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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区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xx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1.1目的

为确保快速、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1.2处置原则

依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总体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和完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处置工作效率和应对能力,减少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产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和《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公共安全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xx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其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的领导下,设立xx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区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组织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根据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2.1.2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公安局、区信访办(维稳办)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经信委、区交委、区教委、区商务局、区民宗委、区财政局、区卫计委、区民政局、区文化委、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环保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

2.1.3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实施领导;向区应急委及时报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有关部门执行区应急委有关指示和命令;掌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有关信息,授权发布应急处置预警及指令,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措施;依照有关权限协调、调度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公安机关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事件现场的封闭警戒、交通管制等强制管制措施;在区应急委授权下,配合区委宣传部向媒体发布有关事件消息;负责指派相关部门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做好市政府事件调查组的接待;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2.1.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职责

2.1.4.1区公安局: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实施戒严、封闭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疏散现场人员及对事件有关情况的调查取证;对事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实施打击;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控制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和灭火工作,并参与事件现场的其它处置。

武装警察部队确保政府部门及其它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

2.1.4.2区信访办(维稳办):负责组织接待群众,向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作疏导解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政策答复,协调落实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信访信息和其它相关支持。

2.1.4.3区金融办:负责督促涉及本系统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为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金融信息和其它工作支持。

2.1.4.4区经信委:负责督促涉及本系统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物资和技术支持。

2.1.4.5区交委:负责组织调集交通运输车辆、装备和器材,负责运输参与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

2.1.4.6区教委:负责预防社会安全事件在学校发生和扩大,做好学生群体的稳控、教育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师生的各类事宜。

2.1.4.7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调控,确保事发地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1.4.8区民宗委:负责对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的群体性事件给予政策法规指导,协助区信访办接待群众,做好政策法规解释、疏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2.1.4.9区财政局: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筹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相关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支持配合对事发地区的善后处理工作。

2.1.4.10区卫计委:督促本系统有关医疗救护单位,特别是事发地有关医疗救护单位立即启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有关医疗救护单位和救护车辆对事件现场的伤病人员实施救治。

2.1.4.11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涉及本系统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调集应急处置中所需的相关救助物资和资金,协助疏散并临时安置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善后恢复处理工作。

2.1.4.12区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为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提供有力的通讯保障。

2.1.4.13区文化委: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监控管理,对全区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单位实施指导、监督,对相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1.4.14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有关应急队伍、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对处置救援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

2.1.4.15区旅游局:负责牵头应对全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2.1.4.16区环保局: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和环境污染监测,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2.1.4.17区发改委:负责市场价格运行监管,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建议,依法打击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行为。

2.1.4.18事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牵头组织指挥有关类(级)别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进一步核实了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调集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控制并维护事件现场的社会秩序,防止事态扩大;负责事件善后和社会秩序恢复工作。

2.1.4.19区政府其他部门,依照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督促涉及本系统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持。

 2.2应急组织机构柜架图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需要市属在xx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驻xx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帮助支持时,由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出面进行沟通和协调。

2.3.2市属在xx机关、企事业单位、驻xx武警部队在接到超过本系统或部门规定权限的工作指令时,需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的,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3预测和预警3.1预警级别和报告

3.1.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可控程度、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及影响范围,将各类刑事案件、火灾、恐怖袭击、涉外、金融和较大规模群体性以及其它社会影响大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为IV、III、II、I级。一般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IV级、较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III级、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II级、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I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志。

3.1.1.1一般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蓝色警戒(IV级):指有可能造成区域性的社会影响,出现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并危及其它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

3.1.1.2较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黄色警戒(III级):指有可能造成区域性的严重社会影响,出现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并危及其它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

3.1.1.3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橙色警戒(II级):指可能造成全国或地区性的重大社会影响,出现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并危及其它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

3.1.1.4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红色警戒(I级):指有可能造成连锁性的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出现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并危及其它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

3.1.2事件报告

3.1.2.1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后,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对事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在30分钟内向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视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作好续报工作。

