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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武松鲁智深出家看宋代有关僧尼的法律制度约定

发布日期:2020-11-23 23:26:50

很多读者对于大宋历史的了解首先源于小说【水浒传】对吧。小说中武松鲁智深犯下滔天罪行后,均选择了出家,一个在五台山剃度为僧,一个则直接将别人的衣服行头穿了,揣了人家的度牒,成了地地道道的“行者”。貌似都很简单哦。如果真的这么简单,那是不是犯罪分子都可以走这条路?下面,我们就以此为源头,探究宋朝管理出家人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

佛教自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对于这外来宗教,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将其向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方面进行训导和转化,也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唐朝之前历届政府也有相继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临时、松散、不系统,没有上升到完善的系统性的法制层面。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三武一宗”灭佛事件(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后周世宗)则更是属于特殊时代特殊情况下的特色手段,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却也势在必行。这同时也暴露了统治阶级在这方面管理的疏漏,给统治者们敲响了警钟——对于宗教的管理,必须系统化法制化。

宋朝,刚刚经历过后周世宗的暴力灭佛事件,所以,对于宗教的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对宋朝及后世的宗教管理,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探索和法制经验积累。无疑,这些对于统治阶级和宗教本身,都是一种极大的进步。

今天,我们就尝试着从当时的法律制度约定上来研究宋朝对于僧道的管理思维,并探索这些对宗教发展历史的影响。

从武松鲁智深出家看宋代有关僧尼的法律制度约定

首先要明确,两宋时期,并非所有信奉宗教的人就可以出家。

朝廷颁布了诸多法令以控制佛、道教势力的过度膨胀。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四月颁布诏令:“诏在京并府略外县僧、尼、道士、女冠下行者、童子、长发等,今后实年十岁,取逐处纲维、寺主结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系帐。仍须定法名申官,不得将小名供报”。“童行、长发候祠部,方许剃发为沙弥。如私剃者,勒还俗。本师主徒二年,三纲、知事僧尼杖八十,并勒还俗”。由此得出结论如下:①出家人实际年龄必须满了10岁;②需要各寺庙住持等验明正身,寺院上层僧尼担保;③弄虚作假者要连坐。;④寺院方面必须给新出家的童子起定法名,上报官府;⑤相关管理部门下发批准公文之后,方可正式剃发为出家,否则,按照上面法律执行处罚。

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三月,朝廷再次颁布诏令:“诏祖父母、父母在,别无子息侍养,及刑责、奸细、恶党、山林亡命贼徒负罪潜,及曾在军带瑕痕者,并不得出家……其志愿出家者,并取祖父母、父母处分;已孤者,取问同居尊长处分,其师主须得听许文字,方得容受。”这条规定比上一次更加严格:①无人赡养祖父母、父母的子孙不能出家;②犯罪分子、军人、有罪在身之人等不得出家,以逃避行刑事责任;③有尊长者必须尊长书面同意,方可出家。有赡养义务的人,有罪行的人,有国家义务兵役的人,都不能以出家为借口逃避责任和义务。

天圣四年(1026),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张知白对宋仁宗及宰相王曾等人说:“臣任枢密日,尝断劫盗,有一伙中全是僧徒者”。由此可见,宋代僧人的确存在作奸犯科之人,而且这种现象应该很多,已经成团伙模式。所以,【水浒传】里才有武松鲁智深及瓦罐寺等故事,不全是虚构。宋仁宗天圣二年(1024),尚书右丞马亮上书“天下僧徒数十万,多游堕凶顽隐跻为僧,结为盗贼,污辱教门”,建议施行“限额僧尼剃度”——这是现有所知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限额制”。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朝廷颁布诏令:“乞自今欲出家者,须父母、骨肉舍施,委本院保明行止,申所属州军长吏呈验。仍须亲知三、二人委保无过犯,委是尊亲听许,即官给公凭,然后得收名入帐……其实无骨肉者,亦召三、二人保明,出给公凭,方得收充行者。”这一制度执行的是“政审”,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条件,以确保出家人队伍的纯洁性。现在,已经不是看出家是否符合原来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例了,而且要看你政治上是否符合“纯洁性”约定。而且这个“政审”的上级主管部门不仅是政府行政部门,而且有军政部门。

宋仁宗至天圣八年(1030)三月,朝廷再次诏令:“应男子愿出家为僧、道者,限年二十已上,方得为童行。若祖父母、父母在,须别有亲兄弟侍养,方得出家。其先经还俗,或曾犯刑责负罪逃亡,及景跻凶恶、身有文刺者,并不得出家。若系帐童行犯刑责者,亦勒还俗……女子限年十五以上,方得出家。虽年幼,其尊长骨肉肯舍出家者亦听。”这一次,将出家人的年龄从原来的10岁增加到男20岁、女15岁,已经出家者,若有犯罪的,还俗,进行法律制裁。对于出家人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一次明确。

