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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生产保密协议书

模具生产保密协议书

范本1

 

东莞塑胶模具厂保密协议书

 

甲方:东莞市昱卓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

为寻求共同发展,加强双方合作,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现就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图纸、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1  协议宗旨和目的

为防止甲、乙双方在产品模具、工装开发合作过程中相关信息被擅自使用或为第三方非法获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保密协议。

 

2  定义

2.1 商业秘密是指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协议中所涉及保密的商业秘密指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图纸、技术、设计、文件、样品等技术信息,和业务计划、客户名称、产品用途及销售领域等商业信息,及一方合作过程中知晓的另一方未公开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文字符号、图画相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等方式呈现者)。

2.2  以下信息非本协议所指之商业秘密:  信息传递给对方之前,即已进入公众领域,随时可被公众知悉;或非因接受方的过失而进入公众领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在传递之前即已为接受方所知悉或持有。

 

3  保密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产品技术信息、商业经营信息等:  

3.1 以有形载体形式(包括电子文件)为载体所承载的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资料信息;

3.2 涉及双方的客户信息、价格、市场和销售情况等商业信息;

 

4  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协议所负的保密义务自接受信息之日起有效。

 

5  保密责任

5.1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对属于本协议第3条约定范围内的各种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证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5.2未经另一方许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为自己复制或为第三方复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绍、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双方保证只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证不向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本公司其他员工透露该信息。

 

6  商业秘密的使用及相关权利的授予

6.1 双方保证只在与合作项目相关的范围内,使用获悉的对方技术商业秘密。

 6.2 获取信息的一方不因本协议而取得对方所提供之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技术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与该信息相关的任何权利。

6.3 信息接受方不得将双方合作信息用于市场、营销、产品推广等用途。

 

7  商业秘密载体的归还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请求归还商业秘密载体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所获悉之商业秘密的全部原始载体及有关复制资料归还对方,同时删除所有电子文件,并出具经其主管负责人员签字认可的表示已按本条款规定办理之证明书。

 

8  违约责任

8.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8.2 本协议所称的一方违约,包括其职员违反保密协议义务的情形,其职员对保密义务的违反,视同其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9  免责条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将接受之信息向外披露时, 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收受信息的一方知悉此类情况有可能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为对方采取相关法律行为争取合理的处理时间,并予以协助。

 

10  法律适用、管辖法院及争议的处理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协议的部分无效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被依法认定无效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应由双方商定,以最接近协议签订时双方真实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条款取代。

 

12  其它

12.1 本协议书的修改需经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签署进行。

12.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12.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2.4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合作终止之日。本协议到期不影响协议相关方继续承担上文第5条规定的保密责任。

 

甲方:                         乙方

经营地址:                     经营地址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范本2

 

  

 

甲方:洛沙利环保建筑用品有限公司(Rosally Ltd)

 

乙方:

 

鉴于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模具开发生产及塑料垃圾桶生产加工的公司,具有加工生产该模具及产品的资质和生产技术能力;

 

甲、乙双方拟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塑料垃圾运送槽产品的模具及产品(以下简称“该模具及产品”),进行具体合作事项的实质性商谈。在商谈过程中,甲方为使乙方能够充分了解该模具及产品,将向乙方披露该模具及产品的图纸、实物等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资料”),乙方就此承担保密义务如下:

 

第一条    保密资信

 

本协议中所称的“保密资信”包括但不限于该模具及产品的图纸、实物等资料和信息以及——————,相关保密资信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将由乙方在双方进行实质性商谈过程中予以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甲方保存;

 

第二条    专有权利

 

乙方确认塑料垃圾送槽产品的模具及利用该模具生产的塑料垃圾送槽产品的全套图纸、样品等有关技术产品资料等保密资信均由甲方提供,甲方对上述保密资信享有专有权利;

 

第三条    知悉人员限制

 