3.1.2.2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件基本情况和级别,在依照处置权限及需要,迅速调集相关处置力量赶赴事件现场的同时,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委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1.2.3处置力量到达现场后,要对应急处置工作进度、处置力量部署、事件严重程度等情况不间断地向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3.1.2.4报告实行实名制。可先采用口头报告方式,随后应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报告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定、基本情况和等级;事件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危害严重程度估计及可能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置和已采取的救护处置措施;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应急处置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是否需要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调动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其它应急处置机构或驻xx部队,协助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3.2预警流程框架图 


4应急响应程序4.1分级响应处置程序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决策是否变更预警级别。

4.1.1成立IV级(蓝色警戒)应急现场指挥部

由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置。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可指定区公安局、区信访办等部门派员协调指导。

4.1.2成立III级(黄色警戒)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急处置指挥工作由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承担。指挥长由赶赴现场的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公安局、区信访办、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国资办、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卫计委、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区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组成事件现场指挥部。

4.1.3成立II级(橙色警戒)应急现场指挥部。

由区政府应急委决定启动预案,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并成立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应急办、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应急办、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先期指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具体工作并迅速上报市应急办及市级相关部门。待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到达现场,成立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成立I级(红色警戒)应急现场指挥部。

由区政府应急委决定启动预案,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并成立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应急办、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应急办、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先期指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具体工作并迅速上报市应急办及市级相关部门。待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到达现场,成立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事件综合组、事件调查取证组、事件警戒组、事件医疗组、事件善后处理组。

4.2.1综合组:由指挥部牵头或指定牵头单位,区公安局、区信访办、区国资办、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委等区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汇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协调并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件现场危险源,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4.2.2调查组:由指挥部指定牵头部门,相关单位协助。

主要职责:积极配合上级对事件原因、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的调查取证工作。

4.2.3治安、交通管制组:由公安机关负责,有关警种、武装警察部队和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公安民警及当地乡镇(街道)有关人员设置事件戒严区或警戒区,维护事件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划定交通管制区域,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治安和交通保障。

4.2.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委牵头,有关医疗救护单位及事件地周边地区医疗救护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住院治疗,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4.2.5后勤保障组:由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为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媒体记者等)提供后勤服务、生活保障、食宿安排、车辆保障等;为现场处置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处置器材和其他相关物资。

4.2.6善后组:由事件地乡镇(街道)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助。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事件过程中遇难和受伤人员的赔付、安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取证和恢复事发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事件常规信息的采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及时掌握或采集相关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危险源的状态信息,经全面的汇总分析处理后,根据事件危险源的性质、可控能力、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向区应急委(区应急办)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4.3.2事件现场信息的处理和共享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到达事件现场后,要组织力量及时收集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并及时向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收集汇总,分析处理相关事件的常规信息和现场动态信息基础上,提出建议意见,为区应急委提供决策依据,并视情况将相关信息向参加事件应急处置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4.3.3跨区域和涉外事件的信息处理

对涉及或影响到xx区行政区域以外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将信息报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负责向周边区、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事件中如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伤亡、失踪、被困的,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向区应急委及区政府外事管理部门(区委统战部)报告,区政府外事管理部门(区委统战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4基本响应程序

4.4.1基本应急

凡发生本预案界定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经区应急委同意,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即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向区应急委、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全力避免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4.4.2扩大应急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如事态的发展有难以控制或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需要更高级别调集相关应急处置力量参与时,由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决策。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扩大应急响应级别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并调集相关应急处置力量赶赴事件现场,并向事件现场指挥部报告。

4.5组织指挥协调机制  

4.5.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在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坚持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各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辖区内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后,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调集应急处置力量和装备赶赴事件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5.2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预警报告后,在向区应急委及时报告的同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启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划定现场工作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或部门,组织和协调处置力量,全力避免和控制事件进一步恶化。

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后,依照相应的分级处置程序,统一指挥区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4.6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根据不同级别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应急处置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相关应急处置防护装备,告知安全防护的注意事项,确保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处置过程中出现新的人身伤害事件。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级别,确定事件地周边群众的疏散和需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范围。

4.7.2群众疏散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交通运输部门、民政部门和社区组织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同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疏散群众的组织和稳定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为群众提供必要的临时性安置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4.8新闻报道与发布

