 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模块,本合同中被转让方特许生产的模块除外,且被转让 方无权以其它材料代替任何模块。被转让方同意只将上述模块用于合同材料,以及 用于推进许可的活动。

  第十三章 税则

  13.1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根据有效的税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向被转让方征收的一切税应由被转让方支付。

  13.2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由中国政府根据“_____国 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就所得税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议”,向 转让方征收的一切税应由转让方支付。上述协议中包含的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向转让方征收的预扣税款应从本合同第4.2条规定 的每次付款中报除,且应由被转让方代表转让方向中国有关税务机构缴纳。如果转 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减免全部或部分税款的文件证明,则被转让应 按有关税务机构的要求,扣除调整后的金额。被转让方应在缴纳上述税后,向转让 方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务机构出具的税收收据原件一份。

  13.3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征收的一 切税费应由转让方支付。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但不只限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和地 震及其他签约方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本合同的执行 期应相应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事故所耽误的时间。

  14.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挂号通知对 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若有的话)递 交给另一方确认。不可抗力事故一经排除或消失,责任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挂号 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发出航空挂号信,确认不可抗力事故的消除。如不可抗力事故 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合同所面临的问题。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15.1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90天内,双方还不能解决此争议,则 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争议提交仲裁。

  15.2 若通过上述友好协商双方仍解决不了争议,则应将该争议提交__ _商会仲裁院,由该仲裁院根据其仲裁程序,最终裁决。

  15.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15.4 除非由仲裁小组裁决,否则,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5.5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提交仲裁的那部分合同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 同。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各方保证均有合法的权力产生并签订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必要,双方应向本国政府申请批准本合同,以中国和_ ____政府中最后一方必需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 取在本合同签字后90天内获得所必需的批准,并用电传或电挂通知对方,用信件 确认已经获得所有必须的批准。

  16.2 如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6.3 本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有效期10年,有效期满后除非双方同意续 订,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16.4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了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 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6.5 本合同为______文本,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的 任何译文无法律效力。

  16.6 本合同由第一章至第十七章,附件一至附件十三组成,本合同附件 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条件和条款与 附件的文字发生矛盾,应以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文字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约束。被转让方保证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有效。

  16.7 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 同书面修正案后生效,该修正案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16.8 执行本合同期间,双方所有通讯应以____文进行,正式通知应 以书面,和航空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6.9 任何情况下,转让方或被转让方均不对意外、或间接损失负有责任。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另一方面丧失利润或收益、资本费用、替代产品费用、 设施或服务费用、停工费用。

  16.10 本合同双方同意真诚执行合同,遵从一切适用的法律。任何一方 若偏离此良好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本合同在合同期末前终止,所有技 术文件应退还给转让方,且专有资料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保密10年。

  第十七章 联络会议

  17.1 为顺利实施合同,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应召开联络会议。

  17.2 联络会议期间确定的每个新阶段的起始日期一到,如双方同意,即 开始合同的下一阶段。被转让方和转让方对合同产品验收后,且被转让方又达到了 附件三中规定的阶段实际生产产量,并能同时保持附件二所列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标 准,被转让方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如到了联络会议期间确定的时间,被转让方没 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应推迟该阶段起始日期,并对照新的起始日期,重新安排付 费时间。

  17.3 联络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身份规定如下:

  (1)第一次联络会议

  日期:合同生效日起____天内

  期限:_____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

  人数:转让方工程师_____名

  目的①项目范围检查

  ②考察场地

  (2)第二次联系会议

  日期:第二阶段开始前_____天

  期限:______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

  人数:被转让方人员____名,合同工厂人员_____名

  目的①考察工厂

  ②深化项目

  ③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3)第三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三阶段开始前_____天

  期限:___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

  人数:转让方工程师_____名

  目的:①考察场地

  ②深化项目

  ③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4)第四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四阶段开始前____天

  期限:____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

  人数:被转让方人员____名,合同工厂人员____名

  目的:①技术讨论

  ②深化项目

  ③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5)第五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五阶段开始前____天

  期限:___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

  人数:转让方工程师____名

  目的:①考察场地

  ②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章 法定地址

  18.1 转让方:

  名称: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18.2 被转让方:

  名称: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合同工厂: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18.3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本协议和附件构成了双方就此合同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了先前所有的讨论、 协议和陈述,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不论转让方与被转让方执行与否。

  _______公司

  (签字):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

  (签名):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__________厂

  (签名):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A 合同产品目录(略)

  附件一B 合同材料目录(略)

  附件一C 合同设备目录(略)

  附件二 资料目录(略)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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