乙方承诺将对上述的保密资信予以保密,同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护该保密资信,禁止参与谈判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悉该保密资信;

 

第四条    保密事项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开模及销售或给第三方提供信息及样品,乙方参与商谈的人员个人违反约定擅自披露、使用该保密资信的,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第五条    后续协议

 

若双方商谈成功,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加工生产该模具及产品,则双方将另行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届时在该委托加工合同中,将本协议中已约定的以及其他将要重新约定的保密条款作为该委托加工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六条    禁止反向工程开发和利用

 

乙方承诺,在商谈未能达成最终合作结果的情况下,对知悉的保密资信不进行自行研究和反向工程开发,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未明确的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关于保密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

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甲方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加工期内擅自开模及销售或给第三方提供信息及样品,视为乙方违约行为。如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九条    合同文本、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条款及含义申明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合同各类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零一二年   月   日

 

范本3

 

   

 

甲方:法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所控股公司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所控股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及甲方所控股公司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所控股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其所控股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是指甲方或甲方所控股公司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或甲方所控股公司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营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和甲方所控股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所控股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或甲方所控股公司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所控股公司的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可能是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构思而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或甲方所控股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已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已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甲方所控股的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2)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终止:

    1、甲方或甲方所控股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甲方所控股的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而给甲方和甲方所控股的公司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为甲方所控股的公司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所控股公司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1)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及其控股公司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所控股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导致甲方和甲方所控股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可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范本4

 

 

保密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寻求共同发展,加强双方合作,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现就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图纸、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1  协议宗旨和目的

为防止甲、乙双方在产品模具、工装开发合作过程中相关信息被擅自使用或为第三方非法获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保密协议。

 

2  定义

2.1 商业秘密是指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协议中所涉及保密的商业秘密指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图纸、技术、设计、文件、样品等技术信息,和业务计划、客户名称、产品用途及销售领域等商业信息,及一方合作过程中知晓的另一方未公开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文字符号、图画相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等方式呈现者)。

 

 

3  保密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产品技术信息、商业经营信息等:  

3.1 以有形载体形式(包括电子文件)为载体所承载的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资料信息;

3.2 涉及双方的客户信息、价格、市场和销售情况等商业信息;

 

4  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协议所负的保密义务自接受信息之日起有效。

 

5  保密责任

5.1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对属于本协议第3条约定范围内的各种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证对方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5.2未经另一方许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为自己复制或为第三方复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绍、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双方保证只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上述信息,并保证不向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本公司其他员工透露该信息。

 

6  商业秘密的使用及相关权利的授予

6.1 双方保证只在与合作项目相关的范围内,使用获悉的对方技术商业秘密。

 6.2 获取信息的一方不因本协议而取得对方所提供之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技术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与该信息相关的任何权利。

6.3 信息接受方不得将双方合作信息用于市场、营销、产品推广等用途。

 

7  商业秘密载体的归还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请求归还商业秘密载体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所获悉之商业秘密的全部原始载体及有关复制资料归还对方,同时删除所有电子文件,并出具经其主管负责人员签字认可的表示已按本条款规定办理之证明书。

 

8  违约责任

8.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3万元整(大写:叁万元整),对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包括一切因此款产品开发后所产生的一系列物料费用,人工投入,律师费、诉讼费等按实际情况赔付。

8.2 本协议所称的一方违约,包括该公司其职员违反保密协议义务的情形,其职员对保密义务的违反,视同其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

 

9  免责条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将接受之信息向外披露时, 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收受信息的一方知悉此类情况有可能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为对方采取相关法律行为争取合理的处理时间,并予以协助。

 

10  法律适用、管辖法院及争议的处理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协议的部分无效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被依法认定无效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应由双方商定,以最接近协议签订时双方真实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条款取代。

 

12  其它

12.1 本协议书的修改需经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签署进行。

12.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12.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2.4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合作终止之日。本协议到期不影响协议相关方继续承担上文第5条规定的保密责任。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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