4.8.1新闻报道 

参加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严守新闻报道与发布纪律,对事件的现状、进展及处置情况要坚持“不渲染,不炒作,不随意评论”的原则,更不得随意将事件处置有关情况向外界媒体透露。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相关消息的监控管理。

4.8.2新闻发布程序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涉及事件内容,特别是重要和敏感内容的报道稿件,送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审查,报区应急委同意后,由区委宣传部以统一口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4.8.3新闻发布规范化文本

以《xx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制定的文本格式为标准。

4.9应急状态结束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宣布终止应急状态,有关人员、装备即可撤出事件现场,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事件现场转入正常管理状态。

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

5.1.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善后工作,确保事发地及周边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标准,并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受伤或牺牲的,要及时给予褒奖和抚恤,并做好评先(优)、晋级(职)等工作;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预以结算和补偿。

5.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善后救助体系。在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社会救助活动,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社会、个人或国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5.3保险

5.3.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尽快赶赴事件现场,在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协调下,开展事件现场损失的调查和理赔。

5.3.2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大相关投保险种,大力推行高危行业专业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种。

5.4事件情况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5.4.1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开展调查,查明引发事件的原因、明确事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报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5.4.2区公安局、区金融办、区信访办等相关单位,应当做好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火灾、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准确及时向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汇报事件调查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根据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抽调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事件调查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配合区政府对事件责任人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

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建立有效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和满足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及指挥要求。保障体系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特种车辆系统和相关信息发布系统。

6.1.2在整合各单位专业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通信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处置通信技术保障系统。特别要确保应急处置期间,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与区应急委、市在xx机关、企事业单位、驻xx武警主要领导人及现场处置人员的通信畅通。

6.1.3参与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在到达事件现场后,应迅速与事件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将其专业特种通信网络和通讯电话纳入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信息网络内,保持24小时畅通。

6.2应急装备保障

6.2.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职责,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相关装备保障制度,要确保一批特种装备和专业人员处于随时应急状态中,使之能够在应急启动后,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6.2.2经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有关单位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可紧急征用或调集其它部门及个人保障装备参与应急处置。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区公安局、区信访办等单位的专业应急处置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梯队处置队伍、增援处置队伍的组织和保障方案。随时根据事件现场的处置需要和区应急委的有关指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会同其它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驻xx武警等参与应急处置。

6.3.2进一步强化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为主,其它社会力量为辅的应急队伍保障网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力量,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加大培训、演练和人身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后,区公安局要组织力量强化应急交通运输体系的保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开设应急专用“绿色通道”,实施部分或全部地区的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

6.4.2各单位要做好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日常准备工作,要掌握各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和驾驶员情况等信息,确保人员和装备能随时赶赴应急处置现场。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区卫计委要根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级(类)别,按照“分级救治”的原则,即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施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迅速组织有关定点或其它周边地区的医疗救治单位赶赴应急处置现场,实施医疗救治保障。

6.5.2加强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包括各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医疗救治资源分布体系,各医疗救治单位救治能力与救治特长;建立医疗救治专家人才的培养与科学研究等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我区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6.6治安保障

6.6.1区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级别,组织有关警种或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必要时经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与驻xx武警部队协调,共同参与事件现场的治安保障工作。

6.6.2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治安保障力量,加强对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设立必要的戒严区、警戒区、维护现场秩序,严厉打击趁火打劫、造谣惑众和制造事端的各类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地点、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工作。

6.6.3事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社会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动员一切治安防范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事件地正常生活秩序。

6.7物资保障

6.7.1建立健全我区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区应急处置动员能力,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建立我区应急处置物资动态数据库,准确掌握我区相关物资的资源分布和动员能力等。

6.7.2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存向生产潜力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处置物资的动态储备。

6.7.3要加强对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等,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查清原因,予以补充和更新;要加强与周边其它区区、市有关物资调剂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必要时能迅速从其它区区、市调集相关物资。

6.8经费保障

6.8.1建立多渠道的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筹措体系。在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下,通过保险补偿、社会团体捐赠、信贷和争取上级部门援助等方式,确保应急处置资金的的充足。区政府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储备。

6.8.2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处置工作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相关科研和成果的转化等。

6.8.3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贪污。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专项清理检查。

