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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1-01-28 0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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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人员:

XX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刘朝阳律师接受XX市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担任本案被告人李攀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对被告人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意见:

被告人李攀只是起到次要作用的帮助犯。李攀并不知道秦鹏毅等人第一次叫他去接人系因为打架闹事。虽然有个别证人证言中称,李攀实施过下车打砸行为,但被告人费小秋的询问笔录中也表明李攀两次均未下车,没有打砸行为。被告人刘泉也在询问笔录中表明被告人李攀只是开车去接他,在后面打砸行为的描述中并未出现被告人李攀,因本案时隔久远,且不同被告人之间描述不一致,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能够证明李攀有打砸茶馆之举动,故辩护人认为李攀打砸行为的真实性存疑,应作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李攀和刘丰春等人关系良好,平时多受其照顾,而且李攀所开之车也是其他被告人的。故而李攀接到电话并没有想到要去砸茶馆,而是像平时去接其他被告人一样。李攀所开的车辆,并非李攀一个人使用该车,所以车里面的管制工具也并非李攀为了去打架故意带过去的。李攀在整个过程中只是听从其他被告人的指挥,并未参与谋划和决策,在其中起到次要作用,是帮助犯。对于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攀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积极承认自己的过错。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帮助犯的量刑规定,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建议对被告人李攀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补充表达的一个观点是,本案中,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李攀的行为,是以非法的手段干扰非法场所的非法经营行为,与通常意义的欺压百姓、伤及无辜的寻衅滋事行为应该区别对待。因而,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李攀的行为,从法理上讲,均应该从宽处理。

               辩护人:XX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刘朝阳律师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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