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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24 21: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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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政协委员履职尽责的使命感、责任感,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委员主体作用发挥,根据《政协章程》和区政协《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X政协发〔201X〕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政协办发〔201X〕X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积分管理,是指区政协对积分对象年度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情况,进行量化积分。

第三条  本办法积分的对象为区政协常务委员和委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原则上是指两次全会开幕之间的时间段。

第二章  积分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按照委员参加会议、建言献策、其他履职的实际情况,以相应会议、活动、行文等工作的记录、备案资料为主要依据,分项给予相应积分。

第六条  参加会议情况:

(一)参加全体会议。出席全体会议每天积15分,请假获准后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每天积-15分。

(二)参加常委会议。出席会议每次积20分,请假获准后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积-10分;列席积10分,不假不到积-5分。

(三)参加协商会议。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性协商会议、无主题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等协商会议每次积10分。不假不到的积-5分。

(四)参加学习培训。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委员学习、常委学习每次积10分,请假并获准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每次积-5分。

(五)参加其他会议。参加区政协组织召开的专委会会议、界别小组会议(活动)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每次积10分。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以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法院及检察院机关名义召开的有关会议每次积5分。本项积分最高不超过50分。

第七条  建言献策情况:

(六)提交政协提案。提交个人提案每件积10分,立案每件加积10分,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或被评选为优秀提案,每件加积10分;提交联名提案并立案,提案者每件积20分,联名者每人积2分,被确定为重点提案或被评选为优秀提案的,提案者加积10分;提交集体提案并立案的委员每人每件积2分,被确定为重点提案或被评选为优秀提案的委员每人每件加积5分。

(七)反映信息工作。委员撰写反映符合要求的社情民意信息、重要信息、重要建议每条积10分;被区、市、省和全国政协采用每条分别加积20分、30分、40分、50分;获区、市、省领导、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每条分别加积20分、30分、40分、60分。委员撰写宣传政协工作的新闻信息,每篇积5分;被市级、省级及全国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分别加积20分、30分、40分。同一信息被多级采用的按最高标准进行积分。

(八)参加视察调研。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每次积15分。

(九)参与会议发言(二类会议以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委会、片区工委、界别小组报送大会发言材料的,执笔者每篇积20分,参与委员积5分;委员以个人名义提交大会发言的,每篇积20分。被确定为大会发言的,执笔者每篇加积20分;进行口头发言的,发言者加积10分。被区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推送至上级政协进行大会发言的,执笔者每篇加积20分。

(十)撰写调研报告。委员以个人名义撰写并被区政协采用的调研报告每篇积30分,被区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推送至上级政协的,每篇加积20分。

(十一)撰写理论文章。委员以个人名义撰写有关政协工作、统战方面的理论文章或经验交流文章,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刊物发表或在有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导参加的大会上发言的,分别积30分、20分、10分;以上文章被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表彰的,分别积50分、30分、20分。同一理论文章或经验交流文章按最高标准积分。

第八条  其他履职情况:

(十二)办成实事好事。委员以个人名义参与社会服务奉献活动,办成实事好事每件积20分;委员参加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委会、片区工委、界别小组组织开展的社会服务奉献活动,办成实事好事的,每次每人积5分,组织者积10分。本项最高积分不超过40分。

(十三)履行一岗双责。委员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全国、省部级、市厅级和县处级表彰的,分别积30分、20分、15分、10分。本项最高积分不超过30分。

(十四)其他履职积分。区政协委派民主监督员和委员应聘担任相关行业、部门或单位的特约监督员,年度履职合格的积10分。

(十五)委员履行职责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经主席会议审定后给予积分,最高积分不超过30分。

第三章  积分程序

第九条  自评。委员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就全年履职情况进行自评,经各界别小组和联系指导的专委会审核后,由界别小组统一收集《委员履职积分自查表》后交区政协委员联络委。

第十条  初审。委员联络委收到委员提交的履职积分自评表后,向有关单位核实委员履职情况,10日内完成对委员积分的初审。

第十一条  反馈。委员联络委将初审积分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反馈委员本人,委员收到反馈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结果反馈的7日内向委员联络委反映,委员联络委应及时受理,并将受理结果于7日内回复委员本人。

第十二条  审定。委员联络委将委员积分评定结果报区政协秘书长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委员积分结果按照从高至低进行排名,每半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四条  委员履职积分低于100分或常委低于150分的,确定为履职不称职,高于100分(含100分)或常委高于150分(含150分)确定为履职称职。

(一)对委员或常委半年履职不到位的,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委负责提醒谈话。对委员或常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向区委提出调整的建议。

(二)年度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推荐提名继任和评选“优秀委员”的依据。

(三)委员年度履职情况,区政协向委员所在工作单位和组织、统战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月 1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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