6.9社会动员保障

6.9.1依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级别,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和范围。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作好对社会相关力量的动员准备(人员、装备等),认真组织好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9.1.1全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6.9.1.2乡镇(街道)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6.9.1.3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规划和建立紧急避难场所,在优先考虑周围规划、改造或建设的前提下,结合周边公园、广场等空旷场地,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人群疏散条件、场地安全性、道路畅通情况等因素,为周边群众提供必要的紧急疏散和临时性的生活避难安全场所,并在附近的重要路段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

6.10.2紧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照明、厕所及棚宿区等基本设施;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负责避难场所内部治安秩序、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广播电视娱乐及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相关生活设施的统筹管理。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根据xx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要收录进xx区应急处置专家数据库内,并定期召开相关应急处置预案的论证研讨及修订工作会议。

7宣传、培训和演习7.1宣传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应急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大众自我保护意识、应急基本知识和有关技能;建立完善包括110、119、122、120及其它各专业应急处置部门的应急报警系统的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7.2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本部门、本系统人员开展正确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并适时开展综合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工作准备。

7.3演习

每年由区公安局牵头组织开展一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演练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总结应急演练中经验教训,并针对处置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区公安局对本预案进一步修订完善。

8附则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8.1.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我区或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或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社会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火灾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它社会影响严重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

8.1.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别、级别

8.1.2.1一般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蓝色警戒(IV级):包括

(1)消防火灾:一般建筑火灾,汽车、电线、垃圾等火灾,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危害和损失较小。

(2)恐怖袭击:收到的恐怖威胁信息不确定,除正常联络通知或向高警戒地区部署资源外,不采取行动。

(3)金融安全:属机构个体内部局部风险,基本上不会影响到公众信心和行业内其他机构,由该机构在其责任监管部门指导下处置。

(4)涉外事件:是指一次性造成1—2人死亡或5人以上、20人以下伤亡的涉外事件。

(5)一般群众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下,对局部地区社会稳定有一定影响的一般群众体性事件。

8.1.2.2较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黄色警戒(III级):包括

(1)消防火灾:一般石油化工企业、工矿企业火灾,一般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火灾,地下建筑火灾,一般船舶火灾,一般建筑火灾等,燃烧面积100~500平方米,有少量部分人员被困、中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

(2)恐怖袭击:情报分析表明,或有说服力的威胁情报显示,有发生恐怖事件的可能,但这种威胁还没有做可信性的评估结论。

(3)金融安全:属机构个体风险,对公众信心影响不大,采取应急措施后可以立即控制和化解,不会殃及行业内其他机构,由该机构责任监管部门牵头处置。

(4)涉外事件:是指一次性造成3—9人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涉外事件。

(5) 较大规模群众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8.1. 2.3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橙色警戒(II级)包括:

(1)消防火灾: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工矿企业、大型仓库火灾,大型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火灾,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船舶火灾,大型棚户区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燃烧面积500~1000平方米,有大量人员(50~100人以上)被困、中毒,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等情况。

(2)恐怖袭击:情报信息评估表明,潜在的威胁是可信的,并且确信正在形成的恐怖事件涉及到大规模恐怖袭击。在此威胁基础上,应根据情况,按预案计划需预先部署有关资源。

(3)金融安全:风险较大,对行业内其他机构和公众信心已造成一定影响,并有可能波及其他金融行业,必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需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协调处置。

(4)涉外事件:是指一次性造成10—29人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涉外事件。

(5)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8.1. 2.4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红色警戒(I级):包括

(1)消防火灾: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工矿企业火灾,大型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火灾、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飞机、船舶火灾,大型棚户区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100人以上)被困、中毒,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2)恐怖袭击: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已经发生,并导致了大量人员伤亡,需立即采取解决恐怖活动的措施,以及开展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3)金融安全:风险极大,已发生挤提、上市公司集中退市、较多人次集中退保、金融机构倒闭等问题,严重削弱公众信心,波及整个行业,并已涉及其他金融行业,需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

(4)涉外事件:是指一次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涉外事件。

(5)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出现堵路堵桥、冲击党政机关以及在单位内部聚众闹事,在社会上打砸抢、持械骚乱闹事、有暴力行为等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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