从武松鲁智深出家看宋代有关僧尼的法律制度约定

找到一张明朝的度牒

南宋时期,“诸男年十九、女年十四以下,或曾经还俗,或身有文刺,或犯笞刑,或避罪逃亡,或无祖父母、父母听许文书,或男有祖父母、父母而无子孙成丁,若主户不满三丁,并不得为童行。即经系账,后有文刺,或犯笞刑,或犯逾滥(自首者同),及私罪徒,虽各遇恩原免,亦准此。”与前朝法律相比,更细致,更明确,且要求越来越严格,规定了八种人不能出家,即便出家了的,规定的几类人,必须还俗。其中特别规定:若主户不满三丁,并不得为“童行”。这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基数。其中“犯逾滥”这一罪名可大可小,就是生活作风不好,违反清规戒律。这为政府执法提供了适度的空间。但也变相地给了寺庙管理层适度的管理空间,并滋长了脏污纳垢的弹性可能。

北宋规定“凡僧、道、童行,每三年一造帐上祠部,以五月三十日至京师”。南宋规定“诸僧道及童行帐三年一供,每一供全帐,三供刺帐,周而复始,限三月以前申尚书礼部。”这里我们会发现,南宋对比北宋,申报时间和内容有了进步。这些,都是为了控制出家人的数量及保障其队伍的纯洁性而出台的。宋代僧尼、童行帐籍的内容包括法名、年龄、本人籍贯、所拜师父及其姓名、某年某月某日于何处受戒、某年的帐籍在某州某县某寺庙提供等等。鲁智深从五台山借调到洛阳大相国寺工作,其账籍(工作单位)就要从五台山转而由大相国寺进行申报。但遗憾的是,鲁智深后来那么大的强盗头子,这两个单位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在造帐过程中,严厉禁止弄虚作假,否则,当事人、寺院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诸童行冒帐、买帐并给合引领卖人,各徒二年。甲头同保人并本师、主首及经历干系人知情,与同罪。僧、道仍还俗,并许人告,不知情者,各杖六十”。凡是参与伪造帐籍之人,无论知情与否,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由此可见,当时政府对寺庙、僧尼、童行实行的帐籍制度态度之认真,管理之严厉。

宋朝还出台有鼓励他人告发虚假出家现象的法律制度规定,“诸色人告获童行冒若买卖帐,每名钱一百贯”。规定了奖金的具体数额,简单明了。“于犯人同保及本师、本寺观主首、曹司名下均理”。这里,还明确了奖金的出处,就是与案件有关人的罚金,甚至连官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导致的案件,部门经手人责任人也受牵连,同罚。“诸供僧道帐有伪冒,失于验认,并帐不实,经历官司杖一百,所委官减一等”。不仅仅是罚金,有行政级别的,降级。

从武松鲁智深出家看宋代有关僧尼的法律制度约定

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诏以太皇太后不豫。度在京宫观、寺院童行年四十、长发童子年三十五以上、三帐及十年者为僧尼、道士。令御药院于启圣院作大会,以度牒授之”。这里出现的“度牒”,就是出家人的身份证件。武松在十字坡被孙二娘穿了一身出家人的行头,拿了出家人的戒刀禅杖,其实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那份“度牒”,就是出家人的身份证明。“武松着了皂直裰,系了绦,把毡笠儿除下来,解开头发,折叠起来,将戒箍儿箍起,挂着数珠。张青、孙二娘看了,两个喝采道:“却不是前生注定!”……孙二娘取出这本度牒,就与他缝个锦袋盛了,教武松挂在贴肉胸前。”这个身份证明是否谁拿着就可以自由使用呢?不是。【水浒传】里孙二娘道:“二年前,有个头陀打从这里过,吃我放翻了,把来做了几日馒头馅。却留得他一个铁戒箍,……又且得这本度牒做护身符,年甲貌相又和叔叔相等,却不是前缘前世。阿叔便应了他的名字,前路去谁敢来盘问。”这里可见,关键是“这本度牒做护身符,年甲貌相又和叔叔相等”。前面我们也知道了,度牒上有“包括法名、年龄、本人籍贯、所拜师父及其姓名、某年某月某日于何处受戒、某年的帐籍在某州某县某寺庙提供等等”信息,随时要被查验的。

武松显然走了一路“假冒伪劣”的高仿路线,而鲁智深呢,则同样走了一条“以次充好”的路线,把“A货”直接做成了品牌,最后竟然成了知名品牌。鲁智深的故事比武松曲折得多,但也保险得多,因为有五台山老和尚背书,他的“度牒”完全经得起查验,一点毛病没有。但很诧异的是,偌大的五台山竟然没有一个和尚去告发鲁智深,江湖上也没有人去告发鲁智深,五台山寺庙之所以愿意承担极大的风险的,都因为人家那个赵员外——金翠莲二婚的丈夫——经常给寺庙大量施舍。

由此可见,两宋时期尽管对出家人管理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严格,但实际实施过程中,还是诸多漏洞,导致出家人的队伍鱼目混珠良莠不齐。五台山如此,瓦罐寺如此,洛阳大相国寺一样如此。

宋朝对僧尼的管理制日趋完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僚机构职责明确,处罚明确。南宋宁宗时期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为例,该书共计八十卷,其中两卷是有关僧尼、道士和寺院、道观的编敕,总称为《道释门》,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系统的法律系统。 这些体系,极大地规范了宗教界的行为,也便于政府行之有效地进行管理。但从当时的政府内部文件,及反映当时社会现状的文艺作品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律的漏洞依然存在,执法环境依然糟糕。尽管如此,毕竟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而且自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三武一宗”那样的暴力灭佛事件,这,就是法律制度完善进步的现实意义及价值体现。

说明:文中关于宋朝法律制度资料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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